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只有能够和必须"共同"的部分,才可以成为共犯判断的对象。我国传统的刑法学理论没有区分犯罪构成中可以"共同"的部分和只须"个别"的部分,即没有区分不法与罪责,因而在共犯论领域陷入一系列难题之中。实际上,共犯判断仅与不法有关,所有的罪责要素(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均对共犯成立与否没有影响。但是,故意不是罪责要素,所以正犯与共犯的判断并非与故意毫无关系。  相似文献   

2.
3.
德国阶层犯罪论奠基于自然主义犯罪观的实证逻辑,偏离了犯罪作为价值判断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基本规律。德国刑法学从犯罪认知的存在论向规范论转向后,其犯罪论体系未能随着内容的变化而作出调整,其中的三阶层架构已名存实亡,而以“不法”和“责任”为核心的二阶层改造亦非良策。犯罪论建构应确立价值理性相对技术理性的统领地位。危害行为不属于犯罪的客观要件,而是须在主客观要素的关联评价中得以判断的核心范畴。犯罪论渐次展开的逻辑分层应当是,由罪质要素到罪量要求,再到附加条件。正当化事由应分解为无法益侵害的合法行为与被合法化的法益损害行为,并在犯罪论体系中作出不同的处理。单位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应当作为犯罪的特殊类型予以专题讨论。  相似文献   

4.
王昭武 《法学》2007,(11):101-109
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共同犯罪必须是所有共犯均构成犯罪,且教唆的对象限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而我们采取的是极端从属性说。事实上,与我国一样采取二元论共犯体系的日本刑法已完全摒弃了极端从属性说,而以限制从属性说为通说,且因违法的相对性理论的提出,最小从属性说的影响力日渐扩大。借鉴日本共犯的从属性理论,探讨要素从属性的内涵,倡导最小从属性说,对于发展我国的共犯理论,解决相关实际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5.
李晶晶  曲腾 《法制与社会》2010,(18):293-293
纵观刑法理论,其中关于犯罪论的理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其中的三阶层犯罪论与四要件犯罪论是本文的研究对象,通过对比两者的性质、逻辑结构、构成因素等方面,分析四要件犯罪论的优缺点。  相似文献   

6.
共犯的处罚根据理论是德日刑法当中热议的话题,被称为“犯罪论的试金石”.现在,责任共犯论与不法共犯论已经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的讨论主要是在惹起说内部展开的.只有与我国关于共犯的立法现状相联系,才能得出哪一种理论适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的结论.修正惹起说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是可能的.同样,支持修正惹起说并不一定说明在整个犯罪论体系当中应当采纳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  相似文献   

7.
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是典型的阶层式理论体系,其不仅区分违法与有责,而且确定了二者的位阶关系,即从违法到有责去检验犯罪的成立。这种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在方法论上要求两种重要的位阶关系,即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而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并未区分违法与有责,各个要件之间也没有确定的逻辑关系,容易以社会危害性的价值判断凌驾于具体构成要件的判断,导致根据惩罚需求强行入罪的情形。同时,其强调以主观与客观相统一认定犯罪,实务中往往从主观切入,不仅不能揭示犯罪的本质,而且容易导致主客观互相补充以及整体的思考方式,易导致错案。通过比较优劣得失,可以说,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由于具有阶层之间位阶关系的内在逻辑性,因而拥有相当的实践优势,其能合理解决共犯问题,有助于判决书充分说理,也有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8.
犯罪论体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服务于刑事法律实践而存在的。三阶层与四要件两种犯罪论体系在构造上的差别主要体现为对犯罪要素的排列组合方法不同,二者并无太大实质差异。理论与实务存在距离,在理论上同时承认两种犯罪论体系,不会导致刑事司法实务的混乱。  相似文献   

9.
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分别是完全共同犯罪和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础。片面共犯生存的逻辑起点就在于法律实践的发展和其自身独立的价值追求。片面共犯的成立不仅仅在于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意思 ,而且实施的只能是帮助行为 ,但其前提有赖于实行犯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10.
照搬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并非完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的正确方向。对比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三阶层体系所具有的所谓比较"优点"属于主观臆断。三阶层体系内部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在三阶层体系下,故意、过失的体系地位无法确定,对客观违法与主观责任无法予以真正区分。三阶层体系的具体构造在当今德日刑法理论中已开始被展开质的改造,其通说理论地位在未来还能否被保持尚存在疑问。  相似文献   

11.
德日犯罪论三阶层体系在其理论多元化的背后存在实定法背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司法运行中自觉修正了其理论预设中的逻辑错误,呈现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实质化与违法、责任要件弱化与空洞化的局面,从而使得该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模式呈现趋同的趋势。基于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司法运行状态的实证考察,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最需要借鉴的是德日刑法的解释论而非体系论。  相似文献   

