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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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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滕修福 《江淮法治》2009,(21):45-45
这则消息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来热议。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撤职权,撤销本级政府个别副职是法律早就明文规定的,《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14项职权中,其中第(十二)项明文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说,河南省的《办法(草案)》规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如果出现失职、  相似文献   

2.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代表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主要的、经常的途径。人大常委会是合议制(委员制)机关,它的基本活动方式是会议,只有开好会议才能有效行使职权。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14项职权,都必须通过或主要通过常委会会议的方式得以实现。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  相似文献   

3.
人大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作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主体和基础.宪法和组织法赋予人大常委会许多职权,仅宪法第六十七条就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21项职权,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4项权力.行使好这些职权,需要委员全身心投入到人大常委会工作.  相似文献   

4.
2000年 12月 20日,监察部对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办理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请示》作了答复,现将全文转发如下:   一、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因违纪需要撤销职务时,有两个必经程序:一是由人大常委会依据职权做出撤销职务的决定;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做出撤职处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其任命的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不是行政处分,而是人大常委会任免权的行使,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惩戒权的行使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因此,…  相似文献   

5.
笔者认为,安排未继续当选代表的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依法必要.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召集;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仍由上届人大常委会主持.因此,从人大常委会召集权和主持权的行使角度,上一届人大常委会权力行使要到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结束.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新一届人大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止.因此,从人大常委会新老权力交替的角度,在未选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前,上一届人大常委会权力架构仍在.显然,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条款,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必要参加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履职行权,如果没有当选为本届人大代表,就有必要安排列席,依法履职行权到选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止.  相似文献   

6.
笔者以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混淆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一是考评没有法律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并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大代表的权力。《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相似文献   

7.
从目前情况来看,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工作比较重视,抓得比较认真,而对“两院”有关人员的任免重视不够。《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十四项职权,其中第十一项规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  相似文献   

8.
翟峰 《法治与社会》2013,(10):24-25
尽管我国宪法暨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而并未把监督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力赋予同级人大常委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人大常委会为鼓励同级代表依法履职而出台代表履职考评办法就是“混淆了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关系”和“监督主体错位”。因为。按相关法律原则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完善并施行对同级人大代表的考评制度,是符合相关法律原则规定的。  相似文献   

9.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代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代会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为止。”笔者认为,“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代会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为止”这一规定违反了基本的逻辑常识应废除。  相似文献   

10.
2012年8月22日,商洛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商洛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商洛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  相似文献   

11.
去年,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相继开展了多场专题询问工作.而被媒体描述为“束之高阁”的人大质询权也正在被“激活”。我国早在1954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就对质询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监督法又对质询权的运用进行了有效规范.但由于多种原因,质询这种监督方式长期处于“休眠”状态。为推进质询权运用常态化,笔者试就完善质询制度作一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12.
笔者认为,应以“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表述发文较为合适。 一、人大常委会组成形式及职权的特定性。《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相似文献   

13.
参照地方组织法关于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的处理程序,监督法对撤职案的提出主体、处理、审议和决定作了规定,明确除“一府两院”、主任会议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都可以提出撤销个别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由该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两院两长”以外的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检察人员职务的议案。  相似文献   

14.
<正>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和职责,在我国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一些地方并没有真正被人们特别是被党政领导同志所承认。比如,有的地方党委把本来属于该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以内的“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见《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款)等事项包揽起来;有的本来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却不等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就由地方党委的负责同志直接宣布或者由地方党委直接书面通知;有的县政府领导同志从来不考虑要执行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对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有的对县  相似文献   

15.
笔者以为,乡镇人代会选举结果,县级人大常委会比照"不适当决议"依法予以撤销不妥;若当选存在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决定当选无效。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乡镇人代会选举结果不妥。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虽然明确规定了"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是  相似文献   

16.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各级人大常委会越来越重视这项职权的行使,报告的审议质量也逐步提升的大格局下,还存在着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缺乏深度,听会、陪会和会议发言不够积极的现象。究其原因,重要一点就是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题调研成果没有进行认真研读和充分地运用。  相似文献   

17.
《法学》1986,(8)
社会主义的编制规划,具有法规的性质。邓小平曾指出:“编制就是法律。”首先,编制工作是依照法律进行的。《宪法》第89条第17款规定:国务院“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其各部、委机构的建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总理提议并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下属工作部门  相似文献   

18.
一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些规定对实现检察机关的职能,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法治与社会》2006,(10):4-7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方面,作了许多制度性的创新。特别引人注目的是监督法全面和系统地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宪法关系,这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 《监督法》创设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监督法》建立了委托执法检查制度。《监督法》确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撤销下级人大常委会及同级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立法监督制度。《监督法》建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违法审查机制。《监督法》建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开制度。 总的来说,此次监督法,抓住了我国监督制度的核心环节,针对我国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实际情况,创设了一些具有实效性的监督形式,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程序,理顺了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宪法关系,对于健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开拓性的里程碑意义。  相似文献   

20.
2011年12月29日,衡南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9次会议,作出了对该县尾洲镇第四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选举镇长结果无效的决定。对于这一举措,有人认为,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因此县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乡镇人代会的不适当选举结果;也有人认为,乡镇人代会的选举结果不属于乡镇人大的决议,县级人大常委会无权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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