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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当前,在适龄青少年中开展“十八周岁成人仪式”,进行公民意识和素质教育已成为政府、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问题。在少管所中开展“十八岁成人教育”活动,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犯积极履行公民义务,依法行使公民权利,而依照《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即将年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进行公民意识和素质教育,促使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进行的实践活动。   1995年黑龙江省少年犯管教所在认真分析思考新时期教育改造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的基础上,根据社会转型期未成年犯构成状况及思想变化规律…  相似文献   

2.
一、未成年刑事司法发展与未成年犯保护 未成年刑事司法的发展史也是逐渐加强未成年犯保护的历史。从未成年刑事司法发展历程看,“刑事司法历史很长一段时间内很少强调未成年犯的特殊需要,刑事司法对未成年犯采用了与成年犯相同的诉讼程序,未成年犯与成年犯一样受到刑讯,并接受相同的处罚,如鞭刑、残损肢体的刑罚、放逐、死刑等。”直到19世纪末,随着人们对未成年犯罪认识的深化,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的加强,在一些国家内,未成年刑事司法才开始从成年刑事司法体制中分离出来。  相似文献   

3.
从职业教育心理学视角来看,“官二代”子承父业的现象有其内在合理性,但部分“官二代”却因依仗裙带关系实施了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而使之演变为了非合理现象;从家庭教育学角度来分析,这种非合理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官二代”家庭教育存在缺失;从部分“官二代”种种无视道德与法律的恶性行为来看,除学校教育之外,他们的家庭教育中尤其缺失公民教育的内容。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刑罚量刑、行刑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成为推进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热点之一,已相继在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城市社区及部分法院开展。全国模范法官李其宏在少年刑事审判岗位上,通过二十年的探索,形成了一套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的有效经验。但社区矫正制度仍处于工作试点与理论研讨同步摸索与推进的态势,尤其是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在矫正主体、矫正项目、矫正方法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分析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现状,探索法院参与管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工作模式,对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第一部分是对全国模范法官李其宏开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经验的回顾,第二部分在分析现有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弊端基础上,从法院管理是刑事司法行为的延伸、符合社区矫正的专业化需求和符合社区矫正的效率原则三个方面论证了法院管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观点。第三部分从未成年社区矫正机构、专业人员、社区矫正项目和矫正计划等几个方面提出具体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5.
“双重保护”原则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中的具体表现,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如何在保护未成年犯和保护社会安全与秩序的固有矛盾间取得平衡,是未成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也是检察机关必须回答的问题。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在未成年犯罪刑事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运用批捕权、公诉权、严格把握未成年人犯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界限;改革检察工作方式,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实现“双重保护”。  相似文献   

6.
根据刑法规定,对侵犯财产罪的罪犯除判处主刑外,还要附加一定的罚金,对未成年犯也不例外。但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因未成年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难以实际执行,即使执行也多为未成年犯的监护人代为缴纳,实际上没有达到设置罚金刑所预期的“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的效果,弊端很多。  相似文献   

7.
以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少年犯为研究对象,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方法,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基本情况开展调查,并从影响犯罪的主体因素和社会因素两个方面分析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四方面建议,主要是:实现刑事审判与社会帮教体系的“无缝衔接”、探索建立对未成年犯有条件的前科消灭制度、给予未成年犯心理健康矫治、健全和完善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相似文献   

8.
现代监狱价值理念定位下的未成年犯的人性化管理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不可否认,监狱的文明化进程是社会文明的缩影。何种理念下的监狱价值定位直接影响了监狱作为社会有机体作用的发挥。本文从定位现代监狱价值理念出发,探讨未成年犯的人性化管理,尝试去发现对于未成年犯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预防与矫正的科学监管和非监管措施,以期更大程度上挽救和矫正未成年犯。  相似文献   

9.
为了切实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规定和体现其立法目的,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不应当规定“自我保护”,而对于残疾未成年人、孤儿、留守未成年人等特殊未成年人人数较多、问题较严重、保护难度较大的省(市、自治区),则可以在其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中以专章形式规定“特殊保护”。专章设置“国家机关保护”虽然有利于强化国家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但这种立法结构安排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洪泽县检察院驻所检察部门十分重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设立了“青少年案犯亲情热线”灵活运用多方力量来促使在押未成年犯认罪服法,诚心改造。图为该院检察人员正在与未成年犯谈心  相似文献   

