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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要不要取消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这一争论出发,探讨了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公正性和社会效益及其信度和效度等问题,并认为取消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不可行,正确对待考试和教学之间的关系才是适当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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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考和大学四六级英语考试的进行,全国各地传出不少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的新闻。考试必然会有作弊,因为总有些人是想不劳而获的。因此,社会上就专门催生了一个地下产业——作弊专用设备制造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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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购买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答案后转卖考试答案的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两者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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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考试作弊行为刑法规制的关键在于考试期间试题和参考答案国家秘密属性的界定。考试期间,由于试题已经丧失可控性而不再是国家秘密,所以此时泄露或者非法获取试题的行为不可能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但是,考试期间参考答案仍然是国家秘密,任何将答案传递给考生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虽然仍是以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惩治高科技考试作弊行为,但是解决问题的思路已经完全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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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前各地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密切配合、果断行动。近期连续破获了45起涉及高考的贩卖作弊器材、考试诈骗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2名。对高考作弊行为,将“出重拳”予以坚决打击,对严重违规者一旦查实,不但取消今年考试或录取资格。还将予以取消下年度考试资格.并记人考生诚信档案,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北京晨报》6月6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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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考试舞弊现象之风严重冲击了统一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已经在全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机制应以"内外兼顾、多管齐下、防控并举"为基本原则,从考试舞弊行为的防范和惩治两方面探讨遏制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及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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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四、六级考试作为水平评定考试,对参与其中的作弊的学生作出"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其欠缺合法性和合理性.高枝承担着培养未来人才之重任,其管理更应注重情、理、法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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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旭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6):77-80
一般而言,考试要经过试题的制作与保管、考试与评阅试卷、招生录取三个基本的环节.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除了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418条规定的招收公务员、学生构私舞弊罪可分别适用于开考前的从卷的制作、运输,与保管中的保密阶段和从考试成绩造册入档以后的招生录取以外,而从开考至确定考试成绩的这一实质性考试阶段则无相应的刑法条款可依.随着近年来各类重大考试舞弊案件的相继发生,为弥补立法空白,解决适用法律的困难,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笔者建议在刑法中增没妨害考试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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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考试作为升学深造、求职晋升、获取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手段被广泛采用。据统计,我国每年参加各种考试的人数多达几千万,堪称世界第一考试大国。近年来,考试作弊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有向产业化发展的不良趋势,几乎规模较大的考试,考前在网络上都能找到众多关于买卖试题及答案、作弊设备的广告。日益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不仅破坏了考场秩序,侵害了广大诚信考生的权益,而且违背了考试制度所追求的公平、公正的人才选拔理念,危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应予严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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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学考试改革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侦查讯问学考试存在考试形式单一、考试内容陈旧、考后反馈缺乏等弊端,侦查讯问学考试改革应本着体现侦查讯问重实践、重应用;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综合考评促进全面发展;考试方法灵活多样等原则,在学期初应做好宣传与发动工作,期中应深入调研、积累考试素材并制作考试课件,期末时精心组织、实施,并及时做好总结与反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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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及替考犯罪的考试范围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那么什么是国家考试以及这里的法律是否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还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也同时包含在内?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考试有200多项,涉及3000多部与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每年考生上亿人,涉及面极其广,由于考试的性质、规模不一,是否将这些考试都纳入到刑法的范围内,需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含义作出详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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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亚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2):36-42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关键在于准确地界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同时还需明确“作弊”的各种表现。考试作弊罪的既遂应当同时考虑组织行为的完成和作弊行为的实施。帮助组织考试作弊应是一个独立罪名,帮助组织作弊的行为不属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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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对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初步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本文在探究国内外相关刑法规定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体特征、客观方面、主体特征和主观方面,以期使本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合理、准确的运用,进而对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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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是普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纵深推进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掀起全民普法热潮具有普遍重要意义。为做好今后普法考试工作,特就法律知识考试的做法和有关问题作一探讨。江西省万年县是“一五”、“三五”普法全国先进县,于2005年初出台了《万年县法律知识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考试实施办法》),使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完全处于规范化管理之中。《考试实施办法》共有十章二十九条,其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考点和考场设置;监(巡)考人员选任及职责;考试的具体实施;附则。总则首先确定考试对象、时间、考试范围、目的,由县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