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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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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赖丽华 《法学论坛》2016,(3):130-137
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地位的合理定性,是制订科学的监管法律规则的前提,更是制订公平审判P2P网络借贷案件规则的核心.现行的行政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和“媒介服务机构”的定位,不符合法学规范的精准要求.单纯地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中介”或者“媒介”,不但有失偏颇,还导致P2P网络借贷司法解释错误.网络借贷平台在民商法上是居间人,必须承担商事居间人的义务和责任.同时,网络借贷的自然属性决定了网络借贷平台还兼具出借方代理人的身份.网络借贷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免除其代理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网络借贷平台违反代理人应尽的义务而造成出借人损失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迅猛,但由于行业准入门槛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缺失等原因,使该行业的发展逐渐背离了P2P网络借贷最初的形态,衍生出很多各不相同的经营模式。随着其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法律风险也在不断累积,金融监管部门有必要在风险控制的思路下,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适当的监管。建议从合理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实行分类监管;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完善信用认证体系;加强中间账户的监管;实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禁止平台提供融资性担保;加强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等方面对其法律风险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融通、资源的共事以及民间借贷市场的持续昌盛,P2P网络借贷平台飞速发展.从2007年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营业至今,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金融借贷平台,它有效改善了信贷市场供求的平衡.但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监管框架和法律规制,P2P网络借贷平台逐渐呈现了跨界违规等旁逸斜出的发展,甚至是非法集资.本文将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的兴起出发,以我国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形成的经营模式为基础,分析探讨不同模式及模式下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此外,本文将梳理监管机构对行业的监管思路,评析发达国家的监管策略,并结合我国国情,从法律监管角度提出立法及监管建议.  相似文献   

4.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然 《法学杂志》2015,36(4):133-140
P2P网络借贷是从英美传入我国的一种新型借贷形态,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由于尚无准入门槛、行业标准及监管机构,国内P2P网络借贷近年接连爆发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金融秩序,亟待政策法规出台以整顿行业乱象.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性质是“居间”,同时,由于其业务具有金融属性,应将其纳入金融机构范畴.鉴于我国既有金融机构类型均不符合P2P网贷平台的特征,建议增加“金融服务机构”一类以定位P2P网络借贷平台,并规定准入、风险、监管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5.
随着网络和科技信息的迅速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也应运而生.但是,由于借款方的身份模糊、相应的监管缺失、对应的法律空白给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带来障碍.本文将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起源、运作模式、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控制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良性发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6.
彭江莱 《法制与社会》2013,(31):197-198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升级与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以网络平台为中介的“P2P”网络信贷平台(Online Peerto-Peer Lending),即“人人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其期限短、效率高、收益大、无空间局限性的优势,吸引了借贷双方.但针对目前实践中网络平台暴露出的一些风险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并无对此的明确规定,尤其在资金安全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因此建立相关资金安全监管的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方式,是目前互联网金融中最具代表性的网络借贷平台.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最先由国外引入我国,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短短的时间内,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凭借它自身的各方面优势,也得到了迅速的推广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传统融资市场的不足.本文通过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状况的相关介绍,具体分析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实际问题和相应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8.
P2P网络借贷平台兴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它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混乱的局面也产生各种风险。文章通过对“东方创投案”的分析,来揭示我国网贷平台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借鉴“支付宝”的成功监管经验,从明确P2P平台法律地位、明确业务范围、明确监管主体等方面入手,促使我国P2P网贷平台健康的发展,成为经济前进的推手。  相似文献   

9.
P2P网络借贷,即Peer-to-peer-lending。是一种依靠网络而形成的新型金融网络服务模式,在性质上属于小额民间借贷,其借贷方式比较灵活简单,从而提供了一种比较新式便捷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金融服务的一种补充。2005年最先诞生于英国,我国是在2007年出现了第一个P2P的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随着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借贷市场中的发展,由于法律的缺失和监管的不利,暴露出许多损及贷款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P2P网络贷款的发展现状,重点分析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以及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并就保护P2P网络借贷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自己的的制度设想与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10.
当前P2P行业在国内发展迅速,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P2P平台一般自建担保体系,采用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或者同集团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这种集团内互保的合法性及对投资人利益保护的有效性便值得商榷了.本文着重分析了P2P网络借贷行业中担保方面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  相似文献   

