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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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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定刑升格条件确有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必要。不具备违法推定机能、不是故意认识内容的首要分子、作为报酬的违法所得等升格条件是典型的量刑规则;具备犯罪个别化、违法性推定与故意规制三大机能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加重结果等升格条件是典型的(罪体)加重构成要素;而多次、数额巨大等升格条件,仅表征违法程度、不体现行为类型变异,虽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却无法发挥犯罪个别化机能,既非典型的加重构成要素,也非典型的量刑规则,应属于罪量加重构成要素。罪量加重构成有行为规模类与结果程度类之分,结果程度类罪量加重构成是基于基本犯结果的危险性而加重刑罚的,当基本犯未遂时,即丧失加重之依据,不能论以加重犯的未遂犯。情节严重作为升格条件,则应当根据具体化的情节事实,依据上述标准判断各具体事项的归属。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中“量刑规则”与德国刑法中的“量刑规则的通例”并不相同。对我国法定刑升格条件分类时,若依定型性标准,会导致划分出来的量刑规则在贯彻责任主义上表现不一致。而依违法性标准,法定刑升格条件分为真正的不法加重要素与表面的不法加重要素,前者可塑成加重构成要件,后者属于单纯的量刑规则,二者具有体系上的对立排斥关系,也即前者需要贯彻责任主义,存在未遂、共犯及竞合问题,而后者不存在这些问题。财产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应区分为累计数额与单次数额。前者属于单纯的量刑规则,后者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具有未遂形态。不过,单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未遂与单次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并非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关系。   相似文献   

3.
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区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现行刑法理论没有区分加重的犯罪构成与量刑规则,因而导致犯罪形态的认定与量刑出现偏差。刑法分则条文单纯以情节(特别)严重(恶劣)、数额(特别)巨大、首要分子、多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数量(数额)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时,只能视为量刑规则;刑法分则条文因为行为、对象等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性使行为类型发生变化,进而导致违法性增加,并加重法定刑时,才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存在未遂犯,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犯。  相似文献   

4.
量刑根据是量刑的基础。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的内涵不同于欧陆刑法中的责任,决定了我国不能照搬欧陆刑法关于量刑根据的规定。我国的量刑根据由行为刑事责任与性格刑事责任所构成,行为刑事责任是基本的量刑根据,性格刑事责任是补充的量刑根据,两者的结合兼顾了报应与预防。行为刑事责任的程度表现为基本法定刑、加重或者减轻法定刑和由犯罪情节所影响的处罚轻重等三个层次。性格刑事责任的程度应由法官具体判断。现行刑法第61条关于量刑根据的规定,存在主旨不明和表述不清的弊端,应当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论职务侵占罪刑罚的适用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数额是影响职务侵占罪之犯罪构成以及法定刑升格的唯一因素。职务侵占罪之刑罚适用存在缺陷,如"单一数额标准不合理"、"法定刑设置偏低"以及"第一个量刑幅度内没有规定财产刑",应当在本罪的刑罚内容中增添"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适当提高本罪的法定刑,并在第一个量刑幅度内增添财产刑。  相似文献   

6.
刘操 《法制与社会》2010,(25):254-255
刑法中"情节严重"规定与酌定减轻处罚的酌定减轻情节内涵上都具有非明确性、概括性特征,因此在同一犯罪中同时出现这两种情形经常导致司法人员凭"感觉"判断二者竞合结果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这种做法主观性大,不利于实现量刑规范化,也不利于实现罪刑均衡。在这二者竞合的情形下,应区分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和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情节严重",适用不同的解决规则。  相似文献   

7.
中国传统的量刑制度在清末修律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清末刑律在法定刑的设定方面采取了相对法定刑制度,增加了关于酌定量刑情节的规定,从而扩大了法官量刑的权力。另外,传统法律中影响量刑平等的情节也大都被废止。民初的司法实践也能表明清末刑律中的量刑制度得到较为严格的遵守。  相似文献   

8.
期待可能性应用于司法实践,无论是责任免除还是量刑因素都要充分考虑到案件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即权衡利益的大小、种类(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侵害结果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可以作为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用于认定罪名、在恶性程度中判断量刑轻重的因素,不能与法益权衡时责任阻却、量刑轻重的影响相混同.  相似文献   

9.
李安 《法治研究》2007,(2):65-70
作为衡量与比较参考点的基准是人类评价某一事物必不可少的思维前提,理性的量刑应当有量刑基准的存在。本文以法院刑事判决书为分析材料,以司法机关的实际操作为考察视角,依据法定刑的等级,将宣告刑转化为同一量纲的等距数据并以此表示量刑基准,克服以往通过代数平均数来表示量刑基准的局限,不仅实现量刑基准的通约功能,而且还为宣告刑与法定刑之间的沟通架设了桥梁。  相似文献   

10.
量刑事实是公正量刑的事实基础。量刑事实包括法定的和酌定的量刑事实,并随着刑罚观念和刑事政策的变化而有增减,因而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去"发现"和归纳,并剔除那些似是而非的事实材料。明确了量刑事实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后,尚需对量刑事实之于量刑结论的影响力,通过内部和外部比较的方法进行合理的评价,才能真正发挥量刑事实对宣告刑的决定作用。而法官在量刑过程中对量刑事实的运用,则主要在于解决同向量刑事实可否超越法定刑限度、逆向量刑事实之间的冲突如何化解等问题,本文主张,同向量刑事实所决定的刑罚可以低于法定刑下限,但不得高于法定刑上限;逆向量刑事实间的冲突可以根据质的不同进行适当抵消。  相似文献   

