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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家事代理权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先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夫妻之间处理共同财产地位的平等性,保护善意第三人等内容,但是对于夫妻日常事务代理的主体、内容如何限定,并没有明确的说法,这给日常婚姻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应该尽快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此等内容,从而确立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以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文章将从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概念、特征、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不足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对建构我国的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给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第1060条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家事代理权,被称为《民法典》的立法亮点之一,对于维系家庭之日常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学界多以代理权为路径对家事代理制度进行构建。但代理权的解释路径不仅不符合民事代理的一般特征,并且独立的家事代理制度与《民法典》第1064条存在一定的重复与矛盾。夫妻之间形成的婚姻共同体在财产关系上与合伙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通过对合伙人执行权及代表权的借鉴,将《民法典》第1060条解释为“家事代表权”,并与第1064条之规定进行整合,可以构建出较为完备的家事代表权制度。同时,通过类推适用代表权之一般规则,可以填补目前我国现行法关于夫妻侵权债务的认定以及夫妻一方有限责任的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3.
本文拟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进行探讨,界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含义,论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特征以及我国婚姻法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必要性,指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不足。在此基础上,为建立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4.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法律为便利夫妻共同生活、保障交易安全而设,具有不同于传统代理形式的显著特征与特殊性质。家事代理权的成立需具备四个要件:只能产生于合法配偶之间,基础是配偶身份关系;行使代理权的一方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必须善意无过错;处置对象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范围限于日常家庭事务的处理。本文同时对超越代理权的法律后果及行使限制作了探讨,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之不足也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设立,对于调整、规范夫妻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对于维护财产交易安全和保障第三人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所以这项制度对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基本含义、特征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和提出立法建议等方面做出简要的探讨,以期为我国未来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构建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6.
在祖国大陆,家事审判改革正在各试点法院积极开展。在此背景下,我们从学术的角度,对我国台湾家事事件法的立法目的及基本原则、家事事件的范围及分类、家事事件的调解程序、家事事件的诉讼模式、家事事件中保障弱者权益的制度等进行学术分析,进而考察祖国大陆家事审判程序法的立法与实践,结合祖国大陆实际,提出完善祖国大陆家事审判程序的立法构想,以期为我国当前的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制度。怎样才能达到“有理由相信”的程度,立法上比较概括和模糊,司法实践中也争议较多。具备什么条件才构成表见代理,是父子关系,就构成表见代理吗?本文就此作些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8.
[案情]某律师事务所与某省商业银行签订法律事务合作协议.约定该所拥有该省商业银行系统法律事务优先代理权.但并未就优先代理权的实现制定详细细则。张某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获得该商业银行A市分行更多的法律事务代理权,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先后送给该分行法律事务部经理史某财物合计人民币40万余元。  相似文献   

9.
法律的创制,是为以法律为根据创造法律秩序提供前提条件,法律并不自发地构成法律秩序,只有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对它的具体操作,才能创造生动、理性的法律秩序.公证人作为应用类法律职业者,和法官、律师、检察官一样,是法律的实践者.  相似文献   

10.
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已经困扰我国民法学界多年。我国《民法通则》将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之一,此一做法近二十年来不断受到学界的质疑。学界的质疑可以分为技术、理论和精神三个层面,其中精神层面的质疑最为激烈。大多数质疑者认为,合法性本身与国家强制是紧密联系的。然而,法律行为概念在19 世纪形成的历史表明,合法性本身仅仅被当作区分法律行为和侵权行为等违法行为的一种技术手段,与国家强制的观念没有必然联系。我国学界对法律行为合法性的质疑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相似文献   

11.
在民事行为中,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行为人的该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由此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在一般情况下,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被代理人在事后予以追认,这种追认是积极的、明示的,正是这种积极明示的意思表示,将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由此订立的合同因代理权瑕疵的消除而产生法律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在理论上称之为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实质要件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相似文献   

12.
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中国律师的属性由“国家法律工作者”衍化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进而被界定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不是简单的文字更动,而是与时俱进,对中国律师本质属性的科学定位,也是对中国律师地位和作用的经验总结。“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属性,决定了律师必须讲政治,坚持正确的政治,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四个服务”的工作宗旨,体现立所为公,执业为民职业精神。忠于宪法和法律,甘当法治精神和法律理念的宣传员,甘当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传播者和践行者,形成星火燎原之势,让13万中…  相似文献   

13.
一。表见代理效力不适用有权代理 通说认为,表见代理应与有代理权的代理具有相同的效力,即表见代理行为的结果应直接归属干被代理人,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不可否认或推卸。《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以特别通知或公告,通知第三人,已授权某人为其代理人时,代理人根据通知,在前一种情形,对收受特别通知的特定第三人可以行使其代理权;在后一种情形,对任何第三人均可以行使其代理权。”既然法律确认行为人可以行使代理权(不论被代理人是否真正授权)则“代理结果”必然归属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14.
汽车总要拐弯。不过,汽车由人控制,只能按照人的意志行驶和拐弯。因此,汽车拐向不同地方,反映了人的不同意志和愿望。通常情况下,只要你不违反国家法律和交通规则,车往哪拐,拐向哪,别人不好管。  相似文献   

15.
虚假信息披露是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痼疾,对它的治理必须多管齐下。目前对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消息屡屡见诸报端,但对他们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还不曾耳闻。值得庆幸的是投资者的权利意识正日益加强。1998年12月14日,一投资者姜某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红光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国泰证券(上市推荐人),中兴信托(主承销商)和相关中介机构赔偿因披露虚假信息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但不幸的是法院以一个自相矛盾的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相似文献   

16.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会在全国人代会上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相似文献   

17.
姜桂金 《经济与法》2003,(11):28-29
催告,是指向他人发出的,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间内实施某一特定行为内容的意思通知。关于催告权的性质,笔者认为,催告不是法律行为,是意思通知,但催告与法律行为有诸多共同点.除其效果为法律所直接规定外,其他各方面基本适用于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催告是准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8.
阿计 《中国律师》2004,(11):41-43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连袂通过了《刑法》等7部重要法律,这是改革开放后结出的第一批法律硕果,标志着被“文革”彻底摧毁的国家法制重新启动了建设步伐。1982年,随着新《宪法》的诞生,共和国正式确立了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后,地方立法权又有所扩大),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从此,立法权成为上述各级人大最经常运用的首要职权,一个崭新的“立法时代”开始了。正视“数量”奇迹,反思质量危机据统计:自1979年恢复和…  相似文献   

19.
小消息引发社会大讨论 2003年3月31日,人民日报<江南时报>在十三版的不显眼位置上,以"在校大学生失足可暂免起诉"为题,报道了一则仅千余字的消息:今年1月7日,浦口区检察院对南京某大学2000级计算机系学生王某涉嫌盗窃一案决定暂缓不起诉.浦口区检察院审查期间,深入学校了解到该生平时学习良好,还有5个月就将毕业.因一时糊涂,盗窃他人手机,触犯刑律.承办小组认为该生还有其可塑性,有挽救的可能.遂提出对该学生实行"暂缓不起诉"、考察5个月的意见.该决定得到校方的肯定,学校保留王某的学籍.报道还透露,随着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转变,浦口区检察院为挽救失足大学生,使他们重新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开一条新路.  相似文献   

20.
翟峰 《江淮法治》2008,(22):16-16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要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抓紧研究提出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的方案并组织实施”。我们从中即可知,标志着“一个社会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和成熟的法律领域可以法典化”的“立法新生态”将在我国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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