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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日前去某单位参观,得到该单位的一本新版《规章制度》,其中有《关于聘用女职工产假及产假待遇的暂行规定》。规定写道:“自生育之日起,法定产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产假14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产假结束后,本院根据女职工的身体状况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关于女职工生育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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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出台,规定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流产者也有不少于2周的产假,首次将私营企业纳入法规调整范围。新条例出台后,一些企业在招收女职工的时候肯定会设置一些门槛,或者设置一些附加条件,比如女性在多少岁之前不许结婚等,来进行限制。还有一些企业,往往找个茬儿扣掉产假期间的工资或撤换其原有工作岗位,甚至以“工作性质特殊”为由,逼女工“主动”提出不休产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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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女职工特殊保护的重点时期,特别是产假期间的工资,因涉及与生育津贴的衔接,成为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点最近,全国多地陆续宣布修改计划生育条例、提升生育待遇,延长生育假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随着相关政策的逐渐落地,产假工资问题也引发社会各界一系列讨论: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区别在哪儿,可以同时发放吗?由谁来发、怎么发、不发该怎么办?因为休产假无故被开除怎么办?因产假年终奖没有拿到能去哪里维权?为此,《方圆》记者采访了多名专业人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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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们国家都比较重视对于女性职工的劳动保护立法工作,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对于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相关待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存在对于女性职工的法定权利保护意识不足的情形以及降低人力成本的需要,有意无意地侵害女性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2013年4月,有媒体报道江苏某地女教师"怀孕需审批",而如此规定竟是很多行业一项不成文的"潜规则"。在医生、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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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妇女工作,在长期革命建设过程中造就了许许多多女科学家、女将军、女劳模,她们深得我国人民的尊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务院业已颁布并实施了几个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前不久又专门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个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女青年就业、女学生分配仍然较男同志困难。部分妇女同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影响。当然一部法律、一项法规的颁布、实施,被人们真正认识,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指导企业工作,要有一个过程。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从法律上做好以下工作: Ⅰ.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为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提供法律依据。目前我国虽然颁布过几个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但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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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上,女性被封建礼教牢牢地约束着.在职场上,一些女职工长期被不平等对待.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女职工已经逐渐成为劳动队伍中的重要角色,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保护了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填补了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方面的空白,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但由于其实施时间短,成效尚不明显,还有需要完善和细化的地方,完善法律法规是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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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今年3月份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限制,随后各高校着手制定本校规章。苏州大学率先出台新的学生管理规定,其中在江苏省高校中首次明确提出“已婚女学生因生育需要可休学”的条款,尤为引人注目。据介绍,苏州大学最新颁布的《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共分6章90条,包括涉及困扰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大学生婚恋、考试作弊、学校自主处分权等“三大难题”。其中,已婚女学生因生育需要者,需要由本人填写休学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院(系、所)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休产假的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及时离校后,学校还会继续保留其学籍,而不像以往那样简单地劝其退学。不过休学期间,学生不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体学期满后,一般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相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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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劳动权作为基本人权之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立法对妇女劳动权给予了特殊保护,特别是刚刚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是现行立法在妇女劳动权的特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在妇女劳动权特殊保护的立法体系、执法保障机制、法律援助制度方面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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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有18个条文,包括“‘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等内容,并且明确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寿人的法律责任。《规定》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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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歧视埋下的隐患
今年"两会"上,女职工权益保护又成为代表、委员提案的热点。无论是重新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我国是否应该放开"二胎"政策,还是延长女职工产假至14周,每个提案的提出,都会引来社会的广泛讨论。但值得关注的是,在女性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分工同时,涉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在逐年增长。据北京市法院不完全统计,2010年涉及女职工维权案件,已占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的四成。这里,除去女职工自身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愈加关注自身价值的体现,其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越来越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之外,性别特点成为重要诱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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