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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出现了诸多"飞车抢夺"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乃至生命权利。对于飞车抢夺行为的定性,实务界和理论界看法不一。飞车抢夺行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行为,在不同的情形下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同,对其定性应该区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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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是交通工具发展之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对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都有着严重危害。针对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明确了飞车抢夺行为的定性。但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也要求相关司法解释在行为人主观意图、想象竞合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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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信用卡事后使用的行为[案例一]:行为人A对被害人B使用暴力,迫使B说出银行卡的密码之后,B趁甲不备逃脱A的控制,A随后立即前往最近的ATM机处取出卡内所有现金1万元。第一种观点认为,抢劫信用卡的行为可以构成抢劫罪,其后的使用行为如果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存在牵连关系,可以按牵连犯来处理。[1]第二种观点认为,抢劫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后的使用行为才是真正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使用抢劫得来的信用卡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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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被告人何某于2006年与人合伙开办大米加工厂,至2008年4月何某退伙时,该厂拖欠某个体业主程某大米货款人民币1万余元,何某在退伙协议书中承诺由其承担上述债务。嗣后,被害人程某多次向何某索债无果。2008年9月8日下午4时许,程某再次上门索债,适值何某外出,即打电话催何还款,并在其家中坐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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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盗窃利益行为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盗窃罪的对象应包括财产性利益。这样认定可以有效解决司法实务中的诸多困惑,使得刑事处罚上不再存在空隙。刑法第265条是利益盗窃罪的注意规定,也是抢劫、盗窃利益行为入罪的路径。在解释论上将“财物”扩大解释为包括“利益”的做法比将“利益”与“财物”严格区分的做法更为妥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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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具有债务纠纷因素的抢劫行为的界定,由于立法粗疏,理论界有不同的解说,司法实务中的处理结果也极不一致,本文分析了几类债务纠纷型抢劫行为的具体认定,并指出此类案件处理中可能影响定性的有关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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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信用卡不使用的,不能定抢劫罪。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要根据是当场使用、事后使用,还是既当场使用又事后使用作不同的定性和处理。当场使用所抢得的信用卡的,应定抢劫罪;事后使用的,应定信用卡诈骗罪;既当场使用又事后使用的,则应定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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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63条作为法定刑加重情节之一规定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这一项,而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显示身份进行抢劫的则未加规定,理论上对此种情况如何适用法定刑认识不一。本文在比较了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之轻重后,导入了学界主流观点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及其所存在的问题,并且也评介了解释论者为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所作的努力。在立法论的层面上,则认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立法技术的整体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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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7日5时许,犯罪嫌疑人宋某携带铁棒潜入吴家行窃,翻箱倒柜一无所获。此时,吴某突然起床上厕所,宋某便躲入厕所旁空屋内,后来宋某怕吴某发现自己的行踪,便冲入厕所用铁棒猛击吴某头部。吴忍痛与宋搏斗并高喊捉贼,吴的爱人及邻居闻讯赶来,将宋某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吴某构成轻伤。此案应如何定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持不同意见。公安机关认为,宋某之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现由是:宋某夜深人静之时人室盗窃,作案中遇吴某起床上厕所,怕罪行败露而行凶伤吴,符合我国《刑法》第269条之规定。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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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枪支弹药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取得枪支弹药的一种性质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当前我们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重点。关于对抢劫枪支弹药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取得枪支弹药的行为,其犯罪手段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对此类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150条规定的抢劫罪处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抢劫枪支弹药的行为,比抢劫一般财物危害性更大,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应当按照刑法中有关类推的规定,比照刑法第112条所规定的抢夺枪支弹药罪定罪量刑。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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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的行为是盗窃还是抢劫?周刚,王丰伦被告人熊某、赵某、张某3人于1993年8月一天中午乘坐长途客运汽车前往外地收取欠款。12时许,在客车行驶途中,熊某乘车上旅客打瞌睡之机,先后两次从座位上站起来在货架上搜翻他人的行李包。此时,赵某在打瞌睡,张某日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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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情介绍,我认为方为义同志文中所述的对此案定性的几种意见都值得商榷。我的看法是:对吉布吉尔的行为既不能以敲榨勒索,或过失杀人定性,也不能认为他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按照刑法学犯罪构成的理论来分析,我认为吉布吉尔的行为,定抢劫(未遂)罪比较适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