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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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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六种法定证据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证人制度很难贯彻。因此,笔者建议:1.进一步明确证人有作证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拒不到庭或故意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2.证人接到司法机关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而拒不作证、拒不到庭,可以传唤。两次合法传唤仍不到案,可以拘传,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3.证人对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是刑事案件中唯一证人拒不作征,或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故意作  相似文献   

2.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置。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目前的证人不出庭成为常例,并由此形成中国作证制度的三大怪现状: 其一,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却不向法庭作证 在目前的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很低。虽然缺乏全国性的统计资料,但据一些局部性资料判断,证人到庭率不超过5%。也就是说,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证人可以不到法庭作证,即使法院发出出庭通知也可以弃之不顾。在我们大力贯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情况下,在现代各国法院权威受到普遍尊重的世界性场景中…  相似文献   

3.
刑事证人不能到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刑事证人不能到庭作证的情况及其造成的后果刑事证人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是非常重要的诉讼参与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刑事证人不能到庭作证。据某基层检察院统计自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证人到庭率不到5%。证人不能出庭作证,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形:一、为法定情形,即证人身患重病或居所距法庭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或遭遇不可抗力,客观上不能出庭作证。在采取各种措施仍无以消除上述不便时,各国法律一般对证人出庭作证义务予以豁免。但这种情况,语言的可靠性应当有更高的要求。二、为非法定情形,即证人具备出庭作证条件,但…  相似文献   

4.
所谓证人视听资料证据在庭审中的运用,是指侦查、起诉机关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询问证人的时候,由证人声明以此证据在法庭中使用,视同其本人亲自到庭作证,侦查机关除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外,同时使用录音、录像等视听手段提取视听资料,由此形成证人视听证据,于开庭审理时当庭同时出示和播放,可以起到证人亲自到庭作证的同等效力。这样做: 1.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它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7条注重  相似文献   

5.
2003年10月20日上午10时10分,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纠纷案,与以往不同的是,出庭作证的证人在作证前多了一道程序:向法庭宣读作证誓词.这种证人宣誓的做法在成都乃至四川法院系统还是首次.  相似文献   

6.
第二天一开庭,原告律师首先出示了罗宾逊医生在宣誓后作的一份书面证词(deposition)。这种宣誓证词与证人亲自出庭在庭上所作的证词效力是一样的。证人有时因种种原因,比如说医生、律师由于工作太忙,或者出差,不能出庭作证,因此,证人可在任何时候和场所宣誓作证,这是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向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获取证言的途径。根据《联邦证据法》,如果某一方想让某证人作证,律师可以前往该证人的住处或办公室请他作证,同时邀请对方的律师和有执照的法庭记录员出席。其程序与法庭上的程序一样:先由一方律师进行直接提问,然后由…  相似文献   

7.
龙潭 《中国律师》2008,(7):80-81
以神权思想和宗教信仰为根据的证人宣誓被认为是一项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显然与当今社会的理性主义相悖,然而这一制度在现代诉讼中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如英国《1978年宣誓法》即规定,除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外,所有证人在作证之前仍需宣誓或者做庄严的承诺或声明;又如《美国联邦证据法》第603条规定.“证人于作证前应以宣誓或郑重宣言之方式宣示其将据实作证……”;  相似文献   

8.
宣誓,是一种基于人的内心信仰而为的行为。在基督教氛围浓厚的国家或地区,证人在作证之前都要手按圣经宣誓保证所提供证词的真实性。作为宗教信仰,这种作证方式值得赞赏,但更应当看到的是,在现代社会中,宣誓并不能替代法律,即便是在有法庭宣誓这一传统的国家里,作伪证同样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相似文献   

9.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证人出庭率极低,这与刑诉法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协调。为解决这一严重问题,许多学者纷纷撰文呼吁建立我国的强制证人作证制度。所谓强制作证是指当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或拒不到庭作证时,司法机关可依法采取一定的措施如罚款、拘传、拘留等迫使证人作证。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这一制度。可以说,建立强制作证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那么,在建立该制度时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即如果证人是被告人(含犯罪嫌疑人,下同)的近亲属…  相似文献   

