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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法是宪法和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行政组织,是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总体。行政组织与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主体含义不同,行政组织授权与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与行政执法主体等基本范畴也需要梳理和辨析。行政组织法对于配置职能权限、规范机构设置和编制、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所起的重要作用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也应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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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授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行政措施,该项权力的内涵易生歧义,且与法治行政的若干理念、原则与制度格格不入。宪法和组织法应删除规定行政措施的内容,将其归属于行政立法权和决定、命令制定、发布权范畴内,依法理顺行政机关抽象行为权的内部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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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权下放是适应基层治理走向善治的重要改革举措。然而,镶嵌于行政执法权链条中的行政处罚权下沉实践隐藏着无序的风险,学界对行政处罚权下沉的性质也存在诸多理论分歧。在现行宪法和组织法框架下,行政执法权下放的性质定位不能直接套用于行政处罚权下沉;宪法和组织法中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职权的规定亦无法推导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在本质上是一种适应事权改革的行政处罚权合作运行方式变革,其形式应当是行政委托。《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不符合授权规范要求,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的方式只能解读为行政委托,需要完善行政委托的相应规则,以保障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与有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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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国务院立法权限若干疑难问题 (一)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 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享有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 宪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这一规定表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是有限制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为讨论的方便,本文权且将宪法对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这一限制称为“根据原则”。 1.对“根据原则”的不同理解 对“根据原则”的确切含义,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立法实际工作机构的同志,都还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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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常用的一种行政手段。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如何,直接关系到是否侵犯被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违法被诉至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要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因此说,合法的行政处罚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使其在诉讼中处于不败之地的保证。合法行政处罚应具有以下五个条件:一、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必须具有行政处罚的职权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必须具有行政处罚的职权是合法行政处罚的首要条件。如果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不具有行政处罚的职权,其合法性也就无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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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权和维护公共秩序,公共服务领域行政法律规范少,在具体行政法律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现行行政体制不利于行政法体系的完善和行政法正常发挥作用,阻碍了行政法治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我国行政法进一步发展面临行政体制障碍。行政组织法是我国未来行政法发展的重点和突破点,应当通过完善行政组织法促进行政法发展。将行政体制改革纳入法律规范范畴,由立法机关制定行政体制改革法,通过立法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在明确划分各级政府权力基础上,制定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在不断完善组织法基础上,完善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和行政行为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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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国行政法学通说,行政立法是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两种模式。职权立法是由宪法和组织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不需要另外授权的行政立法。授权立法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授权法将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使,从而所进行的行政立法。各国因法律制度,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而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在西方国家,行政立法都属委任立法即授权立法,而没有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之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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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兼论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行政主体理论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占有相当地位。但这一理论本身存在重大缺陷。本文在回顾和考察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形成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对我国和法国、日本的行政主体理论进行比较分析,进而指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不足以及行政主体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后论述了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文章认为原有的行政主体理论阻碍了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延缓了行政组织的法治进程,需要检讨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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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1996,(8)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后制定的又一部行政方面的基本法律。《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它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动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的规定,为了使《行政处罚法》在本市得到全面、准确的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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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理论解读过度美化了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背后动机,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单单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的向善举措,不能将其简单理解为公民监督依法行政的一种“权利”。这一“权利”是无法交给行政相对人的,相对人也不可能行使任何选择权限。实际上,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更多的是一项规制工具,是作为“权力”赋予行政机关的,是由互联网兴起的时代背景和行政组织法的内生突破共同助长的。作为“权力”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需要和其他制裁行为一样获得规范化。我们应努力从“权利”视角转换至“权力”视角,改变现有监督依法行政的目的认识,充分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设置全方位控权机制。与此同时,“权力”视角下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工作,也应做根本性调整,如“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限缩解释、公开无需匿名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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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推进会,就在全市行政机关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行动员部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一项有效措施,其核心是强调对违法行为既要合法处罚又要合理处罚。显然,上海在全市行政机关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利于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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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组织立法模式来源于苏维埃行政法实践,其属于社会主义法系模式,既不同于大陆法系模式,更不同于英美法系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在于以国家管理机关为中心安排法律结构和法律位阶等级体系的模糊性。在当代中国,我国行政组织立法模式应该进一步完善。首先,以组织法律来构建我国行政组织法律体系是必要的。其次,以宪法为指导,确立行政组织法律主义这一组织法治原则。再次,在既有法律基础上构建我国行政组织立法模式。最后,重视行政组织法与行政管理法或行政作用法的密切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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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项法律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司法变更权。但究竟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才算是显失公正,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均未有解释,法学理论界也未有权威论著面世,这就给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在显失公正这一问题的掌握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举案为例,张某系个体鱼贩。2003年10月5日其在某农贸市场销售水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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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是行政处罚的先行程序,是行政机关的重要权力活动之一,是行政处罚与决定的基础。因为卫生行政调查的专业性与技术性,相对人的协力行为对达成行政目的就显得格外重要,但是我国对其研究较少。行政协力符合行政民主化、法治化的制度选择,已成为当今行政实践重要的行政手段和行为形式。所以应该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在《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过程中加入此内容,建立以非法证据排除为核心的相对人救济手段,采取相关措施以约束行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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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大量的行政行为在定罪、量刑、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条文,凸显了行政行为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影响。行政确认行为体现了对同一个行为之主观心态认定的行政认定和刑事认定产生的悖论,这要求刑事司法认定不能以行政确认为前提。行政处罚作为犯罪成立之前提更有准严格责任适用之意味,这会导致取消该罪本身成立的既有刑法标准。在量刑上,行政处罚作为刑罚从重处罚的依据是时无关之已受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当评价的结果。基于常识,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行政处罚作为刑事司法的证明事实也是没有必要的,作为刑罚替代措施的行政处理是违法司法解释的产物。基于此,对入罪和量刑之行政行为必须建立一般司法审查机制,这是控制大肆扩张之行政行为以及罪刑法定和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