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领货凭证是货物承运后铁路承运人交给托运人,再由托运人交给收货人向到站领取货物的主要凭据。近年来,因领货凭证引起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较多。由于法律对领货凭证的性质没有作明确界定,给法院审理这类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增加了难度。如何正确认定领货凭证的性质、作用及法律效力,成为审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急需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就这方面的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一、领货凭证的作用要正确理解领货凭证的性质,有必要明确领货凭证的作用。在现阶段,领货凭证具有以下作用;(一)领货凭证是货物运输合同开始履行的证明铁路货物…  相似文献   

2.
谈航空货物运输损失赔偿吴建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于1996年3月1日开始施行,它对于民用航空企业保证飞行安全,提高管理水平,规范航空运输活动,维护航空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当前,我国的航空运输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航空...  相似文献   

3.
集装箱货运不同于一般的货物运输,一般货物运输承运人往往能够通过表面包装来确认承运货物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而集装箱货物是装载于独立的集装箱内,承运人接收到需要运输的集装箱的时候并不清楚里面的东西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完好,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这种由货主或其代理自行装箱后交由承运人运输的方式即所谓的整箱货是现代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其流转、交接方式中的一种。  相似文献   

4.
在现代航空货物运输中,与航空运输相关的揽货、制单、报关、陆路短驳运输等都是由货运代理企业完成,其在货主与航空公司间起着桥梁和媒介作用,在航空货物运输市场的地位十分重要。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为浦东国际机场所在地法院,近年来受理的航空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迅速增加。①由于航空货运代理行业在短期内迅速发展以及行业本身对交易迅捷化的要求,该行业内的许多做法亟待规范,此类案件在证据认定、事实查明、法律适用方面都有一定难度,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一、航空货运代理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航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建立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凭单放货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基本原则。然而,在现代航运条件下,货物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到达卸货港,而提单仍处于流转状态,这意味着货物可能早于提单到达卸货港,从而导致无单放货需求的增加。同时,在现代航运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货物都是由其代理人即船舶代理人代承运人进行的,因此船舶代理人也陷入了无单放货的责任风险中。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情形、无单放货的责任承担以及给我国的立法启示等方面,挖掘《海商法》中仍然空白的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研究。  相似文献   

6.
在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货差(货物短量)的现象司空见惯。货差发生的原因众多,其中包括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允耗、装卸允耗和衡重误差等,即通常所说的5‰合理损耗问题。相关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此都没有明文规定,给海事审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从承运人、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对合理损耗认识,结合相关案例,对大宗散装货物由于水尺计重在货物交付时发生的货差问题进行分析,借此引起提单持有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此问题的注意,以进一步维护提单持有人、承运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针对2009年3月5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关于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责任属性的定性以及第11条和第13条关于无正本提单放货人和无正本提单提货人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采用剖析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动态物权进入流通领域的法律特征的方法,在分析和论证后指出:首先,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不改变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不免除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在卸货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问题上是处于卖方托运人交货代理的法律地位,承运人虽未凭正本提单错误放货,并应对无单放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承运人无单放货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侵占或损害他人财产权的侵权特征,故承运人无单放货只构成违约,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将其规定为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当具有财产权的货物进入流通领域以后,在货物交易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该财产即货物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相对人之间只表现为债权的相对财产。虽提货人未付款,在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时仍占有货物,但该行为依法只构成不当得利,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11条规定由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运人与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提货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在提货人与提单持有人达成付款协议以后,该行为依法应是提单持有人对交货代理人即承运人超越代理权无单放货行为的追认,由此依法应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违约民事责任。《无单放货规定》第13条规定仍不免除承运人民事责任,与民事代理法律制度不符,且损害了承运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8.
领货凭证,是铁路运输的收货人据以向承运人铁路运输企业请求交付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的书面凭证。在正常工作程序下,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托运人应先向承运人交付所托运的货物。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及运单上所附的领货凭证上加盖车站日期戳,然后将该领货凭证及货票丙联交给托运人,由其交给收货人,用以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但在实践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发站没有收到托运人所交付的货物而开出领货凭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是本文所说的承运人虚开领货凭证。由于在…  相似文献   

