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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对"帮助其逃匿"如何理解是认定窝藏罪的关键问题,本文拟从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与帮助其逃匿的关系,帮助其逃匿能否以暴力方式和不作为方式实施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根据刑法规定,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是妨害司法罪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往往采取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以外的其他方式帮助犯罪的人逃匿,客观上妨害了司法秩序,但是照刑法条文却不构成犯罪,下面这个真实的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规定的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其中,“明知是犯罪的人”中的“明知”应当如何理解?“犯罪的人”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相似文献   

4.
策略之一:舆论施压。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各级组织、法律咨询活动大力宣传人民群众对腐败的深恶痛绝,宣传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坚强决心以及开展严打追逃的突出成绩;造成大环境的舆论压力。二是特意选择在逃案犯亲友所在单位开展检察宣传活动,讲解《刑法》“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  相似文献   

5.
"亲亲相隐"与尊重人权:我国刑事政策之理性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或者作虚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不管窝藏、包庇者与犯罪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只要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都要受到刑事制裁.实际上,这样的法律就是对人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当你的亲属犯罪的时候,你为了维护法的权威和尊严,必须要牺牲亲情.这种规定的合理性需要探讨.本文根据古今中外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因否认此制度而给现实社会带来的危害,分析了现阶段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最后提出"亲亲相隐"原则刑事立法化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6.
寿县某乡农民赵磊等4人,因徇亲情,置法律于不顾,明知赵彬是负案在逃的杀人嫌疑犯,仍为其提供财物和藏身之所,并帮助其逃匿,其行  相似文献   

7.
论窝藏、包庇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这一规定对维护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有着重要作用。我国在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第162条规定:“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979年刑法将窝藏、包庇的对象分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并从量刑上规定不同的幅度,以示对反革…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法条中叙明为犯罪的人的规定还见诸于多个条款。司法实践中,对何谓“犯罪的人”,往往有着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这里“犯罪的人”,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有罪的人。如未经判决认定,就不能确定其为“犯罪的人”。持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据此理解,在刑法第…  相似文献   

9.
本文案例启示:窝藏罪中"犯罪的人"既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人;也包括正在被司法机关通缉、抓捕的人,还包括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判刑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服刑的罪犯;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行为,不仅包括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或者财物,  相似文献   

10.
【要点提示】盗窃行为被发现,盗窃行为人放弃所窃财物欲逃跑,财物所有人追赶、阻止、抓获、扭送盗窃行为人,既是一种自力救济行为,亦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本案被告人为阻止自诉人逃跑,将其推倒致轻伤,无伤害故意,不构成犯罪。自诉人放弃所窃财物欲逃跑,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被告人推搡自诉人致其轻伤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应对造成伤残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腐败资产追回是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有关人员的合法利益,对犯罪所得的相关财物进行的查找、控制、处理等活动.2013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编”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一章.作为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该程序对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活动,及时追缴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协调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2.
司法实践中利用房屋进行合同诈骗的多为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骗取财物,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实施诈骗的并不多见。那么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呢?  相似文献   

13.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应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认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形式."虚构主体"包括冒用合法主体或者真实个人的名义和假借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之名义等形式;"票据担保骗财"的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存在交叉情形;对"逃匿骗财"的认定不能陷入只要收受对方相关款物后逃跑的,一律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误区."其他方法"必须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基本要求,且与四种法条巳列明的行为方式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非法占有目的"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问条件应当是在合同签订之前、之时或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应当以行为人从被害人处最初骗取的财物数额认定."连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以最后一次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损失额,加上前几次犯罪人尚未还清的被害人损失额来认定.未完成形态下,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14.
【裁判要旨】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地转移同一惯犯盗取的财物,是按共同犯罪以盗窃罪定罪,还是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处罚,要综合考虑有关因素,不能草率定性。该行为既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按盗窃罪定罪量刑;亦可能是事后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5.
根据刑法理论通说,盗窃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夺是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前者作为一种秘密的取财行为,其行为手段必然是平和的(即行为人不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因为秘密与暴力本身是相对的;而后者作为一种公然的取财行为,其行为手段往往会表现出一定的强力性质,如趁被害人不备突然夺走其手中的提包.秘密与平和、公然与强力,是一般情况下两种行为所具有的并据此相互区分的重要特征.但是,在现实的侵犯财产犯罪中,除了秘密平和和公然强力这两种常见的行为类型之外,还存在第三种行为类型,即公然平和.  相似文献   

16.
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该程序是我国为了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而设置的创新程序。增设独立没收程序,主要是为了建立一种缺席审判程序、一种对物诉讼,授权司法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死亡而缺席审判时,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物,解决实践中因"贪官外逃、自杀"等造成的诉讼障碍问题[1],从而有利于有效打击犯罪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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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  王莉 《中国检察官》2010,(18):17-19
绑架罪可以包括故意杀人、勒索财物两个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直接杀害被害人后再向其亲属勒索财物的非典型性绑架行为,认定上应紧密结合绑架罪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特征。  相似文献   

18.
在被告人逃匿或死亡案件中确立违法所得没收制度,标志着一种刑事对物之诉机制在我国得到确立。而在被告人到场案件中引入对物之诉机制,不仅可以有效地限制法院在涉案财物追缴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活动创造条件,而且符合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理念,可以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要构建刑事对物之诉机制,就要调整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的关系,确定对物之诉的程序模式。与此同时,在引入一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论的基础上,需要对被害人参与对物之诉的方式作出恰当的制度设计,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给予适当的安排。在刑事诉讼中引入对物之诉机制,将使涉案财物追缴成为独立的诉讼标的,促成司法裁判形态的多元化,并使得涉案财物追缴程序被纳入诉讼化的轨道。  相似文献   

19.
新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相似文献   

20.
蒋铃 《法治研究》2012,(9):101-109
刑法上的处分行为不要求达到民法上的处分行为和转移占有的程度,而是只要有财物持有的转移就够了。认为处分行为要求转移财物所有权的见解,缘于将刑法上的处分行为等同于民法上的处分行为的误区,使得凡是以借用为理由的诈骗行为都成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认为处分行为要求转移财物占有的见解,不仅难以解释犯罪的着手问题,混淆犯罪成立与既遂的关系、"处分行为"与"占有转移"的功能,而且有违背责任主义之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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