11.
从心理学视角切入,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矫治具有降低人身危险性的重大意义。根据未成年犯的人格特点和教育、轻缓为主的刑事政策,其更适合采用社会建构论心理学矫治范式,具体包括焦点解决短期心理治疗和叙事心理治疗两种方法。实务和理论界对未成年犯心理矫治的探索,已为这些矫治方法的应用奠定了初步基础。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未成年犯改造工作在历史上曾经取得过显著的成绩。当前我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前进的过程,对于未成年犯改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并探索解决的方法。我们需要在未成年犯改造工作中,建立未成年犯改造法规体系。在未成年犯教育改造上创新、对未成年犯更多地适用监禁替代措施、采取措施巩固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成效,以回应二十一世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事业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昆山成立了首个外来未成年犯的少年保护处分基地,昆山市世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为“保处基地”名下首家教育实践企业。世名公司将为入住“基地”的外来未成年犯提供稳定、适度的工作岗位以及健康、温暖的监管环境。“保处基地”的建立有助于保障外来未成年犯平等适用非监禁刑、预防外来未成年人再犯罪、维护苏州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4.
1998年度,某法院共判决刑事案件122件177人,其中未成年人9人,罚金额60000元,法院在判决未成年犯时,是否适用并处罚金,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法院对未成年犯的判决不宜适用并处罚金。 一、对未成年犯的判决并处罚金与适用罚金的宗旨不符 法院判处罚金,一方面能弥补犯罪对国家、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害,另一方面有利于剥夺犯罪人继续犯罪的资本和条件,不让犯罪人在经济上占便宜,具有特殊的惩罚和预防作用。未成年犯的行为,确实给国家、社会造成经济损害,但未成年犯没有独立经济能力,不存在由于经济能力的支…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介绍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所做的庭后帮教工作,包括加强对于未成年犯的判后跟踪帮教工作,从人文角度,关怀未成年犯的健康成长;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对未成年犯的帮教工作;建立出狱人保护制度,促成东城区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复学安置、就业、岗位培训等。笔者并进一步指出了目前庭后帮教工作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16.
日本法务省于2014年2月7日审议通过了《少年法部分修改的法案》,该法案对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从宽处罚、不定期刑、假释等少年刑罚制度再次作出"严罚化"修正。我国与日本在未成年犯不适用死刑方面的规定相同,但我国对未成年犯适用无期徒刑的刑事立法更为谨慎。我国与日本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通常适用缓刑。针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我国刑法规定对其宣告假释所必经的期间相对较长。我国刑法应将未成年人排除出不得假释的主体范围。尽管我国与日本有关未成年犯的刑罚制度不完全相同,但均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理念。  相似文献   

17.
全国未成年犯调查结果显示,42.3%的未成年犯表示“恨过自己的父母”。其主要原因是父母对孩子不理解、不关心他们的心理感受和不让孩子做他们想做的事。分析认为,这一结果折射出父母对孩子的权利和独立人格的漠视,亲子冲突归根结底是父母与孩子的“权力之争”。化解亲子冲突的根本是尊重孩子的参与权,改变对儿童的看法,倾听他们的声音,让他们自主选择,创造参与条件。这是预防未成年人背离家庭、走上犯罪道路最有效的屏障。  相似文献   

18.
“法庭教育”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在中国少年司法领域凸显其特色,亦成为我国少年审判工作中一道亮丽的风景。“法庭教育”在矫治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其重新犯罪、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下将从少年审判实践的视角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法庭教育状况进行分析,对完善该项制度设计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9.
如果没有亲临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采访的经历,我永远无法想象本该在学校里为升学备考的中学生,竟然于监狱中接受着强制教育与改造;如果没有与未成年犯面对面的接触,我永远捕捉不到那种交织着悔恨、忧虑、迷惘和渴望的复杂目光;如果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观察和了解,我永远不会关注这一特殊群体的现在与未来。  相似文献   

20.
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创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起,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法律保护就已成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和核心价值。少年法庭作为我国专门的少年审判组织,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使命中担当了重要角色和作用。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少年庭法官积极拓展审判延伸职能,承担起一系列“非审判事务”工作,显示了少年庭法官的司法能动作用。但是,“非审判事务”作为实践的产物,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少年庭法官在“扮演”法官和社会工作者之间显得难以平衡,找不准自己的位置。当实践中难以定位之时,或许我们应该回过头来重新思考创建少年司法制度的初衷,思考少年司法机构所应具备的职能。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非审判事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揭示了少年庭法官兼具法官和社会工作者的特征。第二部分试图对“非审判事务”面临的困境进行总结和分析:现有立法局限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及现行法官职能定位、法官评价体系等都对“非审判事务”产生了一定影响。第三部分从理论上探究少年司法的独特性,对少年刑事审判的双重职能及其关系进行了论述。在明确特殊保护职能和司法惩罚职能之后,第四部分对“非审判事务”工作在少年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重新审视,并论述了我国目前由少年庭法官兼任社会工作者的现实意义,最后对“非审判事务”的未来方向也予以了一定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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