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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许霆的行为不是不当得利,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错误的。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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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ATM机应运而生,但是随之也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比如在出故障的ATM机上多取钱,这一问题该如何定性。是盗窃,是侵占还是无罪呢?另一方面,一般的盗窃行为因为其对社会危害小、数额不大,标的普通而显得很稀疏平常。但是,在我国现行刑法的盗窃罪中,它有两个量刑及其特殊的条文,其中一条就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这也是刑法中位数不多的几个绝对刑之一,这样以来,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这一条,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显得至关重要,对于司法部门也是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在这里,我们从几年前的许霆案入手,来分析在ATM机上多取钱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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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与期待可能性理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许霆案件折射了法律与情理的严重冲突,而案件的最终处理反映了刑法的人性关怀,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外期待可能性理论具有相通之处,由此可能成为我国认真审视、深入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标志性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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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相关司法解释在先,然而,同样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我国不同的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定性.这种行为在德国等外国可以构成使用计算机诈骗罪,此罪将计算机盗窃与计算机诈骗并入一罪予以惩处的立法真相并未被我国的一些学者所发现,导致刑法学界对这种行为的定性出现了较大分歧,进而影响到司法实务.事实上,我国<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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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信用卡使用行为的犯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为人拾得信用卡,在不同场合分别具有并非占有钱款与视作占有钱款的性质;而视作占有钱款与实际占有钱款毕竟有所差异,进而并不排除虽有视作占有钱款的前提,而对实际占有钱款的行为仍可予以否定评价。行为人输入正确密码、模仿持卡人签名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掩盖自己不是持卡人的事实真相,致使支付方误认行为人为持卡人的欺骗。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输入密码、模仿签名而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获取钱财数额较大,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1款“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基于刑法理论根基与我国刑法具体规定,类似的案件即使发生在ATM机上也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构成盗窃罪。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ATM机可以被骗并不违背实际事理逻辑;许多国家的刑法典并未否定针对智能机器的欺骗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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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带着内有175元的工资卡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ATM取款机上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事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取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携款潜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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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从山西到广州的打工仔用自己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时。意外地发现自动取款机存在严重技术错误。利用这一错误,他分171次从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了17.5万元,其中绝大部分是银行的钱。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这就是最近轰动全国的许霆案。判决一出,全国一片哗然,指责批评之声此起彼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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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的许霆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特殊案件,由一审的无期徒刑到二审的5年,最后到再审的维持原判。本文从分析案情的特殊性和判决的合法性基础上探讨隐藏在此案件背后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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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末,李某在天津市滨江道某工商银行ATM机上提取现金时,在将信用卡插进ATM机插卡口后,机器显示“本机器暂停服务”的字样,但信用卡却未退出。李某以为被“吞卡”,立即致电该行进行咨询。该行职员答复,银行将从机器中取出信用卡后,会将卡剪掉一角并寄回原发卡行,持卡人可于翌日到发卡行领回新补发之信用卡。但李某到原发卡行领卡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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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ATM机取款盗窃案重审后在广州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原审判决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井处罚金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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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盗窃”是指采用平和的方式取得他人占有的信用卡;仅限于真实、有效,能够正常使用的信用卡;“并”不使用信用卡的可能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使用”是按信用卡特有的电子支付卡的功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使用后透支不能以恶意透支认定;该犯罪的着手以使用行为开始为准,以达到盗窃罪数额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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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的展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定性在ATM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这一情形素有探讨,对此种情形进行刑法规制的前提是准确分析刑法第196条第3款中“冒用”一词的合理内涵并于此之上界定ATM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关系。ATM机的法律性质应为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银行管理者在信用卡只能由本人持有的这一国际规则下做出了凡是经过ATM机验证的人皆为持卡人本人的推定。对于在ATM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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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的展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定性在ATM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这一情形素有探讨,对此种情形进行刑法规制的前提是准确分析刑法第196条第3款中"冒用"一词的合理内涵并于此之上界定ATM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关系.ATM机的法律性质应为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银行管理者在信用卡只能由本人持有的这一国际规则下做出了凡是经过ATM机验证的人皆为持卡人本人的推定.对于在ATM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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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盗窃罪法律适用中出现了若干新型问题。对数额巨大盗窃财物未遂的行为,量刑时应当选择盗窃既遂数额较大所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作为量刑基准,在此基础上,考虑未遂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盗窃累犯及主犯,一般不予加重处罚;对于同居者之间一方窃取另一方财物的行为,应当区别同居者之间的财物所有权归属情况和同居行为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秘密取回本人被行政机关扣押财物的行为,只有在行为人向行政机关主张财物权利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他情况下不应认定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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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5日,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ATM机监控装置损坏引发的案件。原告诉称,其于2008年5月14日到被告顺义区邮政局所属的ATM机取款。5月16日发现自己的储蓄卡丢失,遂到天竺地区邮政储蓄查询,发现卡内存款7600元已被他人取走。报案后,民警及原告到被告处查询,证实卡内7600元确实被小偷分4次取走。被告的工作人员称,储蓄卡是在取款时丢在取款机内被下一个人取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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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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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一石激起千层浪。风口浪尖是某地一台银行ATM柜员机机口,它当时吐出来的不是白花花的浪花,而是红花花的百元大钞。年轻的打工仔许霆就被这些红花大钞冲垮了。他的银行卡上仅仅只有170元,但因为柜员机出了毛病,本欲取出100元柜员机却吐出1000元,而卡上只扣除1元,他分171次取款17.5万元,结果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