9.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通常是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凭证,如果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电放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如何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而导致理论观点不一,判决各异。通过青岛泰达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青岛大通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从电放概念入手,层层剖析电放情况下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10.
记名提单作为提单的一种,在海上货物运输环节具有至关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从记名提单托运人货物控制权-9收货人提货权这一新视角切入,在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框架下,解读相关法律要素,还原记名提单应有的法定特征及功能,得出记名提单承运人需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的结论。  相似文献   

11.
在本文中,海运货物留置权仅指为保障海运货物的承运人实现对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等项请求权,法律上给予的一种权利。它是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法律的规定所具有的对其在运输过程中合法占有的货物,在货方不支付上述应付费用时,不予以交付并加以处置,以及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是提单还是租船合同,几乎毫不例外地订有留置权  相似文献   

12.
案情介绍:某市运输总公司(托运人)与某货运部(承运人)签定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承运入为托运人承运价值35万元的货物,承运人必须对货物的安全到达承担一切责任;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综合险;双方另对有关运费、运抵时间。行车路线等问题在合同中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托运人未对货物按约投保即交付承运。承运人在承运货物途中因雨天路滑发生翻车事故,造成了十余万元的货报。托运人以承运人未能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为由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而承运人认为翻车事故属货物运输综合险承保的责任范围,由于托…  相似文献   

13.
所谓无单放货就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造成提单持有人提货不着的情况。无单放货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常有的现象。但如果提货人不是提单持有人,提单持有人事后就会起诉承运人。在提单持有人诉承运人无单放货案件中,诉讼时效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而由于不同法院对有关法律条文理解不同,导致相似案件时常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文拟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希望能对今后这类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迟延交付一旦构成,货方往往会因此遭受巨大损失。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2、3款规定:“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以上表明,承运人对迟延交付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两类:一类是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另一类是经济损失。在具体的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纠纷个案中,以上两类损失有时单独出现,有时同时出现。 货物的灭失是指货物发生物理上的毁灭,或虽未发生物理上的毁灭,但已无法为所有人拥有。货  相似文献   

15.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纠纷的审理及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人”)为提高运输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国内外航空运输、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空代人”)之间,往往订立连续承运、地面服务、销售代理的协议,规定代理方代表委托方组织货源,承揽运输业务,将货物交委托方安排运输,向委托方预定舱位,向托运人提供委托方的航空货运单和其他有关凭证,以及向托运人提供委托方委托的其他地面服务等。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往往向某一“空运人”的销售代理企业填写、递交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  相似文献   

16.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与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法律探讨李瑞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其货物损失的赔偿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往往难以理清,笔者拟就这个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粗浅认识。一、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与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目前的法律现状有...  相似文献   

17.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区别于其他运输合同法律规范之关键在于其强制性。强制性体现之一即为责任期间法定。责任期间应该称为强制责任期间,因为这段时期内承运人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适航、管货等强制性义务,若货物灭失或损坏,须负责赔偿,且不能用合同约定减轻这种责任。  相似文献   

18.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一直是困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问题之一。应该说,自从提单这一运输单证诞生并开始肩负作为交付货物凭证的功能时起,无单放货就伴随其产生了。从承运人的角度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如何认定无单放货的形式和性质以及因承担无单放货而产生的责任;从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角度来说,在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下如何行使索赔权则是其关注的核心。为了解决中国海事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3月5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在起草过程中大量借鉴了国外海事审判经验,而英国又是海事审判最先进的国家之一,积累了大量有关无单放货的判例,因此有必要通过这些案例来对该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便对相关内容进行更好的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19.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下称《货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运单是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之一;第四款规定,经承运人与托运人协商,可以签订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而租船运输又是一种基本的运输方式,因此国内沿海货物运输实务中往往存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称期租合同)与运单...  相似文献   

20.
罗洁 《人民司法》2020,(2):74-77
【裁判要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原因导致货物受损,承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限定为修复费用或货物实际损失。贬值率计算方式排除了市场价格的变动因素,从平衡承运人与货方利益出发计算实际损失。结合合同违约赔偿之因果联系规则及合理预见规则,即使货物受损时市场价格上涨,亦可采用贬值率计算损失。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