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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旭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2):80-84
根据刑法规定,通过贪污罪的犯罪结果与处刑数量之间的线性关系,把定量分析方法应用于贪污罪的处刑实践,并依此建立了贪污罪的量刑基准体系,以准确确定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量,以减少司法实践中法官个体之间对贪污罪行为处刑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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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旭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3):79-83
应当根据刑法规定,通过贪污罪的犯罪结果与处刑数量之间的线性关系,把定量分析方法应用于贪污罪的处刑实践,并依此建立了贪污罪的量刑基准体系,以准确确定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量,这样,可以减少司法实践中法官个体之间对贪污罪行为处刑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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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历来是各国政府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中国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后,对防范与惩治此类犯罪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司法实践证明,贪污罪的量刑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与刑法的基本原则不符,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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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贪污犯罪的手段更是层出不穷、花样繁多,犯罪金额也是越来越大,严重危害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廉洁性,严重影响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惩治贪污、遏制腐败已经提升到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败以及建设廉洁政府的关键的战略高度。合理准确地界定贪污犯罪行为对于打击贪污犯罪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文章从贪污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罚等方面着手,具体分析贪污犯罪在主观、客观、主体、客体、既遂、未遂以及犯罪界定等各方面具体论述,并列举相关学术观点,阐述笔者观点,以期为贪污罪之正确定罪量刑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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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刑基准到基准刑:量刑方法的革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量刑基准的内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量刑基准通常是针对抽象个罪予以确定,并将适用于个案或者作为法官对个案量刑的参照物。量刑指导意见认为脱离具体犯罪事实去寻找量刑基准不符合法官量刑思维,在方法论上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主张结合个案具体犯罪事实分步骤确定作为量刑情节发挥调节功能的基准点,该基准点即量刑指导意见中基准刑。基准刑作为区别于狭义量刑基准的概念的一个范畴,其提出有一个过程,并具有自身的规定性。基准刑概念的提出使量刑步骤得以具体化并具有可操作性。从量刑基准到基准刑的转变,反映出我国量刑方法的革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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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联合课题组 《犯罪研究》2011,(1):19-25
司法实践中贪污犯罪认定的诸多疑难问题,主要集中于贪污对象的认定、贪污罪客观行为要件的判定、贪污罪的既未遂形态界定以及贪污罪数额的认定等问题。本文选取若干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对这些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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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预防犯罪的方式与作法 ,通常来源于事后的统计分析 ,从事后的分析来研究未来的犯罪现象 ,以提出预防措施。但是简单地运用事后统计分析所推测的情况 ,提出犯罪预防措施 ,显然预测指标的灵敏度不高 ,导致预防措施平淡 ,影响犯罪预防的效果。因此贪污受贿犯罪预防工作应定位于犯罪之前 ,并非犯罪之后 (除非再犯罪的预防 )。本文提出犯罪预防正是探讨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要做到明确定位科学预防 ,首先要做到科学预测 ,而做到科学预测 ,必须努力探讨科学预测方式方法。本文在预测方面 ,从预测原理、内容、方式等具体方面提出了对贪污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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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贪污犯罪成立的条件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与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的职务便利,而共同故意实施贪污行为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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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作为一种与犯罪有关的事实在刑法上的效果有三:(1)构成要件事实,如交通肇事罪中被告人负次要责任的,为追讨债务而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等;(2)排除违法性事实,即正当防卫;(3)量刑事实,在防卫过当中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在其他犯罪中可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其中,作为量刑事实的被害人过错行为涉及个罪,具有较为广泛的意义。近年来,“被害人过错行为”在死刑裁量的研究中涉及较多,也出现了要求修改刑法将其由酌定量刑情节转化为法定量刑情节的呼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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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与此同时,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在如何加大惩处腐败的有效性上,我们需要跳出旧有的一些思维定势的巢臼,应当根据形势的发展,创新思维,多角度全方位入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着重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健全惩治腐败的法律体系,以达到更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