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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刑事诉讼中是否应引入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学界争论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引进自白任意性规则存在的障碍因素,然后通过对程序法观念的转变、国内外环境的变化等方面的论述,指出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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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任意性规则就实体法价值而言,自愿的自白比强迫的自白要真实、可靠,有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就程序价值而言,通过维护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以及遏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来实现程序的正义。自白任意性规则的设计与运作正是贯穿着这两种价值进行权衡与选择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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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关于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因侦查权力的滥用而草率定案,防止因陈述权利的滥用误导侦查,从而保障讯问活动合法、高效地进行。在适用该条规定时,不能加重保持沉默的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同时应严格适用该条规定,而不能对其作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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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和此前“两高三部”发布的有关刑事证据的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这一进步却因模糊了对威胁、引诱和欺骗取得口供的排除态度而显得
不彻底。自白任意性被忽视,主要归因于过分倚重口供的司法惯性,作为自白任意性法理基础的正当程序观念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对秩序的偏重则是更为深层的原因。自白的证据能力若不以自白的任意性为条件,冤错案件的病灶就不能祛除,司法实践就不可能取得实质的进步。认同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法律价值,不仅能为发现案件真实提供保障,更是保障刑事司法最终摆脱纠问式特征之所必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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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任意性规则是刑事诉讼应该遵循的基本证据规则.该规则以追求真实、保障人权和排除违法为理论基础,具有促进讯问合法化和维护审判制度良性运作的功利价值.我国法律从文本上看已有成型的自白任意性规则,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对该规则的背离现象,刑讯逼供和非法取供仍时有发生.欲改变此种状况,观念的变革是首要条件,自白任意的程序保障是控制手段,排除规则的完善是救济途径.只有在这三方面下手,才能促进自白任意性规则在我国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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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回答与沉默权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属于"人造之物",具有特定的功能。从功能主义出发,梳理如实回答与沉默权在各自不同诉讼结构中的功能性作用,说明其影响诉讼结构之机理。如实回答与沉默权亦是"文化之物"。通过文化解释,剖析如实回答与沉默权所蕴含的价值判断,回答了决定二者废与立的决定性原因。功能主义分析与文化解释的相互补充性的阐释,解决"如何做"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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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两高三部”的两个证据规定虽有进步意义,还应当认识到其不足之处,即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时.忽视了另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刻意模糊了对威胁、引诱和欺骗取得自白的排除态度.没有将任意性作为采纳自白的标准。新刑事诉讼法对此也采取一致的立场。自白任意性被忽视的原因值得探寻.对这一现象应如何评价也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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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中国与美国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概况的比较研究,从而借鉴美国成熟的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理念,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采取法定排除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以及确立相应配套的保障制度,为科学合理的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乃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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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中国与美国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概况的比较研究,从而借鉴美国成熟的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理念,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采取法定排除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以及确立相应配套的保障制度,为科学合理的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乃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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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在揭露案件事实中的地位不言而喻,每当重大案件发生后,被追诉人的自白总是能够吸引许多媒体、民众的关注。尽管在现代法治理念中,被告人的供述不作为最终定案的唯一证据,我国立法也认为,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不得定罪处罚,可是,由于自白在证明犯罪事实中的直接性和重要性,其证据地位仍然不可动摇。然而,并非所有的自白均可以成为定案的依据,因为不是所有的自白都具备证据能力,因此,自白是否具备"任意性"显得尤其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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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复自白的效力如何,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有着不同的看法。多数认为应当基于刑讯逼供与重复自白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先前的刑讯行为影响到了后续重复自白的自主性,重复自白应完全予以排除。笔者认为,完全排除重复自白的强调了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价值,但未与刑事诉讼法的打击犯罪的社会保护价值相权衡。本文拟分析完全排除重复自白这一观点的不足之处,并结合现行的法律,提出重复自白的审查方式,对符合相应条件的重复自白应当肯定其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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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使其在刑事诉讼中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从承认和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该原则的确立将促使现有的刑事诉讼结构转向以平等对抗为基础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并为“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由供到证”转向“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改革提供契机,此外,还有助于进-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刑事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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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白进行补强是限制自白证明力和遏制非法取证的必要手段。本文对美国和日本自白补强规则中的补强证据证明对象、证据能力和证明程度以及共犯自白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认为补强证据应当具有证据能力,它不仅可以补强自白,还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且应达到相当的证明程度。我国的自白补强规则极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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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刑事证明的核心问题,自白是证据的关键问题。在刑事证据法领域,为防止司法不公,必须坚持三个基本原则:1.无辜的人不受定罪处罚;2.毫无偏见地对待被追诉人;3.司法机关不被渎职行为所污染。为使无辜的人免受定罪和刑罚处罚,就要求加强证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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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 ,将美国非法自白规则界定为严格的排除规则 ,即所谓排除加例外的模式 ,实际上是一种误解。从美国司法运作的具体情况看 ,法官对非法自白的处理实际上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力 ,并遵循符合任意性规则的宪法性原则。对美国非法自白规则这一新的理解 ,有利于我国非法自白规则乃至非法证据规则的合理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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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21例重复自白排除典型案例可以发现法官通常仅排除被告人的一部分重复自白,很少全部排除。在普通刑事案件中违法取供行为主要为刑讯逼供。在重复自白排除的证明程序中,同步录音录像发挥着重要作用,重复自白被采纳的主要原因是自白具有任意性,但同时也存在着证明责任错位等问题。为了更好的平衡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与打击犯罪的需要,应当重塑重复自白排除的功能,实现从任意性保障到威慑理论的转变。应当扩宽违法取供的行为范围,明确监察阶段的调查行为也应当被纳入规范,完善重复自白排除的证明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