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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行存在于农村土地上的事实决定了两者之间必然会产生冲突与协调的问题。现实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冲突普遍存在于农村土地的调整过程中、集体收回承包地的过程中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严格限制集体调整承包地与收回承包地的权利,允许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充分流转其承包地,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制下实现的制度,可以达到协调两种权利的运行,构建和谐农村法秩序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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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检讨及物权法上的制度重构——对《物权法(草案)》相关条款的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规定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完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弊端,因而要改革、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赋予集体土地以一个明确的所有权主体。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应当在承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构建农地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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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行后经1988年、1998年、2004年三次修改,都没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登记的对象;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相冲突,与经济体制改革中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发生巨大转变的状况不相适应;应当及时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农用地登记范围,以保持我国法律体系统一性,维护集体农民的权利义务一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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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三提五统"的存在既影响了农民对农地物权属性的认识、土地承包经营制的推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设,也导致了集体地权与农民地权之间的冲突,并间接导致农民个人地权之间的冲突。农业税、"三提五统"的废除使得农地物权的私法属性得以彻底显现,为农地物权的完善与良性运作创造了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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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经济学解读——兼论《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及第132条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法律未分别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标准,给《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及第132条的适用带来了困惑。出于多方面因素考虑,集体土地征收应采取"二元化"的补偿模式;基于法经济学分析,在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假设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应以其市场交易的均衡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分别采用年平均产值、失地农民转业培训标准、居民社会保障标准,作为其收入、就业及社会保障效用减损的补偿标准;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以延期收益损失作为补偿标准;分别考量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标准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标准,即可确定已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征收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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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是当前研究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亟须引入新的研究视角。从法理来看,立足于土地开发权视角,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同地、同权、同价",其本质是回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开发权的处分权能,以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开发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之开发权的法律上平等。回到土地开发权制度平台层面,借鉴国有建设用地之开发权的法制资源,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制度建设,乃是当下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法制需求的理性选择。此外,这亦是实现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内在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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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三权"属性是对农村土地纠纷的本质把握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正确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经营权"与"使用权"的本质属性,是定准案件性质,掌握解决纠纷方法的前题和基础。任何事物都有其本质属性和特征,掌握"三权"的属性,是为了全面了解和认识该类事物,从而更好的处理这类纠纷。(一)"三权"的含义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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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立法例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公示手段,很多国家就登记机构专门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法或不动产登记法规,或者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如《日本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登记事务,以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或其支局,派出所为登记所,而予以管辖。”《德国土地登记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地方法院(不动产登记局)统二掌管。不动产登记局对本区域内的土地有管辖权。”在瑞士,依瑞士民法典及州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通常为各州法院。在英国,统一管理城乡土地权属于登记的机构,为“政府土地登记局”。这一机构是英国现今统一从事不动产所有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发证及办理过户换证的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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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民角度解读农村土地权属制度变革——农村土地权属及流转调研报告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根据对四川、重庆等地调研,留守农民并不关心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变革,而更关注在保持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前提下的土地增收.农民对农业用地的资产化和规模化流转持欢迎态度.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当中,征地标准过低威胁农民可持续生存和发展,导致青睐在宅基地置换基础上的农民集体产权房,但是违规的"小产权房"并不符合农民的长远利益.农民融资难题依旧未得到解决.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完善相关立法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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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权利流转制度研究——兼评《物权法》的用益物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真正物权化的权利不仅要求在静态上可以实现自主支配、排除他人干涉,而且还要求在动态上必须具备自由流转的特性,以实现最大化利用。但我国的农民土地权利因强调身份限制而无法自由流转。虽然《物权法》避重就轻,对农民土地权利仅在体系上进行了整理,具体制度上没有突破,但却为以后的发展预留了通道。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为解决农地上的生产和保障之河的矛盾带来了契机,许可农民土地权利自由流转的时机已经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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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法律出路——以所有权社会化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房地产业最受关注的话题莫过于小产权房。据报道,在北京、成都、济南等各地都出现了大量的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一方面,由于其价格低廉,小产权房已“遍地开花“。据不完全统计,小产权房的市场份额北京大概为20%。另一方面,尽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多次重申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小产权房,但小产权房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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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乡一体化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活动逐渐加强,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因不服征收决定引起的行政争议也日益凸显,其核心是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对此,笔者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