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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26日,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周秀德(正厅级)贪污受贿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周秀德就像当时正在肆虐的“非典”病毒一样死硬,对自己交代过的问题一一否认,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概不承认。他的习惯动作就是摇头;平时颇善言词的他,回答问题时吐出的全是简单之至的词汇:“不知道!”“不清楚!”周秀德以为,在法庭上什么也不说,自己的犯罪事实就会被全部抹煞,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然而,这不过是他一厢情愿的痴心妄想。经查,在担任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主任期间,周秀德利用职权,吞金攫银,大肆捞钱,自贪和伙同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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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天,安徽省蚌埠市公证处的接待大厅里与往常一样,来咨询、办证、领取公证书的人络绎不绝。一位当事人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了公证处,神情焦虑地向公证员诉说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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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无业人员姚波在刑满释放后,不仅不思悔改,又杀人碎尸。4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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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胜利石油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在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仅遏制了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还有效避免和减少了国有资产流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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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犯的定罪关键在于对其危险性的理解。在这一问题上,刑法理论上主要有行为人危险说、行为危险说及结果危险说三种观点。我们认为,从对危险犯的立法理由上看,刑法之所以对一些危害行为设立独立的“截堵构成要件”,是基于这些行为本身潜在的危险性。因此,危险犯的危险性应指“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足以造成实际损害的现实可能性”。本文结合被告人肖永灵投寄炭疽恐吓邮件案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案例,对危险犯的危险性在具体司法实务中的运用作了深入的阐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