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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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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药品安全向来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在风险社会大背景下,有关假药犯罪的活动日益猖獗,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使我国药品安全面临严峻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虽然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对假药的定义不明确、忽视了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构成要件中行为方式的规定过于狭窄等。要全面科学地明确假药的定义,建议将该罪设置在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刑法分则第二章)中,扩大其行为方式的范围,从而更好地打击假药犯罪活动,保护公众生命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2.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属于典型的行政犯罪。犯罪人不仅违反了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规,还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将药品"黑作坊"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同等处罚;明确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具体情形;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提议废除对于假药与劣药的概念进行对立划分,统称为不合格药品;并合并《刑法》第141条和第142条,相应的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罪;基于民生刑法观和风险刑法观,设立药品监管渎职罪时,同样不能忽视抽象危险犯问题,确有必要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以下简称制售假药罪)做了修改,其立法模式由原来的具体危险犯变为抽象危险犯,入罪门槛儿由此降低,这符合民生社会对药品安全的现实诉求。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假药罪常与其他罪名发生竞合适用的情形,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体现为一种法条竞合关系,而生产、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应按想象竞合犯来处理。此外,该罪修改后的罚金刑适用仍然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在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规定上增加了兜底条款,修改了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加大了惩罚力度,增加了食品监管滥用渎职罪等,但实务中问题仍层出不穷。通过对S省H市法院系统承办的所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调研分析,发现其多发原因在于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该类犯罪多为共同犯罪且行为人反侦查能力强、违法成本低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不明。对此,应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性为行为犯,增加过失犯、扩大禁止令适用范围,如此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作。  相似文献   

5.
计算机犯罪危害很大,现行刑法规定需要完善,刑法第285条犯罪客体应扩大,第286条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应改为行为犯,还应在侵犯财产罪中增设窃用计算机系统服务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加滥用计算机罪。  相似文献   

6.
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政策基本合理,主要表现为:犯罪圈扩大;合理的非犯罪化或从轻化;保持经济、行政法规的衔接与协调;入罪标准科学化。但也存在一定局限,主要表现为:刑罚处罚趋向加重;缺乏超前和预见性;部分罪名修改缺乏一体性考虑。建议在未来金融刑法立法上。谨慎保持扩大犯罪圈的趋势;改变立法的重刑结构;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原则。  相似文献   

7.
犯罪化与犯罪圈不是等同的概念。犯罪圈的扩张说明犯罪化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是占据主导地位的。犯罪圈的扩张是刑法结构转变的必然要求,是劳动教养退出历史舞台后弥补处罚漏洞的必要举措,符合强化刑法对法益保护的客观需要,是刑法获得国民认同、提升民众规范意识的必要途径。在《刑法修正案(九)》颁行之后,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入罪门槛的提高,是对我国犯罪圈扩张趋势的背离。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行为犯的特质,性质上是一种行为犯类型;本罪的主观罪过是一种故意,但是不同于传统刑法理论对主观罪过的认定以对危害后果为标准来界定的情况,其是对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的一种追求或放任,而非严重的危害结果;我国刑法第14条对故意犯罪的概念界定有必要作出修改,改变结果本位主义,向结果本位主义与行为主义并和的方向发展,给予行为犯以一席之地,消除对行为犯犯罪主观故意认定的争议。  相似文献   

9.
复行为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必须实施数个且不独立构成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构成复行为犯的实行行为具有复数性,准确区分复行为犯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的单复数,对于认定复行为犯的罪数具有重要意义。复行为犯着手的认定,应当以造成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肾迫危险时,才宜认定为着手。  相似文献   

