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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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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动车“登记对抗”质疑-《物权法》第24条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第24条确立的“动产登记对抗”主要是侵权法司法实践推动的结果。缺乏物权理论上的论证演绎。这一制度不仅没有自身的理论根据,还导致了物权基本概念使用的混乱,且在司法实践中除增添不必要的麻烦外并无任何实益。结合我国长期以来机动车登记制度的实践及现实社会生活的要求.不宜将机动车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方式,而仅是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对《物权法》第24条亦应重新认识。  相似文献   

2.
我国《物权法》沿袭了《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对船舶所有权的移转采取了公示对抗主义的模式。然而,在公示对抗主义下,物权变动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相脱离,带来所有权基本属性的不确定和对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潜在威胁。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其性质介于动产和不动产之间。因此,登记对抗主义可以有效兼顾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的需求,相较于登记要件主义更适合船舶的特殊属性。  相似文献   

3.
所有权移转适用合意原则的国家之所以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维护交易安全。与之不同,我国动产所有权移转采用交付原则,在无权处分时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以保护交易信赖。学界主流意见将《物权法》第24条解释为独立的物权变动模式,这使得特殊动产适用的物权变动规则成为疑问,且与善意取得制度发生功能上的重叠。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还会引入与债物两分体系不容的"不完全所有权"的概念,创设一系列不必要的对抗规则。《物权法》第24条若要融入现有物权变动体系,就不宜被解释为独立的物权变动要件。而特殊动产仍应适用普通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以现实交付为主,观念交付为辅。《物权法》第24条仅限于实现无权处分之下的交易安全保护,只是重复《物权法》第106条的法律效果。为避免不必要的理论争议和法律适用的混乱,该条在民法典编纂中应被尽早废止。  相似文献   

4.
王轶 《政治与法律》2005,8(5):36-44
重要的不是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本身,而是选择之后.如何以立法上对于物权变动模式所作出的选择为前提,对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体系效应作出妥当的回应.我国物权立法应直接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特定权利取得的一种方式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交付为条件;同时还规定,特殊动产物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时下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均有不同的见解。本刊特约戴永盛先生就此撰文,因该文篇幅过长,分两期刊登。该文上半部分内容详见《东方法学》2014年第5期。  相似文献   

6.
我国《物权法》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该法第二十四条是准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是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典型。本文对该条文中涉及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及善意第三人的含义进行界定,并就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及机动车的物权登记应采登记对抗主义作一出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7.
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王利明 《法学》2005,(8):3-9
本文结合我国物权法草案,探讨了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作者比较了两种模式的区别以及特点,认为我国物权法草案采纳了以登记要件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的模式,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作者探讨了登记对抗模式中的第三人的范围,以及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的必要性,并对登记对抗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并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登记生效为原则、等级对抗为例外,本文将就我国法律对该模式选择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9.
杨新星 《法制与社会》2010,(22):278-278
不动产领域的物权登记规则主要存在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两种模式,本文通过对登记制度的法理基础介绍、各国相关立法模式对比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分析,得出登记对抗主义为特定历史背景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登记生效主义更加适合我国经济与法律现状。同时针对物权法上地役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对抗规则进行探讨,认为在继受德国民法模式的前提下,我国应完成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的一体化工作。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第23条确立的物权变动一般规则不再允许当事人以特别约定排除,这一规定本身具有进步意义,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所有权保留制度已无适用的空间。我国关于物权变动的系列相关规定在表述上一直不注重意思要素;《物权法》规定的三种观念交付方式的适用范围应予明确。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从相对宏观的视角讨论了我国物权法的商事适用性:首先,确定物权法商事适用性的标准,从诸多商法价值理念中挑选出与物权法相关性较强的三个价值,即交易安全、商事交易多样性和商事便捷;接着,挑选出现行物权法中的典型制度,结合大陆法系国家民商事立法,对其立法理念、价值和功能进行分析和梳理,探究各自在实现民法价值之外能否体现较强的商事适用性;最后,对物权法的商事功能从立法和效用角度作一个整体的评述,并对本文开头民商事立法模式的介绍作一个有限的回应,以期对于理清现行民商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经历了10余年磨砺和多种磨难后形成的我国<物权法>,在对国外法律制度的借鉴、移植和结合我国国情的规则创制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其对诸多制度的取舍之决断堪称允当,对某些系争问题采取的回避、变通或模糊处理的方案亦可理解.尽管<物权法>中仍存在不少失当和不足,但以公正持平的态度来评价,其立法质量整体上看应属优良.法律的制定和其质量的评判如同鸡尾酒的调制与品味,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制定中,应当更加注重并妥善地处理法律的借鉴、移植与中国特色的塑造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不必拘泥于某种法系或范式.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担保物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相对于<担保法>等民事立法规定的担保物权以及司法实务推进和发展的担保物权制度,有极为明显的制度改善,基本实现了担保物权制度的体系化.物权法丰富了担保物权的类型,完善了担保物权设定的公示制度,扩张了担保财产的范围,完善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机制,并极大地改善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规范缺失现象.但是也应当充分认识物权法在改革担保物权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14.
季秀平 《河北法学》2006,24(1):7-11
我国未来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开放对象应当有所限制,但对于开放内容不应有所限制;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并应区分一般动产、准不动产、未登记不动产而规定不同的成立条件;在动产的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而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不应当以"无权处分"为条件,只有在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才是依善意取得制度的取得,此时的取得是原始取得;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原则上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但应容有若干例外;不应当规定居住权;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如果规定动产抵押,应当实行登记要件主义,适于烙印、打刻或贴标签的动产,应当采取烙印、打刻或贴标签的方式,其他无法解决公示方式的动产应当禁止抵押;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原则上不应当有一个时间限制,但抵押人非为债务人时可容有例外;在债务人不偿债时,抵押权人不能直接让抵押人交出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但可以持抵押权登记簿副本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相似文献   

15.
何智慧 《现代法学》2000,22(4):81-85
本文探讨了涉外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历史沿革、适用范围及几种特殊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指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 ,应建立我国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相似文献   

16.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中国经济法基本原则与经济法价值之间的关系,中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在中国经济建设中如何贯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是研究中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和核心。对这些问题的新探索、深入研究,必将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也有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稳健快速地发展。  相似文献   

17.
海域物权法理浅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海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其他自然资源的载体。长期以来,我国对海域资源的保护过于偏重行政管理模式,忽视了海域的财产价值功能和民法的调整功能。随着海域开发利用的规模和深度不断拓展和物权法的实施,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手段的作用开始日渐突出。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中,及时形成和建立以海域物权为中心、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管理规范为主干的海域法律制度,将成为当前及今后对海域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前提条件与根本保障。  相似文献   

18.
从《物权法》角度审视我国地役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越 《行政与法》2009,(10):105-107
地役权作为古老的物权制度之一,具有悠久的历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得到明确规定。如何使这项古老的制度唤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笔者试从地役权的概述入手,比较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异同,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地役权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和发展地役权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19.
20.
姚来燕 《行政与法》2008,7(1):67-70
以保护私人财产权为宗旨的物权法,其颁布在全社会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本文从公法的视角。围绕物权法的内容,对物权与财产权的关系、物权平等保护、公权力对物权的保护及可能的侵害、国家征收征用补偿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等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物权法有深刻的认识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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