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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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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祝捷 《法制与社会》2011,(2):104-105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各个国家法律体系基本完善,我国也建立起了以保护商标权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然而,鉴于各方面的因素,我国对于商标权的问题上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上做的尚不明确、健全。所以,进一步保护注册商标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有关注册商标侵权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有一定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问题逐渐升温,商标权在网络上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传统网络商标侵权相比,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因为网络的一系列特性而出现了新的特点和形态。本文分析了在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与传统商标侵权相比所具有的新特点和新类型。  相似文献   

3.
尽管《商标法》将服务商标的保护与商品商标等同对待,但服务商标有其独特性,因而其保护与商品商标的保护有巨大差别.服务商标在商业使用中的跨类使用是法律许可下的一种常态,其注册类别与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所感知的类别几乎必然存在差距,服务商标的侵权救济也与商品商标的救济有明显不同.对非诚勿扰案及相关中国司法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正视这些差距,跳出法释[2002] 32号第十一条的框架,有利于避免服务商标司法保护中的偏差.  相似文献   

4.
我国网络交易因其快捷、成本低的特点发展迅速,网络交易成为重要商业模式.同时,由于交易方难于受到控制,网络成为侵权交易行为的温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衣念公司诉淘宝一案的判决首次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做出认定.通过对判决的分析并结合欧盟、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和判例,对于认定网络交易平台在侵权商品网络交易中的作用和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本案判决未能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相似文献   

5.
原告美地公司诉称其是“香榭里ChampsElysees”商标(以下简称香榭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范围是第36类除农场出租外的不动产事务。原告在深圳建造了“香榭里花园”,该项目获得了国内外多项荣誉,是知名品牌。然而被告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在其于浦东开发的楼盘上擅自使用与原告相近似商标,致使原告在上海的多个项目搁浅。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有的刑法理论并不足以充分论证著作权侵权入罪的合理性。著作权侵权入罪的非理性因素为拥有大量著作财产权的公司希望借助刑事处罚的方式发现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与有形财产权存在差别,对其保护方式和强度关涉公共利益,进而影响著作权法的整体功能。然而,目前的趋势却是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仍将继续加强,而这种做法不但在理论上无法自洽,也会在实践中带来更多问题。著作权入罪不具备合理性,对著作权侵权入罪的合理性应作更为充分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曹宁 《政法学刊》2009,26(1):46-50
反向混淆是近年来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遭到的新问题,而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中没有就“反向混淆”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从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角度来看,我国应加强对反向混淆案件的关注与研究,并针对反向混淆的具体特点进行适当立法,构建规制反向混淆的法律制度,为反向混淆问题的处理提供明确而充足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考虑其近似是否达到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程度。为此,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实际使用情况、是否有不正当意图等因素,进行近似性判断。  相似文献   

9.
恶意欠薪入罪与否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特别对于恶意欠薪入罪与否的讨论很热烈,本文就此问题从多个角度分析入罪与否的原因,并对恶意欠薪现象提出了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0.
魏丽丽 《政法论丛》2020,(1):113-124
商标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规制。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在注册确权、侵权救济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局限性;基于《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的范围所限,商标恶意抢注并非均为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难以对恶意抢注实施全面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可对其启用行政调查措施,并通过法律责任承担规定使得恶意抢注人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须以竞争关系的存在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适用要件,因此存在边界限制。为有效规制恶意抢注,应当结合前述立法的功能定位选择多元化法律规制路径,并从明确恶意抢注商标不予注册、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限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请求权方面对我国商标立法以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11.
李大为 《法制与社会》2013,(12):277-278
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社会生活中有关侵权行为的出现也越来越多,侵权方式也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侵权也一直是大众和立法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12.
侯丽叶 《知识产权》1992,2(6):25-26
在我国国民经济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第三产业起着不可缺少的,、积极的作用。服务业的服务也受到越来越普遍的重视,显现出它的作用。我们大家都知道,商标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工业产权又包括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近几年,知识产权在我国已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可是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我们国家就很少有人知道了。这是因为我们过去长期片面重视物质生  相似文献   

13.
要讨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一话题,首先得确认一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主体性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一般有三方主体:平台经营者、站内经营者和消费者,那我们今天所说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就是平台经营者.整体来说,有这样四类平台经营者:第一类是商品销售者,比如苹果商店;第二类是卖场管理者,类似于出租场地的商家;第三类是买卖居间人,相当于中介服务机构;最后一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类似于淘宝.那么我们今天的重点就放在第四类上,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4.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是区别同类商品或同类商业服务的不同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标志,也是不同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同类商品或提供的同类商业服务的不同质量、性能、风格、特征的代表。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往往是通过对商标的宣传来引导消费者的消费,以达到商品促销的目的。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其中也不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随着商标在商品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提高,其副产品——商标侵权行为也愈演愈烈。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扰乱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依法正确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治理力度,对于维护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周家贵 《知识产权》2006,16(6):82-85
商标问卷调查已被英国和美国法院用于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但英国法院对商标问卷调查的效力经常持怀疑态度,其证据力比较有限,而美国法院则积极欢迎当事人提供商标问卷调查证据,其证据力甚至等同于专家证言。为了保证商标问卷调查的证据效力,英美法院均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问卷调查时应遵循的规则。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院的做法,确立商标问卷调查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证据地位和调查规则。  相似文献   

16.
范丹杰 《法制与社会》2010,(33):116-117
本文从商标的价值提出商标性使用的确切范畴,并通过对法条的理解以及侵权推理逻辑的内在分析,提出商标侵权应当以商标性使用和混淆以及联想判断为标准,前者是后者的必要前提。同时认为,商标性使用的判断应该是对被控侵权标识和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建立——对应联系为目标,无需引入原商标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7.
在现代社会的市场竞争中,商标已成为各企业经营者创立信誉和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相互沟通的重要媒介。在此情况下,商标侵权纠纷不断出现,但法院如何认定商标侵权以及侵权者要承担何种责任,成为诸多法律实务工作者面临的共同课题。  相似文献   

18.
19.
微博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工具,走进普通民众的生活,使得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得到了更加极致的发挥。与博客相比,微博的即时通讯功能更显强大,有网络的时候可以直接书写,在没有网络的地方,只要有手机就可以随时更新内容,用户可以即时迅速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心愿。在生活节奏变的愈来愈快的今天,微博使朋友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更加方便,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精神家园。但是,由于微博的操作简单性、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再加上我国目前互联网方面的法律体系比较薄弱,微博用户利用微博侵害他人权益的现象不断发生,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文针对微博中出现的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商标使用是评价商标法上行为不法的准绳,被告只有构成商标使用,才有进一步形成商标侵权的可能。为此需要沿着两个路径展开论证:其一,商标制度的实然解读证实商标使用为侵权认定的先决条件,但为与之呼应,需要建立与第57条相适应的侵权性使用情形;其二,商标理论检视后的应然选择:审视商标发展史,考虑到制度促进竞争之目的,定位于商标的非完全财产性,得出商标使用为商标侵权先决条件的论断。继而,为了克服商标使用本身的不确定性,应当确立侵权性商标使用的具体规则,明确其与混淆可能性的分界。对于同一术语不同内涵的问题,可以采用“获权性使用”、“侵权性使用”、“合理性使用”的多样表达予以解决,并就不同类别使用的不同情形分别罗列,然后以“产生来源性使用”作为一般标准予以“兜底”,以保持商标法规范的适用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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