10.
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但并非所有证人都要出席法庭当庭作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也可以被法庭采纳作为定罪的依据,因此,检察机关对出庭作证的证人享有选择权,而且这种权力应该是充分的,依法应予以保障的。检察机关在选择出庭证人时应围绕两方面进行:一是证言的证明力,即证言对案件的证明价值、证明份量。二是证人的证明能力,即证人对证明价值的表现程度和表达效果。具体是:1、认证人对案件的重要性看,应尽量选择主要证人出庭。主要证人是指能够对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等关键性问题或关键性环节作出肯定或否定证明的人。主要有…  相似文献   

11.
本文拟就证人出庭作伪证或规避作证的原因以及对健全和完善作证制度进行探讨。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人员确定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以进行审判的需要。1、证人出庭有利于支持控辩双方质证,增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2、有利于增强案件审查的透明度。3、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实践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或作伪证现象较为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庭的公正裁判。造成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或作伪证的主要原因有:(一)刑事立法上的疏漏1、证人责任制度不健全。2、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条件过于笼统。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证人懈怠作证行为的放纵。3…  相似文献   

12.
证人出庭质证在刑事审判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从当前实践看,在证人出庭质证这一问题上,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果不认真加以解决,势必影响修改后刑诉法的全面贯彻执行。我院在今年一至四月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按修改后的刑诉法适用普通程序已审结20件37人,这20件案件的证人出庭情况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大部分证人拒绝到庭作证。20件案件中应到庭作证的控方证人为125人,实际到庭作证的只有9人,不到庭作证人数占应到人数的92.8%。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在没有质证的情况下审结的,这样审理虽然也合法,但是由…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中,我国证人证言多以书面形式呈送法庭,证人出庭作证比例较低,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还有证人屏蔽系统作证等方式,很多学者批评我国此种书面证言为主、出庭作证为辅的证人作证方式.但是,依据我国司法裁判体制,此种证人作证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别是我国法官享有证据裁量权,对于证人作证方式有权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选择.界定关键证人应以证人证言能否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为标准.通过从司法实践中论述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方式的合理性,建议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从而保证法官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具有足够司法资源维持证人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14.
证人怠于出庭作证有立法上的缺陷、社会风气的影响以及自身方面的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在立法上,要求排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证人的证言笔录的法律效力,赋予询问通知书和出庭通知书以强制效力,规定拒绝作证特别是拒绝出庭作证是一种妨害刑事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在司法实践中要建立和完善对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等相应的措施。  相似文献   

15.
物证的运用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的大多证据,尤其是证人证言,都是几经传来才到法庭。刑事诉讼的证人不是向法庭或法官作证,而是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然后由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向法庭或法官转述证人证言。在庭审中有好多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证据有异议,这样没有得到质证的证人证言,就被法官新证认定了,这存在极大的危险性。本文介绍了各种物证的"效能",以期对各种物证的运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6.
叶杨 《政法学刊》2013,30(3):116-120
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证人作证制度上日臻完善,使我国刑诉法证人作证制度体系更趋科学,意义深远.但其多方面的具体制度尚有进步空间.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在我国证人作证制度方面对证人作证的保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证豁免制度以及证人拒绝出庭时书面证言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并基于人权保护原则和衡平原则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中,证据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根据,证人证言是其重要证据。由于我国立法上尚有不足,证人到庭作证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某些做法,建立和完善各项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8.
设立民事诉讼宣誓制度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民事诉讼的举证制度暴露出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而设立宣誓制度就是重要的一环。设立民事诉讼宣誓制度的必要性宣誓与具结一样,是当事人、证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予以保证的一种形式,其核心是以法律责任约束当事人、证人的举证行为,把当事人、证人的举证和作证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笔者之所以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宣誓制度,主要基于以下理由:设立宣誓制度是防止伪证产生的前提。在民事诉讼中,从当事人的角度看,由于当事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着他们的切…  相似文献   

19.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并由诉讼各方对证人的陈述进行询问、质疑,以及让证人之间、证人与当事人之间互相对质,以审查判断证言的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究竟在庭审中如何传询证人,质证证言,本文试就这方面的问题发表管见,以求教于法学界的同志们。  相似文献   

20.
李奋飞 《中外法学》2015,(2):484-504
大多数法律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本文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从第188条第1款存在的两种不同解释出发,论证了"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并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也直接剥夺了作为被告人辩护权应有之义的对质权。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免于强制作证的权利",而非"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即亲属证人在审前未向控方作证的,法庭不得强制其到庭作证。如其已在审前向控方作证,且符合出庭作证条件,经法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非但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还应将其庭前书面证言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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