11.
罪状与法定刑的立法完善新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状与法定刑的立法完善新议陈殿福罪状与法定刑是刑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据,因此,其立法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多年的刑事司法实践,一方面证明我国刑法关于罪状及法定刑立法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也表明其存在着不足之处。本文试就如...  相似文献   

12.
论同种数罪的并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罪一刑的罪刑关系、行为责任论、量刑情节的差异性等原理与事实,决定了对判决宣告以前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当实行并罚;但是,对于刑法分则将多次、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不应当实行并罚;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并罚,例外不并罚;对于刑法分则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以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与死刑的犯罪,原则上不并罚,例外并罚;在同时存在应当并罚与不必并罚的交叉情形时,需要按照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尤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灵活处理。对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漏罪的,不能一概采取并罚原则;在以一罪论处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量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重新决定的刑期之内。  相似文献   

13.
刘军 《当代法学》2011,(3):75-82
量刑基准经由量刑原则得以解释和展开,并为架设从法定刑通往宣告刑之桥梁提供了设计蓝图与建筑材料,量刑方法则是桥梁的具体施工,在经过报应与预防两座索塔的搭建,将各种量刑因素依照作用大小固定到索塔之后,最终到达宣告刑之彼岸.  相似文献   

14.
刑罚,是刑法的两个基本范畴(即犯罪与刑罚)之一。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刑事责任的大小成正比,应当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应当适应法定刑的幅度。我们注意到,在贪污贿赂案件中,存在着宣告刑“轻“这一普遍现象,宣告刑多为法定刑的下限。我们称之为贪污贿赂案件的“轻“量刑。本文拟通过分析侦查部门收集证据对量刑的影响,及研究量刑这一动态系统来摸索一条科学的量刑之路。关于量刑概念,在国内各种著作中表述不太一致。有的认为:“量刑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有的认为:“量刑是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犯罪数额是指犯罪人通过非法手段攫取或侵害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利益并通过货币形式的反映,它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不动产在量上的积累,是犯罪构成的数量因素,也是犯罪客观方面在数量上的体现。据统计,在我国刑法(包括刑法修正案)规定的罪名中,约有300余种要求犯罪数额,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73.9%。这些数额有的决定着犯罪的成立,有的影响着量刑的轻重,还有的是量刑情节与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相似文献   

16.
论量刑合法     
量刑合法是罪刑法定原则在量刑上的要求和表现,意即量刑符合刑法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只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而应是综合地符合刑法总则与分则的所有相关规定。就法定刑而言,量刑合法并不只是静态地符合法定刑的规定,而是还动态地符合法定刑的司法变型即处断刑、宣告刑、执行刑或免刑的要求。量刑合法与量刑合理并不是彼此分离的两个独立之物,而是同时实现和互为表里的有机统一体,其中,量刑合法以量刑合理为实质内容,并表现为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7.
量刑基准实证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白建军 《法学研究》2008,(1):97-105
作为法制实践离散程度的客观反映,量刑基准是某种犯罪各组权威示范性案例样本之间相互独立的平均刑量。尽管600多个示范性案例的实证研究未能成功找到符合这一概念的量刑基准,但发现宣告刑平均刑量与法定刑中线之间的关系耐人寻味:不论样本的分组较粗还是较细,各组刑量均值之间的轻重顺序基本符合法定刑的轻重顺序。因此,以示范性案例的平均刑量为量刑基准,与以法定刑各种程度等分线或中线为量刑基准两者之间互不排斥而应相互参照。  相似文献   

18.
量刑不当案件是指一审判决在法定刑幅度之外判处刑罚和在法定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轻重失当的案件。由于各种原因,第一审人民法院有时会作出量刑不当的判决。例如:量刑过轻(畸轻)过重(畸重);没有考虑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等。在二审程序中应依法对量刑不当案件进行处理。本文在谈处理量刑不当案件存在的问题中,拟着重分析量刑过轻(畸轻,同下)案件,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19.
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量刑公正,我国制定了量刑指导意见、量刑程序指导意见,通过统一细化常见犯罪的法定刑幅度、量化常见量刑情节、统一量刑方法,从实体、程序和量刑技术等层面保障量刑的公正。上述保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量刑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但同时也凸显了在保障公正量刑方面观念上存在认识误区、制度设计方面存在偏差和缺失。我国应从观念、量刑制度和量刑技术等几个层面着手完善公正量刑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20.
杨楠 《法学家》2023,(3):105-117+193-194
司法解释对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置了特殊的定罪量刑标准。该解释不仅在理论上引发了“为合法经营”属于定罪情节抑或量刑情节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因怠于解释兜底条款、扩张特定信息外延、不当适用曾受处罚又再犯的规定而陷入被虚置的窘境。分析发现,“为合法经营”不对判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成立发挥作用,而只是一种量刑情节;无论其是否(附带地或另外地)也作为违法性或有责性判断的客观、主观基础事实,“为合法经营”皆属于降低责任刑之情节。应准确把握“其他严重情节”的外延,严格解释“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类个人信息,调整“情节严重”中行为人违法犯罪前科的规定,防止该特殊规则的适用空间被不当限缩。同时,行为人获取个人信息用于合法经营的,即使因不满足其他条件而无法适用该特殊规则的,也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减少责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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