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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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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产型犯罪中财物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和实践上对刑法分则中财产型犯罪中的财物存在许多不明之处。探讨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对财产型犯罪中财物的界定。  相似文献   

2.
COA标签为正版操作系统的合法凭证。盗窃COA标签的行为不涉及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盗窃COA标签的犯意不在于故意毁坏财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COA标签载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其属性决定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因此,盗窃正版软件标签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相似文献   

3.
因暴力索要婚外同居期间的给付物而引起的犯罪时有发生,如暴力索要包养费、分手费、青春费等。我国司法实践中常以该类行为缺乏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或者不具有实质性的财产性损害为依据否定侵犯财产罪的成立。然而这一做法仍有可商榷之处,事实上,有些暴力索要给付物的行为主观上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已符合了侵犯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当同一案件中糅合了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关系时,对这种同位并列的法律关系应当采取分别评价的分析路径。  相似文献   

4.
随着网络游戏用户规模的增加,网络游戏市场欣欣向荣的同时,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在刑法该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倾向于将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但这一刑法保护路径存在诸多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是债权,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不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即便窃取财产性利益可以构成盗窃罪,网络虚拟财产也不属于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无体物,盗窃罪说同样存在无法解决的缺陷。  相似文献   

5.
吴英集资诈骗案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该案定罪量刑的关键。根据《刑法》第19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三份司法解释,以及2014年公检法三机关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看出,现有立法中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不断扩大、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对推定规则的不当使用,非法占有目的形成时间的向后延伸,以及对责任主义原则的违反。对于上述问题,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回归路径,一是排除事后故意,遵循责任主义原则;二是依据N点一线法,确定基础事实,严格遵守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6.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做实质理解,而不应拘泥于形式。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认定,应当以被害人因陷入认识错误而为处分行为后,行为人取得财物时为参照点,从客观事实判断该时点之前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此为基础,应当认真寻求特殊情况下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乃至普通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相区分的关键。  相似文献   

7.
封缄物是加以特殊包装或装入容器,被上锁或者封固的,具有防盗作用的财物整体。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形式标准,《刑法》应有限承认观念占有,从而确认委托人对受托人控制下的封缄物之内容物的占有。管理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实质标准,侵害有管理权限的财物成立侵占罪,反之则成立盗窃罪。管理权限的有无以是否承担占有财物毁损风险的标准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8.
以非法手段取回他人占有下的本人财物行为应如何定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颇有争议。立足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从法益角度入手进行法理分析,并且对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指导性案例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可以得出较为妥当的结论,即本人以非法手段取回他人占有下的自己财物,如果没有借此索赔等行为,不应构成相关的侵犯财产罪;如果手段行为构成其他犯罪,则按照其他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9.
<正>当防卫案件在现实中有其复杂性,防卫行为并不是瞬间完成的,如昆山砍杀案,是一个过程,对此类防卫行为进行定性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并且严格按照法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来进行。昆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已对于海明的行为定性为正当防卫做出了详细的解释,该解释在刑事政策上是值得肯定的,但在法律上是值得讨论的。该案件研究的基础是于海明的防卫行为,但刘海龙的侵害行为同样是本案的关键,不能以简单的理由认定于海明的防卫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进而轻易地认定其防卫行为是一个整体。该案件的防卫行为是分阶段的,侵害行为也是分阶段的,不同阶段防卫行为对最后正当防卫的认定是有影响的。因此,应当分阶段分析于海明的行为,综合判断其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相似文献   

10.
诉讼欺诈行为研究——以刑法为视角的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诉讼欺诈是一种独特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事实上,诉讼欺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因而应按诈骗罪定罪量刑。诉讼欺诈行为侵犯双重具体的社会关系,但其直接客体是单一客体。诈骗罪中的被骗人与被害人不必是同一人,但被骗人与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同一人;在被骗人与被害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被骗人为基准来判断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  相似文献   

11.
QQ号码具有客观上的可管理可支配性,具有经济价值,属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窃QQ号码转卖牟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属想像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定盗窃罪为宜.  相似文献   

12.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素,在认定的时候通常采用司法推定的方式进行,我国将推定的事实基础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规定。但是从宏观角度看,这些规定违反了主、客观关系,违反了责任原则,有客观归罪之嫌;从微观角度看,这些规定出现了很多的不合理结论,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混乱。在司法推定中应当注重行为作为推定基础事实的作用,在规定上应当采用肯定要素和否定要素相结合的推定模式。  相似文献   

13.
文章以心理轨迹的发展为线索研究犯罪心理,试图揭示犯罪的深层心理动机,以期引起人们对个体关键期身心发展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存在制度缺失、移送混乱、管理无序等不规范现象,十八大四中全会后,中央两办出台意见指明了改革的目标和思路。作为边远、欠发达地区典型代表的四川冕宁试点,探索建立起以1个集中管理中心为核心,3个边远、特殊存放点为支撑,N个受托管理主体为补充的1+3+N模式;并在管理场所、制度机制、信息网络三个方面,建立起政法委主导,公检法三机关集中、共同管理的新模式。新模式确保涉案财物管理做到规范、安全、专业,同时控制成本,提升效率。在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各种办案资源尚不宽裕的情况下,冕宁试点的实践经验具有很高的推广价值。  相似文献   

15.
在直接故意犯罪的语境下,以刑法第347条所规定行为到底有没有行为目的,目的是什么为切入点展开论证。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具体是指制造毒品的行为,以贩卖为目的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持有毒品的行为;区别刑法第348条与第349条的关键在于行为目的确认,对运输毒品行为的定罪方面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一刀切。在运输毒品犯罪中如不能确实认定共同犯罪人的地位时,可以采用部分行为共同责任的原理进行处理。当一行为同时可以被“法条竞合”的各该法条进行事实上的“想象竞合”评价时,有必要在解释时考虑行为目的,以便对行为进行恰当地区分。  相似文献   

16.
证据和事实是适应法律的基础。当前我国移送不起诉、判无罪案件屡屡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证据固定不确实,证据保管不妥善,证据审查不细致。为此,应完善证据制度,增强证据意识,更新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质量,调整国家司法职能实行侦诉合一,加大对侦查工作警力的投入,以有效地揭露、证实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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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且主要是一个实践问题。在毒品案件近几年来呈上升趋势的情形下,毒品案件涉案财物在侦查环节存在不规范、不严格执法、不公正等问题,影响了办案效果。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涉及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方式等,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已初见成效。这一监督具有法理基础。应在侦查和审判、执行环节,加强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以有效地参与禁毒,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20.
盗窃罪是以排除沟通的形式从外部对被害人财产状况所做的直接改变;诈骗罪是以欺诈这一特殊的沟通形式,使被害人基于动机错误从内部对财产状况所做的直接改变。处分行为并非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决定诈骗罪罪质的是以处分财产为危险内容的欺诈行为本身。处分意识作为一个实行后因素,对欺诈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不会产生影响。处分意识必要说并不是从诈骗罪本质所得出的先验结论,更不要说具有理论和现实上的合理性。以欺诈方法诱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行为类型的固有特征,当诈骗罪与利用被害人错误的盗窃罪间接正犯发生竞合时,前者应排斥后者而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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