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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69 毫秒
1.
《北方法学》2021,(3):115-129
人工智能裁判系统在数据来源、数据格式、数据处理等方面存在技术困境,学界在多个维度下论证了它只能扮演"辅助"的角色。但"辅助"角色给投机者的"无效改革"提供了庇护,对于技术引发的诸多司法难题,我们需要作出抉择。现阶段,人工智能运用于审判多以建立样本数据库为基础,这种通过大量案例进行决策的方式更适应于判例法国家,对于我国而言将成为一种抉择,关涉样本筛选主体、样本筛选标准等诸多制度的对接,并且在推广的过程中也有可能面临困境。在技术层面,目前人工智能运用于审判以连接主义作为认知方式的基础,但随之而来的是决策过程的黑箱问题,使我国的司法体系再次面临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的抉择。面对智能裁判系统,法官们也在隐私权、审判权等方面存在担忧,智能裁判系统对法官办案时长、办案风格的识别以及偏离预警上报审委会制度都在事实上构成了对法官隐私权、审判权的隐患,可通过"双向监控"、弱化偏离预警的上报功能入手,避免审判管理异化为审判管控。虽然数据主义的发端引发人文主义的式微,但在面对由人工智能引发的司法的抉择时,数据主义无法对复杂的司法系统作出精准描述,依然需要以人文主义作为基础,技术的可行性不能作为人工智能运用于司法裁判时进行制度抉择的全部依据。  相似文献   

2.
利用人工智能的推理技术和机器学习技术,以及建立海量且有效的法律知识库,算法有可能接管司法决策。目前已经获得广泛应用的法律信息检索系统、法律专家系统皆属辅助型法律智能系统,它们的研发和使用为决策型司法智能系统奠定了技术和经验基础。然而,要使司法决策成为可能,人工智能必须在运用法律推理、掌握法律语言以及深度学习经验性知识方面取得决定性突破。人工智能司法决策必然要求重新审视法律推理逻辑,重构审判责任理论,重塑法官职业身份内涵,甚至改变司法决策过程中人机互动的关系格局。为了避免变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须划定人工智能司法决策模型建构的限度。人工智能的技术应用应符合国际通行的技术安全标准,介入应以司法公正为价值追求。通过构建合理的算法规则机制,对算法不透明性提供必不可少的制度约束。  相似文献   

3.
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法律推理与人工智能的关系角度探讨了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历史及发展动力 ,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制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价值和意义 ,特别是为法理学研究提供方法论启示和思想实验手段以及辅助司法审判和法律教育培训中的作用。法理学不仅为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来源 ,而且也为其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指导。此外 ,还探讨了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发的困难、策略和应用前景 ,其中包括立足于人机功能互补而提出的人机系统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4.
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智慧法庭"的建设,以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的智能化。由此可见,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传统司法模式有一定冲击,也影响着司法人员的判案思维,但鉴于人工智能发展现阶段仍存在诸多问题,在面临各方困境时,文章运用规范分析结合实证分析、域内外资料整合,致力于分析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司法系统的应用等问题,并尝试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19,(2):54-63
中国、美国和欧盟在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上初步呈现出自身的特点。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中国通过分散式的立法对它在电子商务、新闻内容推荐以及智能投顾等领域的应用进行了回应,算法公开透明是贯穿于这些层级各异的立法的共同要求。美国则是通过司法判例对算法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明确,在搜索引擎算法的案例中,它被看成言论,刑事辅助审判系统中的算法则被认定为是商业秘密。与中国、美国的个别化进路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盟通过对个人数据权利的严格保护,形成了对人工智能的源头规制模式。在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的背景下,这三种模式体现了在数据权利保护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平衡问题上的不同侧重。  相似文献   

6.
《中国审判》2009,(4):F0004-F0004
《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是一种在计算机局域网、广域网或单机上使用、以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检索为核心、对审判工作中法律应用过程进行全方位支持的大型数据库系统。该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组织,人民法院出版社和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共同研制开发。《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的配备使用,能极大地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相似文献   