12.
钱叶六 《中外法学》2023,(1):143-16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堵截性罪名,其设立并非对传统共犯评价模式的否定,而仅仅是对无法按照总则中共犯规定但又有处罚必要的网络帮助行为所做的类型化的应对。在性质上,本罪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特殊帮助犯,而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仅要求被帮助对象(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可(限制从属性说)。依据因果共犯论,在“一对多”型共同犯罪的场合,应对各个正犯的违法的量予以累加,并据此判断是否达到可罚的违法程度。本罪中的“帮助”,不仅指直接的帮助,也包括间接的帮助(帮助的帮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而提供帮助的,属于上游网络犯罪的帮助犯与本罪的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在他人犯罪既遂之后对其赃物的处置,而非对本犯实施的实行行为进行协力或加功(即非事前或者事中的帮助),与违法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因而不能与本犯形成共犯关系。  相似文献   

13.
对待中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着“在坚持这一体系的前提下予以完善”和以德日的三阶层体系加以改造的“推倒重来论”之间的激烈争论,其中前一种观点对于后者进行了猛烈的反击。作为一个“推倒重来论”的倡导者,对于这种反击进行针锋相对的辨析和驳斥,会使自身的立场更为坚定、明晰。  相似文献   

14.
承认共犯违法的相对性对要素从属性中限制从属性说的通说地位形成了挑战。限制从属性说贯彻了共犯论“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这一基本命题,但是在正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共犯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或者共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正犯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实际问题解决上存在困境。站在规范论的立场上,共犯违法的本质是对其自身行为规范的违反,由于行为规范中也包括了结果的内容,因此,共犯违法的相对性包括人的违法与物的违法两方面内容。共犯的违法性是由自身要素决定的固有违法与起到消极限制作用的正犯违法共同构成的,在此意义上,限制从属性说仍然应当得到坚持。  相似文献   

15.
论共犯关系的脱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共犯关系脱离 ,是指具有共犯关系的共犯人停止自己的行为 ,断绝自身行为与其他共犯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并为阻止犯罪的实现作出了真挚努力的犯罪形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共犯脱离的考察 ,对脱离的内涵、机能、标准以及要件进行了具体的论述 ,并认为 ,不同的共犯人由于其在共犯中作用的不同 ,其脱离共犯关系的要件具有不一致性。  相似文献   

16.
17.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围绕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形成了重构论与改良论之争。持重构论的学者主张废除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重建新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而持改良论的学者则主张借鉴外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因素来改良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虽然持重构论的学者与持改良论的学者在对待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认识上存在分歧,但是都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需要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可以按照客观要件→排除客观违法的事由→主观要件→排除主观责任的事由之顺序进行完善,并且也可以采用相应的方法对其合理性进行验证。  相似文献   

18.
《现代法学》2017,(5):94-104
密切关系人参与受贿时共犯罪责的认定,属于共犯与身份的竞合,在具体认定时应坚持违法共犯论、共犯从属性及正犯中心主义的基本立场。在密切关系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加功的场合,密切关系人应按受贿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密切关系人受贿加功的场合,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罪的正犯,密切关系人为受贿罪的共犯,在处罚上按各自的责任要素单独判断;在国家工作人员与密切关系人共同实施受贿的场合,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具体认定各主体的责任;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密切关系人受贿事后认可的场合,属于对法益侵害结果的认可,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认可行为评价为受贿罪缺乏责任基础。  相似文献   

19.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兴良 《法学研究》2010,(4):100-122
犯罪成立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在此并无区别,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犯罪成立要件之间是否具有位阶性。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之间具有位阶关系,这种位阶关系对司法的定罪过程具有逻辑引导机能,有助于保证定罪的正确性。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之间没有位阶关系,只是一种排列顺序,可以随意变动,四要件之间是一种互相依存关系。根据四要件认定犯罪,往往主观判断与客观判断颠倒,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混淆,存在实用性缺陷,影响正确定罪。三阶层犯罪成立要件理论具有科学性,应当为我国所采用。  相似文献   

20.
中国刑法学界一般在刑法总论探讨犯罪论体系建构问题,即定罪模式合目的性的考察与路径抉择。俄罗斯学界则通常在刑法分论探讨定罪问题,即所实施的具体社会危害行为与现行刑事立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合致性(符合性)的认定。我国刑法学界对俄罗斯犯罪论体系(定罪机制)缺乏应有的认知,通常将德国“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相提并论,并因此而将移植于苏联的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置于同一层面进行比较。然而,基于错误认知进行的比较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必然谬之千里。应在厘清俄罗斯犯罪论体系内含之定罪原理的基础上,摒弃无谓争论,合理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