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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1 毫秒
1.
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也许都有这样的体会:证券业务难操作。其原因:一是法规、政策变化太快。一个新的规定下来,原本符合当时政策要求的事情立刻变为不合规范了,必须依新规定对已经发生的事情进行规范。这方面的情况很多。以企业内部职工股为例,原规定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三年内不允许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后变为企业内部职工股在该企业股票上市满三年后可以上市交易。再后来又规定不发行内部职工段而改发行职工股,职工股在该企业股票上市满六个月后允许上市交易,而现行的规定是不再发行职工股。可见,随着政策、法规的…  相似文献   

2.
吴滨 《中外法学》1997,(4):97-106
<正> 一、国家股、法人股和定向募集公司的规范问题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又可分为发起设立(即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和募集设立(即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按照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只有已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且向社会  相似文献   

3.
张驰  李顺华 《法人》2004,(2):80-82
漯河“银鸽事件”中企业内部职工股归属纠缠不清,折射出的问题是定向募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普遍缺乏充分的法规约束,造成大量职工合法持股权被侵犯  相似文献   

4.
超额配售选择权(over-allotmentoption)是发行公司在其股票发行时规配售情况向作出的超出其计划发行确定的股份数额的一种选择。参与外资股超额配售的法律服务是律师在外资股发行与上市中一项新业劳,值得在实践中探讨研究。(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法律根据1.《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是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贸股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法律根据。《特别规定》第11条指明:”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发行境外上市外贸股,经国经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与包销商在包销协…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91条规定,在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是公司成立前,由发起人主持,认股人组成,决定公司设立重大事项的机关。创立大会的性质为...  相似文献   

6.
《中国法律》2014,(1):35-35
2013年12月2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於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证监会发布了《关於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定向发行申...  相似文献   

7.
基本案情张某,女,1996年5月任某商贸中心总经理,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98年9月兼任该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1998年12月,纪检机关对张某的违纪问题立案调查。经查,1996年6月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筹备上市。根据证券商的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应持有一定的本公司内部职工股,且在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该内部职工股不得上市流通。该公司高管人员以工资收入低为由不愿个人出资购买。为此,张某与部分高管人员商定股本金先由企业垫付。6月19日,由公司最大股东某商贸中心(高管人员大多是该中心的领导干部)垫付资金46.2万元…  相似文献   

8.
公司法人的注册资金即资本金是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资本金。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两类公司都以股东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国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金确实原则,即在公司设立时开办者必须将资本金足额缴纳。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并缴纳全部股款,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相似文献   

9.
陈静 《行政法制》2001,(1):46-47
职工持股不失为搞活我国国有企业的一条思路,它有利于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造成的“代理人”问题,能为企业职工的主人地位提供权利基础。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的规范尚不够完善。公司法对职工持股制度未作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不一。存在诸多矛盾。自92年起国务院开始规范职工持股,以文件形式作出过多次规定。但由于效力低,修改频繁,导致实践中强制职工入股,无偿送股。甚至以股利分红形式的非法集资等不规范行为出现。冲击了金融市场,使得决策层从1993年起严格控制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规模与范围。  相似文献   

10.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及三年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从目前证券发行上市的现状来看,有资格发行股票井上市者为定向募集公司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对定向募集公司而言属增资发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而言属经改制后以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独家发起人或主要发起人发起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设立股份公司。之所以上述两种类型的企业方能发行股票并上市,是因为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股份公司其股票方能上市交易。而此处唯一的例外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即: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  相似文献   

11.
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该条文是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转投资的基本规定。什么是转投资?转投资有何利弊?如何对转投资行为实施法律监控?违反本条规定的法律效果如何?这是本文将要研讨的问题,也是我国《公司法》修正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什么是转投资…  相似文献   

12.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及交易,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但是,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面值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相似文献   

13.
可转换公司债与国有企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可转换公司债(Convertiblebonds)是指公司债券持有人(即公司债债权人)有权依照其自由意志,按债券发行时规定的转换价格或比率,在请求转换期间内,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原发行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的公司债。与募集新股相比,发行公司债是公司筹措...  相似文献   

14.
(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相似文献   

15.
我国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额的50%。这一规定常被学理上称作“公司转投资的限制”,亦作为公司权利能力受法律限制的一种表现。这种表现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公司不得为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及合伙事业之合伙人。公司的资产是公司信誉的重要表现,其投资行为涉及到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应当能让股东及…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第13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应在成立后的什么时间段内交付股票。股东的股票交付请求权是股东权的一种,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间为两年,那么,公司在成立两年后,未向股东交付股票,股东是否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该项合法权益的权利呢?本文从时效的本源、立法目的及请求权的性质、股票的性质方面讨论了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7.
《中国律师》2004,(9):96-96
1、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条件、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财务顾问职责等作出规定。上市公司所属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得超过上…  相似文献   

18.
内地与澳门股份公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借鉴其他地区发展股份公司的经验,积极、稳妥地发展我国内地股份公司,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都十分有益。本文试从股份公司的设立、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等方面,对我国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澳门公司法典》①中的有关股份公司的法律制度作一比较分析。一、股份公司的设立股份公司的设立一般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所谓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自己认足公司全部股份或公司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并缴足股款,使公司得以成立。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股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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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相似文献   

20.
公司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为了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行债券向公众募集资金而形成的债务.公司债并不是公司的资本,但它却是公司可以很好利用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资金.公司的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股本,即公司的自有资本,需增加资本投入时,可以发行新股.二是借债.借债一种是向银行及某些特定组织或个人的借贷,即一般性借贷之债.另一种就是向公众借贷,向下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即公司债.当公司不易发行新股,又难以通过一般的金钱借贷来满足资金需求时,公司债的发行,就成了最快捷最直接地聚集资金的有效手段.我国现行公司法已正式使用了公司债的概念,在第156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据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一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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