7.
李威 《法制与社会》2013,(10):110-111
司法判例在中国古代已有悠久的历史,于唐代确定以法典审案为主,以判例审案为辅的审判方式,随着中国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发展司法判例逐步成为审判案件的辅助手段,其作用甚大。本文采取以小见大、以微见著的方法,以《龙筋凤髓判》为思考视角,着重探讨了中国古代司法判例的的作用,并对其作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目前地方司法机关正在尝试将人工智能用于刑事司法,其中在证据判断方面,人工智能也有所运用。人工智能运用于证据判断,应遵循辅助性原则、有限性原则、可反驳原则。在证据能力判断方面,人工智能不能对证据能力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判断,但可以进行形式上的筛选和把关;在证明力判断方面,人工智能不能单独承担判断证明力的任务,但在某些方面可以发挥有效的辅助和参考作用,如发现证据之间的明显矛盾或形态的变化;在证明标准判断方面,人工智能同样难以单独承担事实认定及证明标准判断的重任,但人工智能对证据规格的判断能够保障司法人员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人工智能用于证据判断的目标、方式、侧重点有所不同,在系统设计上应根据每个阶段的不同运用而进行有区别的设计。  相似文献   

9.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相关研究的热度持续高涨,但仍需要探讨的是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实际情况:包括何种人工智能发挥了作用、作用何在以及为何会在有些方面产生效果而其它方面又效果不彰。总体而言,人工智能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警务活动与司法辅助性活动中,但仍难称理想。小范围的成功是源于成熟通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普适性适用,而大部分司法人工智能产品难以发挥作用是由于未结合专门司法需求展开,所投入的资金与人才资源远远不足。未来应当降低对于司法人工智能的盲目期待,将研发重心从通用领域转向司法专用领域,转变司法人工智能的投入模式,大力培养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专门化、复合型人才。  相似文献   

10.
陈罗兰 《法学》2024,(1):127-140
人类个体知识传递面临如何转化为群体知识、如何实现代际传承两大难题,具体到法律领域表现为教育的代际递减、案例的信息过载与立法的过度抽象,从而导致了“同案不同判”“同错常同犯”以及裁判规则难以转化为社会行为准则三大问题。各国司法将视线投向人工智能技术,在智能辅助司法事务和有限的智能审判上的探索初具成效,但让算法学会裁判的“正向路径”则受各种因素影响而举步维艰。在强人工智能成熟前,人民法院通过构建案件质量回溯数字共同体以避免法官办理错案的“反向路径”更为可行。通过错案规则的结构化、代码化、平台化,彻底打破个体与群体、群体代际之间的隔阂,以此为雏形逐步构建出司法数据共建共治、司法资源共通共享、法律知识共学共用的数字共同体,以司法领域人机共融的路径实现从碳基生命向硅基生命的跨越式革命。  相似文献   

11.
我国司法体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尤其是在审判体制、审判方式、检察制度、监督体制、司法机关的效率与公平以及司法经费的管理制度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要对其进行改进与完善,逐步建立陪审团制度、加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检察机关的合理定位、重视制定《监督法》、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建立一个高效运行的司法系统,改革经费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12.
刘世伟 《法治纵横》2013,(24):53-54
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主要是指对审判工作所产生的各种数据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方面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提炼、分析的过程。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掌握审判工作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调整审判活动运行的重要依据,它对改进审判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需要,具有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借鉴了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审判方面在改进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在保持自身特色和长处的同时,充分吸收了当事人主义模式中能反映现代司法文明成果的成功经验,在完善我国刑事审判方面作出了重大改革。(一)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与审判公正价值的实现公正是现代法律制度追求的最基本价值目标,是法律的精神实质。审判是国家权力通过法律适用形式在解决社会纠纷领域进行的活动,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式”。它的公正性是保持法律制度永恒生命力的前提和基础。而刑事审判是“法院以确定具体刑罚权…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改纵横谈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另一刑事基本法律──刑法的修改与完善问题就显得格外引人注目了。本刊为此特约请了几位长期从事刑事法律研究和审判工作的同志通过笔谈的形式,从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刑法的发展走向等方面对刑法如何修改和完善发表各自的见解,以期...  相似文献   

