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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4,(14)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颁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的决定(一九五四年五月六日政务院第二百一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四年七月十四日公布)一、兹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建议制度「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颁布施行。二、责成中央人民政府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纲要制订适合于本部门工作条件的内部劳动规则,但颁布前须征得相应的产业工会的同意,并送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查。三、各企业主管部门如已颁布类似内部劳动规则的条例、规则,应根据本纲要加以修改或补充,但须征得相应的产业工会的同意,并送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查。四、各企业单位的厂长或经理应根据本纲要和本部门内部劳动规则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本企业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征得各该企业单位工会组织的同意,燕经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审核后,报送直属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实行。五、机关、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及私营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纲要的精神,制订本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但须征得各该单位工会组织的同意(未建立工会组织者,须交群众讨论),并经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审核后,报送直属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实行(私营企业送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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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6,(16)
(一)公私合营工业一、公私合营工厂,在并厂之后统一核算盈亏的,应该按照大型工业交纳营业税,并以总厂为纳税单位。总厂所属各分厂、车间之间相互调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相互进行加工、修理等业务,都不纳营业税。如果目前按大型工业纳税有困难的,各地可以由负责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税务机关报请当地人民委员会批准,在应纳税额50%范围内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照顾或者暂按小型工业纳税。二、公私合营工厂,如果只是统一管理,仍然分别核算,自负盈亏的,应该由各厂分别纳税;各厂相互销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相互进行加工、修理等业务,都应该照现行规定交纳营业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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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尔哈提 《新疆人大(汉文)》1995,(9)
国家宪法和法律对于几种立法规定有"批准"程序。批准程序属于事先监督,是最严格的立法监督程序,因为所有被批准的条例、法规,必须在批准之后才能生效。如:1980年12月14日自治区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补充规定"。后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后才生效。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条例"和"规定"需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各自治州、自治县通过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虽然经当地人大会议通过,但必须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区搞自治条例,也需经全国人大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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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财政计划,经法定程序预定经费收支数额,作为未来一定时期财政设施标准的计算表。我国的预算分为国家预算、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单位预算等。国家预算是指国家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它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构成。国家预算是指国家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它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构成。中央预算是中央一级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计划。地方预算是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单位预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的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和地方预算须经全国或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各地方、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变更。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决定本行政区域预算的部分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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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19)
自从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定股定息以后,前政务院1950年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关于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分别对某些行业减征所得税10—40%的规定已经失去实际意义。因此,自征收1957年度所得税时开始,取消这项减税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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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4,(21)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基本建设的需要,逐步做到有计划、有组织地调配劳动力,进而达到劳动力的合理使用,以保证国家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建筑企业及厂矿、机关、部队、学校、团体等自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各建筑单位)的建筑工人调配工作,均由工程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对私营营造厂、建筑业手工作坊及一般修缮单位,应根据需要酌量调配一定劳动力,并分别情况予以适当管理。第三条凡基本建设任务较多的城市,应在当地财委领导下由劳动行政部门、建筑工程局、建筑工会、主要建筑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基本建设工程劳动力平衡委员会,根据工程性质,分别轻重缓急,决定劳动力平衡调配计划,交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基本建设任务较大的省,必要时亦可参照此原则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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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期间国民经济的主要活动、科学技术进步、社会发展所作的安排和部署。按计划时期的长短,可分为长期计划(10年及其以上)、中期计划(5年)和年度计划;计划指标有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按计划的层次,可分为国家计划、地方计划和基层计划。国家和地方各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并努力完成。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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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6)
一、为避免国营电力工业企业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复杂化、决定自文到之日起,取消国营各电业局、厂对各级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由国家经费预算开支的单位收取电表、电费保证金的制度。二、国营各电业局、厂以往所收取各级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由国家经费预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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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报》1956,(4)
为了满足广大私营企业的工人、店员、工程技术人员、手工业者和工商业者加速社会主义改造的热烈愿望,从今年一月起,许多城市的人民委员会对于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已经不是分期分批进行,而是采取了一次批准私营工商业全业公私合营和手工业全业合作化的办法。这种办法,在有了准备工作的地方是可以采用的,因而也是正确的。但是,因为在批准合营和合作化之后,时间太短,私营工商企业和个体手王业的数量又大,有关供产销的安排和企业改造等各项工作还来不及进行,因此在工商业和手工业某些方面,就出现了一些供、产、销脱节的现象。例如,有些手工业户因为等待生产合作社的统一经营,就不接受商店的零散定货了,有些新的公私合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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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8,(2)
第一条为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加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严肃控购纪律,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均按本办法处理。第三条违反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由各级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条国家每年批准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层层下达到基层单位。各单位购买非生产用商品,应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内执行,不得超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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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9,(1)
按照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改革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特做如下通知:一、严格控制对外借款规模。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凡未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对外借用各种形式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向我国在境外的机构和银行借款。未经外汇管理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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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4,(21)
一、为贯彻中央人员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之建筑工人调配暂行办法,除按原办法条款执行外,并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订本省关于建筑工人调配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二、私营营造厂、建筑业、手工作坊及一般修缮单位需要调配劳动力或到外地招用工人时,应根据工程任务造具劳力调配申请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劳动部门或兼职部门批准后,可酌予调配一定的劳动力,如在所在市登记之失业工人中招用临时工十人以下者,可自行招用;如招用长期卫及十人以上之临时工人时,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后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三、凡建筑工人在一万人以上的城市,均应成立劳力平衡委员会,按轻重缓急,决定劳动力平衡调配计划,交由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四、各建筑单位均须根据国家批准的施工计划按期编造年、季度劳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