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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中西方都曾经合法存在过。随着社会不断演进,民主与法治不断发展,酷刑越来越为全人类所诟病和抨击。反酷刑、禁止酷刑已成为全世界发出的发聩振聋的呼声。1984年,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酷刑公约》。这是一个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预防和惩治作出了明确规定的专门性国际公约,是世界禁止酷刑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标志着世界反酷刑运动进入了一个新时期。《禁止酷刑公约》明确规定了禁止酷刑是不可克减的义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禁止使用酷刑,即便是在当前国际社会反对恐怖主义的新形势下,该义务也不得被克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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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1 2月 9日 ,中国政府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附的《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简称《枪支议定书》) ,从而成为第 46个签署该议定书的国家。本文从《枪支议定书》与《公约》的关系、《枪支议定书》的内容、我国签署《枪支议定书》的背景及其对中国刑法发展的影响等方面着手 ,分析国际刑法对中国刑法的影响以及中国刑法与《枪支议定书》的协调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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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是联合国制定的一个重要国际人权文件,是通过建立一个由独立的国际机构和国家机构对存在被剥夺自由者的地点进行查访的制度来促进禁止酷刑公约的实施,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从惩罚酷刑行为向预防酷刑发生的重大转变。中国迄今还没有加入该任择议定书。中国政府是非常有必要加入这一任择议定书的,同时加入该任择议定书目前在中国也是具备可行性的。当然,中国政府如加入该任择议定书,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挑战。但是,中国政府加入该任择议定书标志着中国对酷刑的遏制从惩罚开始走向预防,也是中国人权、法治、民主进步的重大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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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已正式生效。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将会影响我国环境立法尤其是气候立法。本文从《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出发,提出用立法来应对气候变化以及议定书生效对我国带来的挑战和压力。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气候立法变化的体系进行了简要概述,并对完善我国现有气候变化法律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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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酷刑公约及中国反酷刑述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刑法上的“酷刑”概念 ,不同于中国传统意义的“酷刑”。后者偏重于仅就刑罚的实体内容下定义 :即只要听起来相当残忍的肉体刑即为“酷刑” ,不论其刑罚的权力主体及程序如何。例如新加坡现代刑法中的“鞭刑”理所当然的是“酷刑”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律定的“凌迟处死刑”更是酷刑。殊知这种定义法并不必然地等同于现代国际法意义的“酷刑”特征 ;至少不符合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 1条叙明的酷刑特征。因而 ,详细解析国际法意义的酷刑概念 ,很有必要。此外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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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解释与认定——以“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为遏制刑讯逼供,我国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确适用的前提,是对"刑讯逼供"一词作出准确而允当的解释。"刑讯逼供"本系我国立法上之用语,国际上更为通用的是"酷刑"一语,而目前,对"酷刑"最权威的定义,来自联合国《反酷刑公约》,根据条约神圣的原则,依据《反酷刑公约》对酷刑的定义来解释刑讯逼供,基本是可行的。在司法适用上,解释和认定刑讯逼供,还应当注意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对于药物和催眠审讯,药物审讯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催眠审讯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前提下可用,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营救式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也应当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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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人权与提高效率的平衡 欧洲人权法院2004年改革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4年5月,欧洲理事会〔1〕的45个成员国的外长们通过了一揽子旨在保持和加强欧洲人权法院(以下通常简称“法院”)的有效性的改革措施。包括要求在成员国层面改进对《欧洲人权公约》(以下通常简称“公约”)的贯彻执行,并通过了公约第14号附加议定书(以下通常简称“议定书”),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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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塞尔公约及其最新发展:从框架到实施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塞尔公约》的缘起和谈判过程 ,然后对其后的五次缔约国大会及其成果以及《责任与赔偿议定书》分别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 ,作者认为 ,《巴塞尔公约》在过去的 1 0余年中已经形成可操作的法律框架 ,尽管面临着诸多困难 ,但各国共同的意愿将有助于《巴塞尔公约》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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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稀土案”的上诉机构报告显示,作为双边协定的《中国入世议定书》,因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和以该第12条为依据的《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2条而成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多边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从而具有了多边属性。议定书与多边贸易协定在谈判主体和过程、体系、内容等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解释在依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的同时,需要更多地考虑缔约过程,并结合相应的WTO多边贸易协定规则进行解释。当议定书对某一事项有特别规定时,应当首先适用议定书,再整体适用对同一事项做了规定的多边贸易协定,而不限于该议定书条款所提及的多边贸易协定具体条款。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可以通过决议的方式明确《中国入世议定书》与WTO多边贸易协定的法律关系和适用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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