15.
沈小平  陈杨 《法制与社会》2011,(18):134-134
巡回审判作为一项充分贯彻“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制度,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体现了效益理念,真正起到了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但本文通过对所在法院2010年巡回审判案件的分析,发现巡回审判在当前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加强对人工智能司法发展及风险的研究是时代课题,其中人工智能司法的可解释性困境尤为关键。人工智能司法可解释性指的是司法决策或行为的可理解与透明性,涉及基础数据、目标任务、算法模型以及人的认知这四类关键要素。不可解释困境主要是由数据失效、算法黑箱、智能技术局限、决策程序和价值缺失等因素所致。但是,人工智能司法的不可解释困境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可解释性具备认知层面和制度层面两方面基础。纾解困境的具体策略包括:构建司法信息公开共享制度,提高有用数据的甄别与利用效率;从软硬法结合视角建构司法系统的运行标准与制度规则;从全过程视角强化主体之间的协同治理;通过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赋权法官的司法解释空间,提高法律解释技术;强化交叉学科人才建设,提高对人工智能司法决策模型的引领;发挥法官的自律与能动性,实现司法智能决策的人机协同。未来,不仅需要把握司法价值与技术理性的平衡,还需考虑人工智能对司法的差异化介入,推动人工智能司法战略目标实现。  相似文献   

17.
算法与司法实践的结合,需要一个逐步成熟完善的过程。一方面,由于法律要素难以数据化、规则代码化与数据采集存在偏差,算法与司法活动存在契合难题;另一方面,算法决策适用于司法审判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算法的计算结论取代法官决策是否具有正当性等,诸多问题存在争议。算法应用于司法系统,既要平衡其作为技术商业秘密与公权力公开原则的冲突,又要平衡司法系统高效率与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的冲突。  相似文献   

18.
蒋惠岭 《现代法学》2023,(5):125-138
数字时代和智能社会是司法制度发展的新场景,而司法制度的理论支撑——司法规律(在法律范畴内体现为司法原则)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旧有问题依然存在,而新问题不断涌现。尽管司法改革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传统司法规律的内涵,但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以“智慧法院”建设为研究场景,针对在线诉讼、司法智能化、互联网应用中遇到的新问题,特别是审判独立、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司法民主、司法效率等主要原则受到的冲击,依托司法改革的成果,对上述原则在数字时代的内涵、表达、作用形式、困境及出路进行系统分析。即使在数字时代,传统司法规律的基本论断依然成立,但又需要适应时代要求和实践情况。  相似文献   

19.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在司法理性化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学界探索新的研究方法来推进这一过程。话语分析是司法社会学的重要方法,它的研究对象是围绕司法审议的话语行为,目标是对司法审议的理性化情况作出评价。在法哲学源头上,它可以溯及哈贝马斯和福柯的理论,两者分别形成了“理性主义”与“权力视角”两种法律话语分析的流派,并在实证研究领域发展出不同侧重的方法。在批判性梳理法律话语分析的理论渊源与实证方法基础上,本研究将其综合性地运用到我国司法审议的实证研究中,以若干语篇分析为例说明其作用,进而主张此种方法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语境下可以为完善庭审程序、实现司法理性化提供规范指引,值得进一步的挖掘和探索。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要紧紧抓住信息化建设带来的机遇,大力加强智慧检务建设。”检察机关人工智能建设的成效值得深入调研。以S省Z市G区检察院人工智能与智慧检务建设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从类案大数据检索、文书智能生成、程序智能预警、办案质效提升等方面进行数据分析,破解基层检察院人工智能建设进程中存在的盲目追求智能范围广度而忽略深度、忽视司法活动的多元化与差异性、技术开发与一线需求断层等问题,从增强顶层设计,明确法律人工智能的限度、专门化技术创新、法律人参与度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对法律人工智能未来的发展方向和举措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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