11.
何颖 《华中电力》2020,(2):114-128
从金融属性上看,网贷平台提供的是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信息披露是其主营业务内容,平台不能参与借贷交易,否则将使流动性等风险大量集中到平台并引发严重后果。从法律性质来看,网贷平台则是借贷居间商,应当向交易双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网贷业务兼具金融和网络化特点,我国《合同法》第425条的一般性规定无法有效规制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行为。P2P网络借贷信息披露监管规范虽初具体系,但还需围绕投资者等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根本宗旨进行改进,使信息披露内容以普通消费者等客户认知水平和需求为导向,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贯穿借贷合同存续的全过程,平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迅猛,近期频繁出现P2P(peer to peer lending)平台跑路现象,引发公众对P2P平台潜在风险的担忧.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P2P平台以合法的主体地位,从而导致其监管主体也无从定夺.明确P2P平台的监管主体对于有效监管,规范行业行为,保障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网络借贷的监管经验对我国P2P平台的监管主体、法律规制提出针对性建议.  相似文献   

13.
P2P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P2P网贷平台是一种居中撮合借款人和投资者以实现点对点小额借贷交易的金融模式。大数据网络化时代,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活跃了民间资本的流动,但也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P2P网络借贷在法律的边缘线上游走。  相似文献   

14.
《政法学刊》2019,(4):120-128
2017下半年起,P2P网络借贷平台领域频频出现"爆雷"事件,大量平台退出市场。"爆雷"现象反映出当前P2P网贷平台蕴含的各类犯罪风险以及问题平台向其他领域传导的风险。借款人失信、平台运营人运营不当、平台监管不足等因素共同导致了这些风险。随着P2P监管时代的到来,有必要正视以上风险和问题,完善金融领域相关立法,建立P2P网贷平台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平台实施股权和资金的双向穿透式监管,改善平台运营的市场环境,使P2P网贷平台回归信息中介地位,从而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相似文献   

15.
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网络信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登陆,作为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其完成了"普惠金融"的使命。如大多数舶来品一样,P2P网络信贷在中国也日益呈现出本土化的特色,越来越多的P2P平台逐渐突破传统的居间角色,开发出"债权流转"的全新模式。然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P2P债权流转缺乏规制,使其长期游走于灰色地带,存在诸多风险。本文将以"唐宁模式"为例,梳理中国P2P债权流转的法律关系,并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对其性质进行界定,为今后的理论研究提供基本方向。最后,本文将借鉴美国P2P行业的监管经验,对我国P2P行业的监管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6.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机构和P2P网贷中介服务迅速兴起,民间借贷服务中介在发挥促进借贷信息对称、借贷规范化作用的同时,存在着经营主体混乱、行为规则缺乏、监管部门缺位、行业自律不足、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亟需规范管理。民间借贷服务中介需要统一管理,在主体准入条件、行为规范、行业自律、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7.
基于当前中国P2P借贷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同时在整个经济社会中所承担的服务功能,在目前短时间内专门为P2P小额信贷立法不大现实的情况下,我国应充分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在现有法制框架下,走出一条富有中国特色的政策引导之路,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并成为普惠金融服务中的主力军,实现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  相似文献   

18.
P2P自律升级     
王赫 《法人》2014,(8):24-27
正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推广,对于监管者及时掌握平台信息、投资者合理评估平台管理与投资风险等,都将带来更加积极的意义近年来,由于楼市限购、股市不振,传统民间借贷出现严重危机,老百姓投资渠道匮乏,小微企业融资仍然困难。P2P这种新型的投资方式以其方便、快捷、收益率高的特点迅速发展壮大。相关数据显示,从2013年9月开始,中国每天平均新上线的P2P平台有3家,最多达到7家。与数量暴涨相对应是监管的缺失,面对迅速飙升的P2P平台数量和贷款规模,不守规矩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时有出现。"跑路"已在业内成为敏感词,P2P行业的一举一  相似文献   

19.
P2P互联网借贷作为一种正在不断发展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运作过程中由于现行法律框架的不完善和监管体系的缺失,使其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的隐忧。为了更好地推动包括P2P互联网借贷、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门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我们既要从监管机制和法律体系等宏观方面进行着手,同时也要从互联网金融各类产品的本身入手,继续完善其平台的功能并加以规范,不断提高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意识,进一步防范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20.
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以来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运而生。众筹,P2P类网站层出不穷。大有席卷投融资市场的趋势。笔者在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防范的框架内,在本文着眼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从平台的模式分析入手,逐步解析平台的风险漏洞和法律界限,同时建议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有关行业规则,尽快填补这一领域的监管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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