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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幼女作为特殊的保护对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如何认定奸淫幼女罪呢?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十四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和幼女发生性行为,即可构成,不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幼女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识别是非的能力,对于性行为一般说谈不上是同意还是抗拒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常常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以更加准确地打击奸淫幼女的犯罪分子。这些特殊情况有哪些类型,应该如何处理?本文想结合一些实际案例,谈谈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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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奸淫幼女罪,是侵犯幼女人身权利,摧残幼女身心健康的严重犯罪。当前,奸淫幼女罪在强奸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在认定此罪中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奸淫幼女罪进行深入讨论,求得统一的认识,以避免发生错误,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同此类犯罪作坚决的斗争。奸淫幼女罪,是指男子出于直接故意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由于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事物缺乏辨别能力,所以不论犯罪分子采用任何手段以及幼女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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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奸淫幼女罪的主观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法学界和司法工作者在研究和探讨奸淫幼女罪的构成条件问题上出现了分歧。主要的分歧观点是:(一)“奸淫幼女罪必须以明知为条件”。(二)只要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罪犯是否知道被害人是不是幼女,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两种观点对奸淫幼女罪主观上的条件必须是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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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侯、苏二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属于事前有通谋的共犯。其理由是: 一、寡妇苏××为得到劳力帮助,托人将自己十三岁的女孩林××许与二十五岁的本村社员侯庆高做亲。女孩舅父先不同意这门亲事,后经苏托人说情,才准许四、五年以后林长大方可结婚。对此,“侯家提出时间太长,到那时发生变化不好办,”要求对方作出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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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查阅了某县法院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两年内一千余份刑事判决书,其中被告人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有的定为奸淫幼女罪,有的定为强奸妇女罪;有近百名被告人实施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两种行为的,均以强奸妇女罪一罪定罪判刑,无一实行并罚。例如:被告人冉××,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先后两次将十三岁幼女赵××奸淫。一九八三年春又将女青年张××强奸。一九八三年夏,当冉××次对另一女青年程××实施强奸时,被当场抓获、强奸未遂。该县法院以(85)法刑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对冉××判决:“被告人冉×× 奸淫幼女,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强奸犯冉××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都程度不同的存在,出现了罚不当罪或罪刑不一的现象。为此,明确地将强奸妇女罪与奸淫幼女罪加以区别,看来不无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犯罪构成理论,奸淫幼女罪,是指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它不同于强奸妇女罪,更不是强奸妇女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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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犯罪是我国常发性犯罪,其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基于保护幼女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公共政策,有两个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其一,奸淫幼女犯罪与严格责任的关系如何,是否应将我国奸淫幼女犯罪纳入严格责任范畴;其二,奸淫幼女犯罪与嫖宿幼女罪有哪些相似和不同,嫖宿幼女罪的存在是否符合保护幼女的初衷。下面,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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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长期以来,法学界有的同志一直认为奸淫幼女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简单地表述为“具有奸淫的目的”、“希望发生性关系”等等。我认为,上述观点未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奸淫幼女罪的形式与内容。下面谈一点粗浅的看法。欧阳涛、陈泽宪二同志在《法学季刊》一九八三年第三期上发表的《如何正确认定奸淫幼女罪?》一文(以下简称《欧文》)中指出:“幼女谎报年龄,但其身体发育并不成熟,行为人完全可以认识到她可能是幼女,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性交已征得幼女同意,仍然构成奸淫幼女罪。”