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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追偿权的涵义和性质
公证追偿权是指是指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后,依法要求有过错(仅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我国《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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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公证受理标准不一"——当事人视角下的公证失信公证受理标准不一是指在面对相同的公证申请人和相同的公证申请材料时,同一执业区域内的不同公证机构、不同公证员是否予以受理的结果不同。通俗一些的表达就是"某项公证业务在这个公证处不能办的,到那个公证处就可以办"、"某项公证业务找这个公证员就好办,找那个公证员就肯定办不成"。这样的情况在公证实践中确有存在,给当事人留下了办公证"因人(处)而异"、"没有统一要求"的印象,对公证公信造成负面影响。从实践中看,"公证受理标准不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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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公证员的告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可以说,这项制度是基于保护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知情权以及提升公证人员法律执业素质的要求而设计的,体现了公证行业的专业特色和制度上的人文关怀。但是,对于告知义务,只有概念性的总体规定,针对个案,每个公证员都必须将该义务转化在具体的办证程序上,赋予准确、充分的内容并最终以相应的方式体现在具体的办证环节中。所以,公证告知的有无是评判公证员是否违反法定义务的标准,而公证告知的恰当与否则成为评判公证员专业水平的尺度。恰当的公证告知不仅可以应公证申请人之所需,还可以防范公证执业风险,使公证活动更顺利地进行。公证告知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公证员对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所作的接谈笔录中,所以笔者以保全证据公证为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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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据收集是指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依公证职责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公证员依职责直接调取核实的证据的行为.公证证明是指依据公证证据收集情况,公证员依职权对公证证据证实的内容进行确认的活动.综合来讲,公证证明是公证证据收集的体现和结论,但是两者并非简单的一对一对应的关系,而是存在较为复杂关系的,必须结合具体公证事项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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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常见业务,也是比较复杂的一项业务.有的当事人为多得利益或图省事提供虚假证据,给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设置了诸多障碍,并增加了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要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从而确定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关键在于做好认真细致的证据核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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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在公证员的指引下一拨拨当事人井然有序地在接待大厅咨询、办证;每个公证员案头都有厚厚的卷宗.每个公证办公室都有预约好的当事人.几乎不问断;录音录像室里有老人在立遗嘱.保全证据室里有小伙子在做网页保全证据:公证员在细致地告知当事人办理某项公证的意义和法律后果.辅助人员在耐心指点当事人如何填写表格……这是西湖公证处每天最平常的一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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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何理解我国法院的调解制度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按此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调解的两方面含义: 1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的法律讲解及对当事人的思想进行疏导工作; 2是指审判人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终结诉讼的活动①。从上述含义中,我们可以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作如下理解: 1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判决作出之前进行的一项活动; 2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居于主导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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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合法原则是公证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诚信在公证中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时真假难辨.仅仅利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并不能审核相关情况是否属实.这就需要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获取第一手资料.从而核查申请公证事项及证明材料的真伪。为确保公证质量,除要求公证员具备相当的业务水平和办证能力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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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活动中,对事实和权利的确认是以对支持事实和权利的证据的辨析和确认为前提的。而对证据的辨析和确认则是以证据的提供和获取为前提。公证证据收集是指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依职责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公证员依职责直接调取核实的证据的行为。公证活动中待证的事实有的发生于过去,而有的则发生在现在,加之公证活动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证据提供行为的主体性,使公证活动中不仅存在着证明责任,而且还涉及证明责任在主体之间分担问题。因此,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公证证明活动的首要环节,是构建公证证明活动体系的框架性支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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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判断:公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汇集和保全证据.澄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事实真相,阐明法律后果,平衡各方利益。而这些工作无不以公证员的诸多判断为基础。从受理公证开始。公证员就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公证申请。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公证处管辖……而此后的审查与核实程序,也都是围绕着公证员的判断展开。公证员只有对事实、法律适用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之后.才能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平衡各方利益,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出具公证书。因此,公证员的判断能力对公证质量的高低起着关键作用,公证员的职业素养的高低也主要体现在其判断能力上。2005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30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是,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并且申请公证的事项也真实、合法。此处的“认为”一词实为认可公证员的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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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调解是我国一种重要形式的行政调解,然而,它并非是对民事争议的调解,而是以调解为形式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并无调解权,其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无强制执行力,这种状况造成了实践中的诸多难题。公安机关应拥有对民事纠纷的法定调解权,并通过调解协议公证或法院备案的方式将其主持下产生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公安调解的人员、编制、经费、程序等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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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基本原则,是指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机关处理公证事务的总依据。贯彻这个对于提高公证质量,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促进我国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真实原则 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这是整个公证业务的出发点、立足点,也是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核心原则。贯彻真实原则的具体要求:(1)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是否确系其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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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公证事业的飞速发展,公证业务量的成倍增长,公证赔偿问题日益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本文试图通过对几个公证赔偿案例的解析,分析公证赔偿的性质及如何避免发生错证,使每一个公证事项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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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诉前调解,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对受理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说服受援对象及对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纷争的活动。按照调解人员的身份属性,法律援助诉前调解分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主持的调解和律师等社会法律服务人员主持的调解两大类。笔者本文所称的法律援助诉前调解,仅指前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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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员业务培训中,我们常常会听到这样的问题:“……这个证能不能办?”提出这样的问题,表面上看是公证员对于办理公证过程中适用法律或者是对风险防范的困惑,但如果进行深入的分析,这实际上还是在职业法律思维上的困境。还有一种场景,在公证机构中也很常见,那就是相同的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不同的公证员进行咨询,但却得出不尽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结论。这种现象产生,无疑还是职业法律思维没有得到统一的结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