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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探讨,以期对健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有所借鉴。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现状1.1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够公正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主要有三种途径,分别是卫生部门委托、双方当事人委托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而其中的双方当事人委托对患者极为不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害方往往是患者,现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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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探讨,以期对健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有所借鉴。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现状1.1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够公正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主要有三种途径,分别是卫生部门委托、双方当事人委托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而其中的双方当事人委托对患者极为不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害方往往是患者,现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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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不断完善和健全,医疗赔偿案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遇到医疗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选择医疗事故赔偿;也可以选择医疗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委托作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医疗过错责任鉴定),适用民法通则处理.本文报道一起医院将患者结核病误诊为肝硬化导致不良医疗后果,适用民法通则赔偿的案例,笔者从法医学角度对该案例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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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医疗事故鉴定成为其中争议很大的一个环节。在有关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医学鉴定公正性受质疑,医学鉴定实际上被规避,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所加重。本文拟通过对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和医学鉴定程序的比较,寻求两种鉴定程序的异同,并进一步提出司法鉴定机构介入诉讼中医疗事故鉴定的设想,通过改变目前诉讼中医学会专属鉴定的现状,缓和目前医疗纠纷民事赔偿诉讼中的一些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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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司法鉴定是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依据当事人申请,将鉴定事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行为。诉前司法鉴定机制的确立的目的是在诉前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专业性鉴定,并明确该鉴定意见对各方都有约束力。诉前司法鉴定意见对当事人双方预判即将到来的诉讼争议走向有指导作用,对诉讼结果会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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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弊端根据国务院1987年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省(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制度。各级鉴定委员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只负责本地区的医疗事故鉴定。当事人对下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到上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经过多年的实践,施行这种处理办法,无论是在维护当事人权益,还是适用法律方面都存在着严重弊端。一是地方保护与行业保护影响鉴定的公正性。本地区的医护人员负责本地区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人与是否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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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前履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审查内容,判定申请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应予以受理进入行政鉴定程序。在此基础上,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运用医疗事故行政处理3种处理方式,来缓解医患矛盾。本文结合实际处理案例分析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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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患者Y因患胸、背部瘢痕疙瘩到某民营医院求治。该院接诊医师L认为可以考虑手术治疗。两天后,L医师对患者Y在局麻下进行了前胸及背部瘢痕疙瘩切除术, 术后患者Y伤口感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患者Y向该医院所在地的某市某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区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区医学会组织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手术适应症选择欠妥及手术操作欠规范与患者出现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认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的医疗行为在患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对于这一鉴定结论,患者和医疗机构均表示服从,当事医生L不服,但医疗机构不同意提起再次鉴定,医师L遂以个人名义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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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5)
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发生争议,或当事人一方要求追究医疗责任和赔偿损失,有待双方协商解决或依靠行政程序或通过司法途径方予了结的医患矛盾.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要受理、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申请,首先必须认定医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没有"过失行为",认定医者的过失行为有没有造成患者"死亡、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严重不良后果.即一旦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就获得了介入的法律依据,可以依法追究当事者的责任或要求经济赔偿.当事人的诉讼权受鉴定结论的限制,当事人依鉴定结论就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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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建立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问题,一直是医患双方争论的焦点。从实际情况来看,医疗事故争议少有一次鉴定结案的,即使经过了两次鉴定,有的也仍是争执不休,既增加了个人和社会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上的成本,也加剧了医患关系紧张,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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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医疗过错责任时存在不明确医疗过错、对病历材料真实性的重视程度不够、忽略病人的知情权、过份强调医疗的高风险性、过分强调疾病对后果的影响、过份强调医方的法定义务等问题,在组织鉴定的做法上也存在鉴定书上鉴定人不签名及网络鉴定、异地鉴定不能被采纳、鉴定时间过长的不足.本文通过医疗纠纷案件在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时存在的不足,讨论如何开展医疗过错责任鉴定.设想如下一是树立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是两种鉴定结论的司法理念;二是树立医学会不是医疗纠纷案件唯一鉴定机构的司法观点;三是明确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是处理医疗纠纷引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唯一、主要证据;四是建议分别建立行政处理阶段和诉讼阶段的不同医疗纠纷鉴定体系,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医疗过错责任,并完善鉴定体系.在诉讼阶段的司法鉴定由人民法院组织建立鉴定人名册,建立高级医学专家名册库,并开展培训,使所出具的鉴定符合法律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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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运用于诉讼活动就是司法鉴定,它与法医类司法鉴定,是不同类别的鉴定,适用范围不同。作为《侵权责任法》专列的一类特殊侵权类型,其技术鉴定的名称,以“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为妥。目前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医疗纠纷争议中最为关键的“诊疗行为的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正是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所无权涉及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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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法院应否受理 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不属医疗事故”的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或申请新鉴定后,仍然维持原结论的,当事人(指病员及其家属)能否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在司法界中有人认为当事人无诉权,法院不应当受理。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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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并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本文就一起先经法医学解剖,后又经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法医学解剖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初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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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鉴定机构与当事人之间并未建立任何法律关系,当事人因认为鉴定意见错误而起诉鉴定机构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基本案情]2007年,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其父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A鉴定研究所对李某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依该鉴定研究所认定李某"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鉴定意见,判决宣告李某为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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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尚处在继续治疗中的患者的医疗事故等级判定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各医学会还多以患者鉴定时的情形作为定级的标准,而一旦鉴定后患者的情形发生变化,对鉴定的质疑在所难免。笔者根据两例生存期恶性肿瘤患者医疗事故等级判定的不同结果,谈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