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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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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多年来一直存在争议,从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可以看出我国否认物权的无因性理论。本文通过对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认为应该适用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  相似文献   

2.
王玉苹 《政法学刊》2009,26(5):50-54
在研究物权行为的理论中,无论是赞成抑或反对物权行为理论,善意取得和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关系都是相当重要的工具。如何看待关于二者的功能,相互之间的关系,存有大量的争议。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功能互补能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我国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论采取回避态度只会引起理论和审判实践中的思路不清,对维护稳定的经济交易制度并无益处。承认物权行为,承认物权变动的独立性,才能适应将来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相似文献   

3.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 ,无法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 ,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 ,二者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 ,但两者之间无法相互替代。他们具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 ,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 ,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 ,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4.
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优劣是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谈到无因性理论不得不首先提到物权行为理论,我国民事立法活动的主要学习对象之一是德国,但在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移植上一直存在着用与不用的态度。至少在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物权行为”这一直接而明确的提法。立足于功能主义的视角,对两种制度进行相关的梳理,置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整个体系之下考察无因性理论的合理性,再将其与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研究两种制度之间既存的联系和差异,可以看到两种制度在实践中其实既各有其专属通行的领域,也存在重合的部分,并产生了逐步趋同的现象。因而,无因性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都有其存在的独立意义,同时又可以相互借鉴学习。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一个富有长久学术魅力的制度,它起源于日耳曼法中"以手护手"原则,并吸收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发展完善起来。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都立足于民事活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故而两者在宗旨上有一定相似之处,学界围绕二者孰优孰劣、谁可取代谁的争论几百年来不绝于耳。在物权法已经正式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今天,理论上的探讨是不是就应该止于立法上的规定呢?本文试从另一角度分析二者的关系,说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并非非此即彼、互相排斥的敌对关系,而是可以并用互补,共同发展,共同服务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共同使命。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国涛 《法学论坛》2004,19(4):64-68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必须进行公示 ,以取得公信力 ,对抗第三人 ;公示权利的非完全正确性要求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以维护公示的公信力 ;公示的公信力的本质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结合是“恶意不取得”。在不动产交易中也是如此  相似文献   

7.
吴光荣 《法律科学》2006,24(4):102-113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关系到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实现,对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正当化的过程就是界定其适用范围的过程;善意取得制度系动产占有公信力的表现,而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采登记公信力制度,故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之余地;观念交付因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交付”,法律应限制观念交付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物权行为独立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辅相成,分别给予受让人以债权保护和物权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无存在的价值;善意取得制度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动产物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但须满足占有作为权利外观之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8.
赖丽华 《河北法学》2005,23(2):107-111
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以各自不同的机制,保护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利益,从而维护交易安全。物权行为以其无因性原则,切断前手交易的瑕疵,保护第三人利益,具有保障无偿取得者正当利益和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善意取得所不具有的机能。但在无权处分时,物权行为无法发挥作用,只能借助于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机能各有所长,两者均不可偏废,都应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体现。  相似文献   

9.
物权行为理论不仅能够影响微观的个体交易,而且对完善整个社会交易安全,对出卖人、买受人、第三人利益的平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物权行为在我国有存在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目前,我国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更不承认其无因性,但是在解决实际问题中,亟需一种完整的物权行为理论模式,并在这一基础上,配合善意取得制度来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0.
关于建立我国民法物权行为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作者提出,应当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批判地继承外国民法关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结合我国实际,健全我国物权行为制度。具体地应采纳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使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严格区别开来;摒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使物权行为的效力直接取决于债权行为是否成立和有效。在此基础上,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包括物权行为、物权契约和物权保护方法等内容的完整的物权行为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眭鸿明 《现代法学》2005,27(5):97-102
物权的变动只有经过公示程式,才具有对社会的公信效力,交易安全方可得到确实保障。现行的善意保护规则虽然可以暂时性地弥补公信力的不足,但终究不是法治国家之恰当选择。当然,采纳能够有效保证物权变动公信力的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并非没有限度。不过,缺憾的存在并不可怕,我们可以通过造就恶意失权制度,以矫正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的缺陷。  相似文献   

12.
善意取得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有明显的优先保护所有权的倾向。由此,我国的善意买受人承担着更多的交易风险,其中包括以善意取得各个要件事实证明责任为主的诉讼风险。其原因是我国的占有制度的性质有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此外,在物权行为有因性和无因性之间做出的不同的政策性选择,以及由此决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精神的不同,也是造成这种差异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13.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目的论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涤宇 《中国法学》2005,6(2):84-91
支持或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者,实质上都是基于某种法律上的意识形态,以一种目的论或功能论的态度加以解释的。在历史上,基于保护交易安全之功能论或目的论来解释物权行为之无因性原则,出现在后期潘德克吞法学中。功能实证分析只是对无因性原则的机能进行一种实证的、中立的描述,与价值判断无涉;目的论是从无因性原则中发现的交易安全之保护机能来进一步论证该原则的正当性,以增强其价值层面的说服力。本文认为,承认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原则,符合当代社会侧重保护动的安全之法政策目标,因而在目的论上具有先进性;并且,我们应该充分理解德国法为维系无因性原则和不当得利、善意取得制度在体系上的意义关联而坚持该原则的真正目的。  相似文献   

14.
瑞士法在物权变动上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后者主要是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动产交付,并在此基础上采用了有因性原则,强调债权行为对物权行为效力的约束,这与德国法的无因性原则形成鲜明对比,并对不当得利、善意取得、登记审查等制度产生不同影响。有因性原则并不绝对,它因债权行为形式瑕疵的弥补、债权行为无效的主张属于滥用权利以及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内容转换而缓和。  相似文献   

15.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物权这一观点不同,该条款统一规定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6.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之争论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它包含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公示要件主义三方面内容。现今,关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已为不少国家承认并纳入立法,关于公示要件主义也为各国不同程度地接纳了,唯独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仍然遭受众多责难。由于物权变动的频繁,迫切需要一部先进合理的物权法,为此,围绕着无因性理论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论战。其争论的焦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7.
物权行为制度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对物权行为的深入研究是建立在物权行为基本概念高度清晰的基础上的。本文澄清了人们对于物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承认物权行为的意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等基本问题的模糊认识,从而有利于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有利于物权法的实施推广,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最终形成。  相似文献   

18.
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法律效果的实现,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认该意思表示的方式而于法律中实现行为人所欲求的法律后果。因而大多数的法律行为都是有因行为,但也存在相当数量的无因行为,其中学者们争论最多的就是有关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为此,本文将阐述无因性理论的一些基本情况,对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进行初步的辨析。  相似文献   

19.
相宇 《法制与社会》2010,(14):274-274
物权行为理论源于德国民法,强调物权行为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并由此认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应相互分离。但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可回避的漏洞和缺陷。事实上,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都有相对性。我们应在充分研究和分析物业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对其采取批判的采纳,使其符合我们民族的思维习惯和法律实践。  相似文献   

20.
再论我国物权行为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法律制度,乃至整个民法制度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理论.科学地构建我国物权行为理论体系是解决我国物权法理论中诸多疑虑与困惑的关键所在,应当构建起以分离原则、抽象原则(无因性)、形式主义原则为体系内容构成和体系逻辑层次的科学的中国物权行为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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