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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引发双方打斗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不能简单等同于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而否认防卫方所具有的防卫意识,应在查明侵害方式、侵害紧迫性等客观要素的基础上,结合防卫方在打斗中的主观认知进行适法评价。防卫意识与轻伤害意识可以共存,不得苛求当事人只有在避无可避情形下进行的防卫反击方具有防卫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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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扭转我国正当防卫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唯结果论倾向,有必要从侵害人的视角出发,对正当防卫的教义学研究重新加以审视。正当防卫的本质除了法益保护,还在于侵害人因违反不得侵害他人法益的义务,主动使自己陷入法益冲突的险境,从而使自身法益的值得保护性下降。侵害人法益值得保护性的下降程度影响着防卫权边界的划定,从而与防卫限度的判断密切相关。如果站在实施防卫行为时,综合考量侵害行为给有效防卫造成的困难、侵害人给防卫人的安全带来的危险程度,能够认定防卫行为是为有效、安全地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的最低限度反击手段,则侵害人法益的值得保护性归于消灭,除非被损害的法益与被保护的法益在价值上存在极端悬殊的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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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刑事立法赋予公民在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等重要权利遭受紧急不法侵害时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是刑法所提倡和保护的一种重要的私人救济方法.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其中,不法侵害是指行为对法益的客观侵害与威胁,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具有防卫意识,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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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是刑法中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在其基本定义的基础上具有范围上的伸缩性。侵犯公共法益的行为,只有在难以期待国家机关及时制止或者又同时侵犯个人法益的情况下,才可能是值得个人防卫的不法侵害。由于合法行为可能在局部上造成无辜者的利益损害,合法行为本身可能成为不法侵害。妨害违法犯罪人合法和非法利益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不法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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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从客观主义刑法观即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只要行为人意识到存在紧急不法的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成立正当防卫。就相互斗殴和挑拨防卫而言,不能仅仅因为双方都具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一概否定正当防卫存在的可能性,而应当先对对立双方的法益进行比较衡量,然后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最后作出正当防卫成立与否的判断;就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而客观上引起了防卫效果的偶然防卫而言,该行为不能说成立正当防卫,但该行为并没有引起法益侵害的结果,因而对行为人应当作无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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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理论的短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当防卫理论中的防卫意图,对于认定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以及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防卫意图这个主观要件已经成为正当防卫理论中的薄弱环节,司法实践也长期忽视防卫意图的评价功能。防卫意图不要说具有重大缺陷,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时,仍应将防卫意图作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应将防卫意图理解为对意志因素的表达,即指行为人主观上制止不法侵害的愿望或追求。当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若防卫人对此有明确认识,则不成立防卫过当,应以故意犯罪认定;反之,成立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意图的本质决定了防卫过当的行为属性是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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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合法权力。但是,要真正依法实施正当防卫,公民还必须正确把握好正当防卫所必须具备的几个条件:即防卫的目的、防卫的对象、防卫的时间和防卫的强度等,使自己的行为严格限定在“正当”的范围之内。以达到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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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叶六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2)
在教义学上,对于指向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伤及第三人的评价,正当防卫说、紧急避险说、假想防卫说、假想避险说均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由于第三人没有忍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因而防卫行为的结果伤及第三人的,原则上具有违法性,行为人的责任应准用打击错误的原理予以解决。例外的是,当被保护的法益和被牺牲的第三人法益处于“二者择其一”之冲突状态,防卫人不得已而防卫,因此侵害了第三人的法益的,只要没有违背“法益均衡性”要求,应成立紧急避险。在要保全法益的要保护性和牺牲的第三人法益的要保护性具有同等价值如对于生命的紧急避险之场合,成立阻却责任之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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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行为本身符合必要性要求,但因防卫人不实施救助而导致不法侵害者重伤死亡的,不构成犯罪。法益衡量理论与正当防卫作为公民权利的概念内涵存在根本冲突。不法侵害者容忍必要防卫行为的义务,是“自我决定导致自我负责”这一基本原理在其违反“不得侵害他人”义务时的具体表现。由侵害者承担必要防卫行为溢出的重大损害结果风险,是符合法秩序平等保护公民权利宗旨的自由与责任分配方案。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框架下,防卫人不负有救助侵害者的义务。这是因为必要防卫行为及其结果终局性地落入了不法侵害者的管辖责任范围,相应地,防卫人被免除了管辖责任从而没有义务救助侵害者。不能基于德国判例要求防卫人依照德国刑法第323c条救助不法侵害者,而在我国未规定见危不救罪的情况下要求防卫人负担保证人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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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应当符合前提条件、时间条件、防卫意识条件、对象条件以及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方面。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为标准;重大损害则只能存在于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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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不作为和不真正的不作为都可以构成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单纯不履行民事债务的,也同样。当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即将造成的法益损害间不再存在显著的时间间隔,或者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导致自己丧失之后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时,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已开始。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维持对法益既存的危险状态,且这种状态的延续仍然在提升对相关法益的危险或者扩大法益损害的范围,则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就尚未结束。对不作为之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受防卫必要性要件的限制,只有在其客观上确属有效制止不作为之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手段时,才能通过正当防卫合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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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理恒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4):47-52
不法侵害是刑法中正当防卫的对象。不法侵害的范围应限定为,普通人针对一般法益、重大法益,或无责任能力人针对重大法益所实施的具有急迫攻击性、侵害性,并能够为防卫行为有效控制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在客观上归咎于人的动物的重大侵袭,也可以成为不法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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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不适时之界限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学界通说认为,防卫不适时是指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或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的情况。但从防卫不适时的特点来看,只有“事前防卫”才是真正的防卫不适时,即防卫不适时只能发生在不法侵害处于预备阶段的场合,因为只有将防卫不适时限定为“事前防卫”,才能从防卫的时间条件上将防卫不适时与防卫过当、假想防卫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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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的防卫案件,有的防卫人受到表彰奖励,有的防卫人则要坐牢赔钱,这是因为对正当防卫中的“适时、适度”,的法律规定理解不同.理论探讨和法院处理防卫问题,必须坚持正当防卫的正确导向: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风气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