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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探讨──兼谈行政诉权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又称起诉期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才有可能获得司法救济。否则,其合法权益就难以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得到保障和实现。这里所讲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实施起诉行为的理论根据来源于行政诉讼中的诉权,其法律根据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起诉权。①因此,本文所讲的行政诉权,其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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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法律规定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两种救济途径,二者应实现程序对接。不同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按照"受理在先"原则确定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类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应诉请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未经确认的,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单独行政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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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就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有可能侵犯管理相对人合法权利的情形,设定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即申请行政复议权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但管理相对人在行使这两项权利时,却经常出现对两项权利同时丧失的情况。本文试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先行复议,然后才能起诉,即复议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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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具有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对于相对人来说,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其申诉权或者诉讼权往往不能完全得到应有的保障,实践中经常形成实际上的剥夺相对人诉权状态。对此,虽然相对人在人身自由恢复后,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救济方法得到行政损害赔偿,但对行政机关来说,很明显背离了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也有悖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立法宗旨。因而,有必要从理论和立法及实践上探讨,相对人对限制人身自由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权保障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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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收容审查人在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的诉权仇松林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基本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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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履行状态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区卫生监督所依法行政,不断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使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下面就我区2000-2002年1413例公共卫生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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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议前置条件下,行政相对人可能在下列四种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三是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四是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据此,审判实践中应正确处理复议前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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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作为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不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消极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依法予以受理、超期不做复议决定以及不依法转送处理。这些不作为不仅可能在复议前置型的复议中存在,而且还可能存在于复议选择型(并轨制)乃至复议终局型(双轨制与单轨制)的复议之中。从复议对象上看,既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又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然而,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却只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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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几个问题□姜世元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指行政管理相对人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内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的案件。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立法内容的不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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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每当谈到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时,人们总是习惯于把它和行政管理直接指向的相对人相等同,似乎这已经是一种共识。但是,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深入实施,有的同志提出疑异,认为从保护原告诉权出发,非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享有原告资格。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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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该县工商行政机关(工商行政机关是省以下垂管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后,县工商行政机关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本机关作出的但巳被县政府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审查认为: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被县政府依法撤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县工商行政机关依据上述法律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巳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而相对人不向有权复议的机关提起行政救济,而向某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其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对处罚不具有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有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规定所确定的义务。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的违法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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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内容丰富,当事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依法进行信访,这都是法律赋予百姓的权利.相对于诉讼方式,行政复议具有便捷高效、且不收费的优势;相对于信访,行政复议更具法律保障.但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其公正性曾受到置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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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将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和“又不履行”作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并列条件,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笔者认为这样规定不妥.一、与行诉法第44条规定互相矛盾,有背于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诉法第44条明确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就是说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其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即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该原则有两种含义:一是义务人不停止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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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起诉 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与民事诉讼的起诉有较大差别。差别之一是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往往要经过一次行政复议。这种行政复议与起诉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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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建立了听证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我国卫生行政执法就要施行这一陌生的法律制度,因此有必要认真学习、研究,加深理解。1 听证的概念与意义1.1 听证的概念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指明了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的听证程序的法律要件:一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即将受到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之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是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二是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