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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一件涉诉公证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众多新闻媒体均作报道.整个案情并不复杂:梁父、梁母与二儿子梁某共同生活在一起,居住在梁家老宅.1992年梁父去世.2000年2月梁某决定将老宅拆掉重建,但遭到其母反对,其母告诉梁某:"老宅不是你的,不经我同意,谁也不能盖",儿子多次找母亲商量未果.同年3月29日,梁母拿着一盒录音带来到所住地公证处,声称是丈夫生前所立遗嘱,要求办理遗嘱公证,并出具了录音的内容:"因我得了治不好的病,趁我脑子还清醒时把房子赠给老伴……我给她的一切房产和宅基地由她自己处理,子女无权干涉等等".母亲带了她的两个弟弟作为证人.公证处两名工作人员当场对证人进行了询问,他们一口咬定,录音确系姐夫所立遗嘱.同年4月1日,所住地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证实遗嘱真实.不久,梁母以公证书为依据到当地县政府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证.梁某知道后,将公证处告上法庭,通过两审,认定公证书无效.至此,这起状告公证处的案件画上了句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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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例行组织了一期业务沙龙活动,活动面向公证处全体人员,讨论主题为遗嘱与继承公证的理论和实务。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们结合两起遗嘱公证书涉诉案件和继承立法修改建议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取得了信息沟通交流和防范执业风险的良好效果。本刊编辑部将沙龙的内容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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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信报》7月10日刊登了《公证书被判无效,公证处陈辞力辩》一文,讲述了河南省新野公证处办理的一份确认遗嘱公证书,被法院二审判决无效的案例。 案情是这样的: 2000年3月29日,一位老人将其已去世的丈夫于1992年2月17日立下的录音遗嘱拿到河南省新野公证处,要求公证处予以确认。公证员经调查核实,于2000年4月1日出具了确认遗嘱公证书。此后,老人的二儿子以公证处办证不符合程序为由,状告新野公证处,请求法院撤销公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公证行为具有行政行为性质,属于准行政行为。公证书以公证的形式确认了当事人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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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河南省新野县法院行政庭受理了原告刘顺宝诉河南省新野县公证处违法公证一案,并于2000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告河南省新野县公证处(2000)新证民字第55号公证书为无效公证。一审宣判后新野县公证处不服.以公证行为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南阳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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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兄弟的父母去世并遗留下房产一套,但甲、乙、丙三兄弟一直未对该遗产进行分割。2003年,丁与甲、乙、丙三兄弟商量,决定购买这套房子,甲、乙、丙三兄弟均同意把房子转让给丁。于是,四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处出具了两份公证书:一份为继承权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所遗留的房产由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另一份为转让协议公证书,证明甲、乙、丙三兄弟将房产转让给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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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常常出现,被继承人突然过世,遗有银行存款或房产需要继承,继承人之间本无争议,仅需到银行和房管部门办理取款或过户手续即可,但由于银行和房管部门出于自己内部规定的缘故,要求被继承人通过公证处公证或法院诉讼,以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方予以办理。基于公证费昂贵、公证处路途遥远等原因,继承人往往选择法院诉讼的道路,于是便产生了无争议的法定继承"纠纷"。这类诉讼的处理,通常包括确认之诉和继承诉讼两种方法,前者程序繁杂,后者诉讼费高昂,都额外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不利于便民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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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撤销公证书,公证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答复①。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撤销公证书申请中,有一类是比较特殊的,即就公证书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并将之诉诸法院或案件仍在审理中的。对于这一类型的撤销申请(以下简称“涉诉公证书的撤销申请”)该如何处理,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这里存在着法院对公证书效力的认定权及公证机构对公证书的撤销权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一、对涉诉公证书撤销申请不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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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公证文书制度,司法部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对现行定式公证书格式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形成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黑龙江省公证协会于2011年10月22日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由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副主任吴逶进行讲解。通过学习和一段时间的实践.笔者感触颇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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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当事人于2003年与其母在我处办理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内容是当事人的母亲将其本人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当事人所有。前不久,当事人母亲去世了.她拿着赠与合同公证书到房产局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被告知要赠与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鉴于赠与人已去世,要求先办理继承公证后再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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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往往是无嗣老人解决养老问题最主要的选择。一份《遗赠赡养公证书》,一份《附条件赠与合同》,两份合同都经过公证或见证,最后却为何都被法院撤销?两个养子女,—个养孙女,都没有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为什么只有养子关系不成立呢?一起赠与合同引出诸多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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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权益被侵害但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想办理公证但不知道要准备什么材料.想多了解公证程序和法律知识但缺乏相应渠道,怎么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公证处于2013年7月初.开通了全省公证行业首家实名认证的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此后涉及公证法律问题。民众只需借助手机微信终端就能够与该公证处实现便捷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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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张甲之子张乙持张甲的虚假身份证明到公证处办理了张甲委托张乙出售其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内容的公证书。张乙以张甲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李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甲从张甲处购买涉案房屋,并同时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核后,房管部门向李甲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被诉房产证)。此外,李甲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向工商银行贷款,并在被诉房产证上设置了房屋抵押登记。后张甲向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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