10.
反对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的观点不可取,《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六条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两种特别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与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累犯具有相同的累犯性质,即两法条与刑法第六十五条普通累犯规定相比都带有“特别性”的本质属性,其区别仅仅是在立法表现形式上一个规定在刑法总则而另一个规定在刑法分则而已。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特别累犯条款应当重构,具体方案包括特别累犯条款规定中的不同种罪名宜可构成特别累犯,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特别累犯”两条款应予合并,以及增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侵犯财产罪、淫秽物品犯罪等类罪的特别累犯。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见,二个以上"什么样的人"共同实施了"什么样的罪"是认定共同犯罪圈的关键.完全犯罪共同说纯粹从刑法规范的角度来确定"人"和"罪",全然不顾事实,极大地缩小了共同犯罪圈,导致其理论不能有效指导司法实践.部分犯罪共同说为弥补完全犯罪共同说的缺点则从功利角度对犯罪构成进行"强拆",但共同犯罪圈仍旧偏小.行为共同说①虽以构成要件事实为根基,但将共同犯罪的事实认定与刑法规范评价混二为一,不仅导致其理论具有功利主义色彩,而且在扩大共同犯罪圈的同时又在缩小共同犯罪圈.唯有对共同犯罪的"人"和共同犯的"罪"先进行事实上的认定,再对之进行规范评价才是准确界定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唯一出路.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以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进行了修正,由此为司法实践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结合修正内容,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问题以及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问题加以解析,以利于促进修正后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13.
"不作为论"的观点违背了不作为犯的刑法原理,其"先有侦查、再有犯罪"的当然结论在刑事诉讼认定犯罪的逻辑进路上本末倒置。理论上新近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质为"立法推定型"的观点,是对"推定"内容的错位解读,背离了犯罪的基本概念,没有认识到刑法更深层次的目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法益是"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信赖",以此为逻辑起点,提倡"持有论"的再宣示,将"说明来源"定位为本罪的出罪事由。"持有论"的观点具有合理性,在理论层面,能保持刑法规范条文与刑法原理的协调性;在司法实践层面,符合刑事诉讼认定犯罪的逻辑进路,符合公诉案件证明责任承担的原则,同时能做到在规范用语存在争议时对条文的解释有利于被告人。  相似文献   

14.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销售金额、犯罪主观方面以及该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竞合等问题,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结合刑法规定与司法解释,对于不同的观点进行了分析与比较,相应提出了笔者自己在上述问题上的立场。  相似文献   

15.
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与《著作权法》中的“发行”含义是不相同的,《著作权法》“发行”中的销售行为不限于首次销售,而侵犯著作权罪的销售式“发行”仅指侵权品的首次销售。以此为出发点,《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销售”是侵权复制品的二次销售或多次销售行为。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有各自互不交叉且前后衔接的调整范围,由此可知《刑法》第218条是第217条的下游犯罪。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对该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调整,包括细化追诉标准、认定犯罪停止形态等。文章分析了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与适用,认为将“入户盗窃”和“扒窃”作为行为犯对待更符合立法原意和宗旨,同时这种新增的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理论的停止形态也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17.
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刑法抗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鉴于日趋严重的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严峻态势 ,重视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刑法抗制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我国刑法关于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罪刑规范 ,分别规定于刑法典分则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罪两节。本文着重对上述犯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作了探讨 ,主要包括 :特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明知”的判定 ;“销售金额”的理解及认定 ;注册商标犯罪认定中的问题 ;侵犯著作权罪认定中的问题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中的共犯和罪数问题  相似文献   

18.
著作权法与刑法一直存在衔接问题,虽然著作权法刑事责任条款或明或暗地发挥了限定打击范围、指引立法及法源补充等功能,起到了桥梁作用,但是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两法衔接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修改之后有所缓和,但概念不统一、类型不确定、犯罪圈划定立场不明等困境依旧存在,民法概念思维与刑法类型思维的抵牾尤为明显。因此,有必要在著作权法中设立实质意义上的附属刑法,同时以“群+类型”行为为核心整合著作权法刑事责任条款与侵犯著作权罪,从形式和实体两方面实现两法的衔接。  相似文献   

19.
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规制内幕交易犯罪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入罪标准过低,入罪情节的认定存在模糊性与随意性;刑罚力度较轻,法定刑种和刑度不协调、不完善,有效性不足;程序法与实体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导致对内幕交易犯罪打击不力。因此,需要从立法层面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犯罪的《刑法》规制,即法定入罪标准与实践追诉标准的协调、统一;严密刑事法网,缝补法律漏洞,夯实司法实践的规范依据;进一步完善刑罚制度,引入资格刑,增强惩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立体、顺畅衔接。  相似文献   

20.
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构成研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了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应采纳一般标准说;本罪的罪过形式既有直接故意,也有间接故意,还有过失,是混合形式的罪过;本罪的罪名应由“生产、销售假药罪”改为“销售假药罪”;在刑罚处罚中,应当引入资格刑,完善刑罚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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