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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桥西区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区检察院关于区八届人大代表曹秀勇涉嫌挪用公款案的情况汇报。经区检察院查实,曹秀勇作为一名居委会主任,利用其职务便利,将用于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的10万元私自借于他人用于盈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由于其本人是桥西区八届人大代表,因此检察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许可对曹秀勇采取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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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目的具有多样性,既有因收受贿赂而挪用公款的,又有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及非法活动的。正是由于挪用公款动机、目的的多样性,挪用公款行为可能引发其他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而涉及其他犯罪的,在罪数认定上也必然存在一些争议。在此笔者着重探讨以下三种常见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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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刑法处断,存在颇多争议。司法实践中,既有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律实行数罪并罚的,也有择一罪处断的;在理论界,有观点认为,对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并索取或者非法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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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介绍挪用公款也应定罪蔡坚近年来,挪用公款案件上升幅度较大。据笔者调查,导致挪用公款发案率上升的因素很复杂,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许多挪用公款案件是因第三人介绍挪用而发生的。如个体户李某想进一批货,但手头资金不足,就请在某局任副局长的舅舅刘某帮忙解决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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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处挪用公款案中,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因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有明确规定,处理较易;而对于挪用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的,由于对《补充规定》理解不一,处理中有分歧。本刊本期发表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杨矿生和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李华如撰写的两篇文章,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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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处挪用公款案中,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因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有明确规定,处理较易;而对于挪用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的,由于对《补充规定》理解不一,处理中有分歧。本刊本期发表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杨矿生和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李华如撰写的两篇文章,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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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在把挪用公款被银行扣还了所欠贷款,应否追缴的问题上,出现过不同的作法,有的人认为银行扣还贷款是合法的,银行是国家的,无需追缴。将挪用人与使用人以“不退还”改变案件定性以贪污论处了事,有的因数额巨大被批准判处死刑。1997年刑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又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解释划定为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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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31日上午,原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国库科财政专户会计杨立强因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根据法院判决。杨立强贪污、挪用公款高达5100余万元。其中包括4900余万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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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8年高法《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凡因挪用公款而兼以索受贿赂的,均以数罪并罚。但是,笔者认为,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出台以后,这种一概以数罪并罚的认定与处理就应当引起质疑了。有人认为,人大“解释”只是专门就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形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立法界定,并未就挪用公款中的贿赂应否数罪并罚作重新规定,所以1998年高法“解释”第七条依然适用。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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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行为界定为:“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这一司法解释中,说明“不能退还”在原因上是客观原因,在时问上是在一审宣判前。那么,主观上不想归还而导致挪用的公款无法归还,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因主观不想归还而导致公款不能退还,已不是暂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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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4条对挪用公款罪下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用途是能够影响犯罪构成的,那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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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上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戴成文、宋宝贵、王培英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受贿215万元人民币、挪用508万美元的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戴成文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构成重大立功而被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宋宝贵因向戴成文行贿和与戴成文共同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王培英因向戴成文行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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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规定性,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不为谋取私利或者不以个人名义而挪用公款的行为,都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2002年4月28日立法解释第(一)项不科学。“归个人使用”只是挪用公款罪的目的要件,不是故意内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时间、数额不是故意内容,只是定罪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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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挪用公款罪的相关法条入手分析,认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可以分为三种:典型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从重处罚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非典型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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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名:方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案【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2008年6月,犯罪嫌疑人方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决定逮捕。在侦查过程中,方某主动交待了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与某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业务中,给予该公司信息技术部原副总经理杨某贿赂款的犯罪事实。因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