我们赞同这一结论,但对此情形的奸淫幼女罪的主观方面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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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刑法理论存在多种解释方案。在立法论上,可以从两罪法条竞合但刑罚轻重失序的角度展开修法必要性的论证。在解释论上,无论是将两罪解释为法条竞合进而主张“重法优于轻法”或者主张想象竞合犯而“从一重罪处罚”,在法理上都难以自洽。较为妥当的解释方案是,缺乏有效同意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具备有效同意则是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两罪是互斥关系。同意效力判断的关键在于幼女是否属于具备性同意能力的卖淫幼女。这不仅能够合理说明类法益对刑法章节设置的指导意义,而且有利于维持保护幼女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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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行为适用法条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规定嫖宿幼女罪的法条与规定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法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嫖宿幼女罪是奸淫幼女犯罪的特别犯中的减轻犯。对嫖宿幼女的犯罪,只能适用嫖宿幼女罪的法条定罪处罚。对嫖宿幼女多人、2人以上轮流嫖宿幼女或者有其他嫖宿幼女严重情节的案件,不能按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定罪处罚。只要将嫖宿幼女罪的侵害对象限定在以卖淫为业的幼女(即"雏妓")的范围内,并严格按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定罪量刑的原理原则处理案件,轻纵犯罪的问题就不会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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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存废之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犯罪构成来看,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第2款明确规定对"奸淫幼女"情形"以强奸论",此规定决定了嫖宿幼女罪是包含在强奸罪中的,嫖宿幼女的行为性质即强奸幼女,两罪属于法条竞合。从法定刑来看,嫖宿幼女罪实际比"奸淫幼女"情形下的强奸罪低,且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等情况下并未设置相应的更严厉刑罚,因此根据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理原则,嫖宿幼女罪的存在缺乏法理依据。从是否承认幼女性自主权和性决定权来看,强奸罪一律否定,而嫖宿幼女罪却予之肯定,态度前后冲突、自相矛盾,严重损害了刑法的严谨性和权威性。从立法初衷来看,嫖宿幼女罪对幼女的性生理和性心理未进行严格保护,而仅是有限保护,该罪设立而致的立法冲突同时也导致了司法实务的混乱和未成年幼女的"污名化",实行效果堪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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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奸淫幼女行为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问题 ,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争议不下。若根据社会危害性之有无及程度的不同、区分是否采用强制性手段、对主观要件作不同要求 ,则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 ,直接适用《刑法》第 2 36条第 1款关于强奸的规定 ,对被害人的年龄不要求“明知” ;而在非强力奸淫幼女的场合 ,对于被害人的年龄则要求“明知” ,但对于“明知”应理解为“确知”或“推定明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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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2006年1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四个问题进行探析,即明知被害人为幼女和被害幼女的过错对认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刑事责任是否存在影响,如何评价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中奸淫幼女的行为以及与他人共同实施奸淫幼女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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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女的年龄的明知是奸淫幼女成罪的必要要件 ,此乃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的本意。司法解释只有遵循这一本意才具有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奸淫幼女的批复要求以对幼女的年龄的明知作为奸淫幼女的入罪条件 ,符合立法原意 ,因而具有公正的成分。将奸淫幼女解释为严格责任罪 ,既不符合立法精神 ,也有悖法理。但是 ,最高法院的批复在将对幼女的年龄的明知作为绝对的入罪条件的同时没有将幼女的年龄的不明知作为绝对的出罪条件 ,因而又不是完全公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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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例分析林×解放前娶一妻一妾——王×与李×。妻生一子,取名逸群;妾未育。王、李分居两处。林×与李×居住一处,经征得王×同意,王×所生之子逸群随父居于李处,并与李以母子相称,长期来,彼此尽了抚养、赡养义务。逸群与其生母王×也一直保持往来。七○年,林、王先后死亡,他们的遗产由李×与逸群继承。八○年,李某死亡,留有遗产若干,逸群以儿子身份主张继承。而李×单位认为逸群非李某所生,如若认为是继子,李×并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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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属于“幼女”须是“明知” ,在我国刑法界长期争论不下。本文借鉴国外的刑事立法例及司法判例的成熟做法 ,提出在我国刑法中不应以明知属于幼女作为奸淫幼女罪的主观要件──即不明知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并针对司法中个案的不同情况提出了能够大致保证个案公正的不同处罚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