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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差异根源于如何运用“民事法律事实”制度来解释、筹划引起物权变动的践行行为。当前各国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三种类型。对物权变动是否需要公示及公示所起作用的认识差异和对引起物权变动原因的不同认识是确定物权变动模式的主要因素。我国采用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能够弥补债权意思主义容易导致交易不安全和物权形式主义程序繁琐的缺陷,与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传统相协调,当属适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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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存在着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债权意思主义三种主要的物权变动模式。我国《物权法》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本文讨论了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并分析了债权形式主义和债权意思主义的区别,而且对我国的民事立法提出看法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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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立法背景下的物权变动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的变动模式作为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现行立法背景下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未来物权立法能否选择一个既与国际接轨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变动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虽非债权意思主义,但也绝不是学界通说的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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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意思主义、形式主义、折衷主义的分析,再与我国目前物权变动理论进行比较,从而引发对我国现行理论及实践框架下构建物权变动规则以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的思考,认为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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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本文结合我国物权法草案,探讨了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作者比较了两种模式的区别以及特点,认为我国物权法草案采纳了以登记要件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的模式,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作者探讨了登记对抗模式中的第三人的范围,以及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的必要性,并对登记对抗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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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未经登记的受让人利益的保护--兼论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变动的未经登记的受让人利益保护是我国立法中一个容易忽视的问题。我国物权立法应该对物权变动的未经登记的受让人的利益实行物权保护的模式。当事人合意产生物权效力的立法模式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具有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基础,也具有一定的立法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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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出台后,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已明确为登记生效主义,但并没有明确具体采用德国模式还是瑞士模式。经过对大陆法系三种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法国主义、德国主义、瑞士主义的比较,本文认为瑞士主义兼取了前两者之长,弥补了前两者之短,以其结构上的优势以及对我国国情的适应性成为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当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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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物权变动的规则纳入物权法总则并设立系统的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立法体系的一项创造。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规则的创制,反映了市场经济的需要,贯彻了民法社会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了法律行为理论的要求,纠正了先前我国民法立法和学界关于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同时生效或者不生效的规则和法理。物权变动主要的规则是公示原则、区分原则等,而支持这些原则的,是物权行为理论,而不是行政授权、行政确权或者事实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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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物权法著作通常把物权变动规范模式分为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该分析框架有明显缺陷,应从物权行为立法选择与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意义两个维度构建更为精密的新分析框架。现行《物权法》采用的是物权行为否定与公示大折衷主义的规范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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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事实,物权行为应当与债权行为同样受到重视。通过实例对物权行为的结构深入分析,使我们充分认识到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债权行为完成对物权变动的理论探讨,进一步证明物权行为存在的价值及建立物权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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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并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登记生效为原则、等级对抗为例外,本文将就我国法律对该模式选择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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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模式之选择与交易安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物权变动模式之争历时已数百年,交易安全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物权变动与交易安全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价值取向不完全一致,不应当合并在一起用一个规则来处理。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使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的问题都得到了较好解决,反对者所提出的诘难是不能成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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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变动的理性基础及其实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物之支配的本质 ,是人的外在化意志对物的支配。但以法律事实为实证 ,以物之行为支配为公示的物权 ,其外在化意志对物的支配却发生断裂。为此 ,限制物上意志对峙中既存意志的排斥力 ,成为物权变动理性判断的必然选择。意思主义和折衷主义均以蕴涵双重理性意义的合意为基础 ,而形式主义则以独立的物权合意作为物权变动的理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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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法律规范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变动可分为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依法律行为以外之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特别是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最为普遍,也是立法规制的重点,我国《物权法》采用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兼采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本文就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不动产和动产为基本划分,对因不同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分别做出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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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法视野论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之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变动是物权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上的重大课题,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不能只停留在法律层面的分析,更应该权衡本国的实际国情。本文试从比较民法的角度分析和论证不同物权变动模式的利弊,并论证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债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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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云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6):102-118
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这部法律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然而由于其涵盖面广、制度设计难度大,加之中国所特有的国情等原因,使得本法适用中仍然存在诸多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广泛而热烈,本刊特约请有关学者,对其中之物权行为、共同共有、不动产物权等方面内容展开深入探研,并撰文如下,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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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3条确立的物权变动一般规则不再允许当事人以特别约定排除,这一规定本身具有进步意义,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所有权保留制度已无适用的空间。我国关于物权变动的系列相关规定在表述上一直不注重意思要素;《物权法》规定的三种观念交付方式的适用范围应予明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