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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能够及时、有效、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纠纷,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曾经发挥了巨大作用,也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较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可是,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现行调解制度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法院调解在实践中遇到了种种问题,调解率呈下降趋势。如何使我国的调解制度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在解决社会纠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是目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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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的"教化型调解"存在的环境是封建社会和计划经济社会这样的"一体化社会"."一体化社会"对诉讼调解有内在的需求,诉讼调解也依赖"一体化社会"提供干预的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被区分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应的诉讼模式也由职权主义转化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审判权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干预失去了正当的基础.法理的分析也表明调解与诉讼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多年来,调解与审判关系的摇摆正是这种种矛盾的体现.调解应逐步转化为和解,且应与诉讼进行适当分离,调解不应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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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院调解确立为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一种诉讼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最具特色的制度创设。法院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的手段,一度被誉为“东方经验”享誉世界。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法院调解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已经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和审判工作需要,急需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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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是两大法系最基本的诉讼制度模式.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承载着法官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处分权,体现了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权限分配的不同模式.在诉讼调解的不同阶段,两种诉讼模式交错适用,参与主体的权限分配模式是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协同作用下的体现,绝对的当事人主义模式或职权主义模式是不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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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法院调解的弊端从本源上是由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角色分配不当、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没有理顺造成的,对其加以完善应在新的诉讼模式下进行.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重构法院调解制度,克服其存在的弊端,充分发挥其作用应成为我们的新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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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立足本职工作深入开展“公正司法”与“一心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把司法调解作为审理商事案件的主要方式。截至目前,民事二庭共受理一、二审理商事案件16件.其中调解结案的有12件.调解结案率达80%,比去年同期翻了3倍。通过耐心的调解,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争端,以双方满意的结案方式缓解了因诉讼受损的人际关系,维护了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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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使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设立在村民委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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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19,(4)
民事诉讼处分权的扩张、法院自身角色的中立与被动、调解制度的滥用是造成当今虚假诉讼泛滥的主因。在此大环境下,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具有现实必要性。检察机关案源证据获取难、监督方式单一、监督视野狭窄等问题阻却了检察监督的有效介入。为了构建高效合理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路径,有必要强调调查核实权的使用,并采取多样化的监督方式,适当地扩张检察监督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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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海 《党史博采(理论)》2006,(11)
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体制作为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产物,忽视了当事人之间合意对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导致我国的民事诉讼规范和程序在本质上缺乏与市场经济社会相一致的精神——民事诉讼的契约化。诉讼和解作为诉讼契约的一项核心内容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得到完善。诉讼和解制度通过确立一种程序上的选择权,来缓解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固有的张力。它可以使得诉讼的结果更富有生命力,而免遭逻辑和历史的摆布。一、诉讼和解的概念和功能(一)诉讼和解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有时也称为诉讼上的和解),通常是指在法院的诉讼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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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释明权弥补了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竞技能力上的不足,体现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处分原则与司法干预的平衡,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释明权行使主体、时间、内容、方式、法律效力及不当释明法律后果的具体完善是释明权制度发挥实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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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和诉讼案件复杂难解的局面,在和谐司法、高效服务的需求下,法院较为注重以调解方式结案。实践中,不少法官以"情理、忍让、和谐"为话语背景鼓励或要求当事人就案件处理进行一定的利益减让,且调解书一般不写明说理部分(即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事实认定和法律评判,削弱或虚化了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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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释明权弥补了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竞技能力上的不足,体现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处分原则与司法干预的平衡,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释明权行使主体、时间、内容、方式、法律效力及不当释明法律后果的具体完善是释明权制度发挥实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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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和解制度,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主协商,达成协议,最终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行为。作为替代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该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由法院调解制度和当事人和解制度共同构成,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更加深入研究诉讼和解制度的本质,加上为了适应当时具体国情,我国的诉讼和解制度的设置并不十分成功。目前关于重构我国诉讼和解制度呼声极高,也有不少学者提出了很多建议,在这里笔者拟从另外一个角度对诉讼和解制度进行探讨——即通过追溯该制度的起源从而揭示其内在本质,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我国诉讼和解制度重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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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释明权弥补了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竞技能力上的不足,体现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处分原则与司法干预的平衡,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释明权行使主体、时间、内容、方式、法律效力及不当释明法律后果的具体完善是释明权制度发挥实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