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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报》1955,(16)
這兩個規定是參照国務院關於工作報告制度規定的精神和過去省人民政府時期執行報告制度的經验草擬的。省人民政府在一九四九年十月曾發佈‘关於建立请示報告制度的通知’;一九五一年三月發佈了‘關於請示報告制度的规定’; 一九五三年三月發出了‘關於綜合報告和專題報告的几點補充規定的通知’。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又發出了‘關於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的通知’,規定省直屬各機關、各專署、省轄市人民政府每年一月、四月、九月向省府作一次工作報告,其中四月和九月的報告,應抓住季節中心,或寫專題報告,一月份的報告應總結上年全年的工作,並及時報送各種專題報告;各市、縣人民政府綜合報告每三個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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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9)
你府一九五四年九月十日(54)府民密字第二六五號報告及內務部轉報你府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八日(54)府民密字第三九四號公函均收悉。關於你省下關、河口、麻栗坡等三專轄市改制问題,同意下關市改為省轄市,由大理專署领導監督;河口市改為河口縣,縣等列為丁等,由蒙自專署領導監督;痲栗坡市改為麻栗坡縣,縣等列為丙等,由文山專署领導監督。希即遵照辦理,並將正式改制日期逕報內務部備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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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9)
你府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三日魯民密丁(54)字第二四四四號報告及附件均收悉。同意你省昌濰專區的濰坊市、濟寧專區的濟寧市、文登專區的威海市以及德州專區的德州市等專轄市,改為省轄市。聊城專區的臨清市,前中央人民政府政路院一九五四年八月七日已批准為省轄市。以上各市均委託各該市所在專署督導。昌濰專署所轄的羊角溝區改為鎮(區級),成立鎮人民政府,歸壽光縣領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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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9)
内務部轉報你省民政廳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十一日(54)廳民民字第一八七二號報告悉。同意你省將臨川縣所屬的撫州鎮改設為省轄市,由撫州專署领導監督。希將執行日期及區劃調整情况逕報內務部備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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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报》1954,(6)
(經省府第二○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檔案會議情况為了改進與提高本省各級政府機關的檔案管理工作,省府辦公廳於四月一日召開了全省檔案工作會議,歷時九天。出席人員共計七十六人(計有省府直屬機關三十七人,專署六八,市縣二十六人,其他一人,列席六人),其中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四十二人,兼職二十六人,代替出席二人。會議聽取了黄祕書長關於總路線的報告,彭副祕書長關於檔案工作會議的總結報告,辦公廳金副主任關於檔案工作的重要性和此次會議的目的及要求的報告,辦公廳關於四年來檔案工作的總結與今後意見的報告,同時聽了七個單位出席人員關於經驗介紹的發言,並參觀了四個單位的檔案工作。認真的討論興修正通過了辦公廳草擬的‘江西省人民政府檔案管理試行辦法’(草案)。這次會議收穫是很大的,通過各種報告和經驗交流,興會人員進一步明確了檔案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了對檔案工作的思想認識,同時把會議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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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9)
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九日魯民密(54)字第二二九三號報告及附件,內務部轉報你府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魯民密丁(54)二字二七二二號報告及附件,均悉。同意所擬淄博工礦區區劃調整方案,將張周、淄博兩市和淄川縣撤銷,合併改為省轄市,稱淄博市;將博山縣劃歸昌濰專署領導,改為丙等縣;並批准以下具體調整意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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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报》1949,(1)
湖南臨時省政府佈告府秘字第二一零号一九四九年十月日中原臨時人民政府為適應新解放地區具體情况與農民迫切要求,於本年九月十日颁布「新區诚租減息條例」,其目的是為了初步改善農民生活,推動鄉村生產建設,逐步恢復農村經濟與城市工商業,安定社會秩序,以便團結各階層人民,集中力量,澈底消灭國民黨反動派殘餘勢力,迅速解放全中國。本府認為此一條例之原則與精神,完全適用於本省各地區,應即全部接受,由各級政府根据當地實際情形,有計劃有步驟的執行;如租佃及借貸雙方因減租減息發生纠紛,即按本條例之精神與原則解决之。兹將新區減租減息條例全文印發,希各級政府及全省人民一体知照,為要。主席陳明仁副主席袁任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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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报》1954,(21)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實施辦法’,經本府於一九五四年八月廿三日以(54)府辦政字第二一二號颁發執行,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審核,茲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54)政政習字第八四號函和內務部内地(54)字第三十號公函的指示精神,將該辦法中的某些規定,作如下修改: ①原辦法第十一條修改爲:‘中央辦法第十七條的各項规定,適用於縣城城區,但徵用羣衆已取得所有權的空地,如原所有人係無固定職業,無可靠收入,生活確屬困難的貧苦勞動人民,應依其生活情况予以適當照顧’。②原辦法第七條,修改爲:‘徵用土地計劃書,經縣(市)各有關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必要時應先交用地所在的區鄉人民政府提出意見),轉送縣(市)長核定後,通知用地單位按業務系統報請其上級领導機關批准,並依照中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分別轉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或省、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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