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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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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兹将我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希即遵照执行。一、儿童供应标准调整为:不满两周岁的儿童,每人每月供应粮食八斤;两周岁以上不满三周岁的儿童,每人每月供应粮食十斤;三周岁以上不满五周岁的儿童,每人每月供应糧食十四斤;五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儿童,每人每月供应粮食十八斤;六周岁以上不满八周岁的儿童,每人每月供应粮食二十二斤;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儿童,每人每月供应粮食二十五斤;十周岁以上,每人每月供应粮食二十七斤半。  相似文献   

2.
我省农村粮食三定工作,目前已经结束,但据各地报告,尚有少部分地区定产偏高、定购不切合实际、任务分配不平衡等现象。为了求得全省做到大体上平衡一致,对上述问题必须合理地加以解决。为此,对有关问题,做如下决定:一、定产方面:全省大部地区定产基本合理,但尚有忻县区定襄县有三十五个乡定产偏高,静乐县三十五个乡薯类未按同等粮田定产;晋南区万荣、河津、临猗和夏县、石楼、安泽等部分地区定产偏高。为了全省大体上平衡,对定产偏高的地区,应当适当加以调整。调整办法应该是:定产平均偏高的地区,可采取平均核减的办法:一个县内少数乡定产偏高,可按乡分类排队分类核减;少数户定产偏高者,可在覆查中个别调整。  相似文献   

3.
兹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中几个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荣军学校、军队文补校学员的粮食供应标准,原规定每人每月供应粮食三十五斤,改为每月供应粮食四十斤。二、半脱离生产乡干部基层供销社与信用社的脱离生产干部,凡在家起伙者,在家扣除留量四二○斤,在社起伙者,由国家供应,其家内不再扣除留量,已扣者应该如数卖给国家。前决定凡家在本乡者一律由家内扣除,国家不再供应的规定作废。三、山区邮电投递员供应标准,每人每月供应粮食为三十八斤。川地仍按原标准执行。  相似文献   

4.
兹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中几个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希从三月份起贯彻执行。(一)关于人食供应标准方面:一、晋南地区除安泽、浮山、汾西、永和、石楼、隰县、蒲县、大宁、乡宁、吉县等十个山区县份仍执行原规定供应标准外,其余平川地区各县的县级以上机关、团体、厂矿企业等工作人员,每人每月粮食供应标准一律改为三四斤;平川地区县以下的区级干部,每人每月供应标准改为三六斤。二、农村小学教员的粮食供应标准,一律政为三五斤。三、私营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后,其职工、店员的粮食供应标准,应一律按照国营工、商企业  相似文献   

5.
省人民委员会(55)财武字第九一○号通知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中几个问题的规定,仍照旧执行外,特再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粮食定量标准方面的临时办法:(一)省、市、专、县的国家工作人员,自一月份起每人每月平均增加供应粮食一斤,如系集体入伙的中灶、小灶之人员不再增加。(二)公私合营、私营企业的职工、店员,每人每月平均增加供应粮食一斤。(三)市镇居民中的六周岁以上至四十五周岁的非农业人口,自一月份起每人每月增加供应一斤半。  相似文献   

6.
兹将目前粮食三定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统一答覆如下:一、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计算统购与收益分配问题:(一)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社统一计算交售统购粮食后,应本农业生产合作社多劳多得的分益原则及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精神规定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这就是要使劳动日多、劳动好的社员能够多分得些粮食,以奖励社员劳动的积极性,但也不能分得过多。另一方面要照顾到每个社员的实际生活,使每个社员都能分得他们所需要的粮食。目前各地分配的办法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按社统一计  相似文献   

7.
兹根据十月十四日各地电话汇报中所提出的问题,综合答覆如下:一、三定到户后,农户增添人口与耕畜者,按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处理之。二、灾区救济户、供應户,除按国家规定的灾区灾民救济标准与供应标准发给救济粮食与供应粮外,不再增加供应量。但到国家市场上购买粮食者不加限制。三、富农界线的划分依据,应按现有经济条件决定。四、产粮区个别村或户,按国家计划种植技术作物而缺粮者,其供应标准与当地余粮户用粮留量标准同;否则按当地缺粮户供应标准供应。  相似文献   

8.
一、关于定产与统购计算:(一)为了照顾合理平衡,凡一九五五年春季分配到乡的定产、定购任务指标,与此次三定到户数字有偏高、偏低不符合实际情况者,允许进行适当调整。(二)种植商品性较大的稻谷等作物的农户或农业生产合作社,其应统购粮食的计算与其他农户同,所余之稻谷,按周转粮处理。即除留给稻农足够的种籽和一部食用稻谷(太原每人留用一百斤)外,全部售给国家,由国家兑换给同等数量的粮食。(三)农民利用国家投资兴修的水利进行灌溉,旱地变水地而增产者,定产时应按水地计算定  相似文献   

9.
兹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中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希即贯彻执行。一、标准的调整: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标准,经过一年来的实践与调整已基本接近合理,但尚有少数工种供应偏低需加调整。为此本着够吃者不动,不够吃者调整,特殊者补助的原则,作如下规定:1.原属特殊重体力劳动之基建劳力工、白酒掌木锹工由原供应51斤调整为55斤。2.原属重体力之人力排车工由原供应48斤调整为55斤;铁路重体力养路工由原供应48斤调整为51斤;人力小平车工由原供应45斤调整为51斤。5.原属轻体力工种之马车搬运工由原供应39斤调整为45斤;人力浆染纱布工、人力轧棉工、黑铁  相似文献   

10.
今年上半年,我省税收工作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全体税务干部的努力下,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相应作出了若干规定,并改进了稽征管理方法,及时组织了各税收入。但是由于对实际的变化情况估计不足,在工作上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征免界线划得不够清楚,致使各地在执行上理解不一,加以个别税干的强迫命合作风,在群众中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为了正确组织国家收入,并有利于生产的发展,特就农村税收存在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几项补充规定:一、附属于农业社内经营的手工业作坊或商业单位,只征收营业税,暂不征收所得税。其营业税率,不分营业收入额或营业收益额,一律按综合税率3%计征。营业税的  相似文献   

11.
两个月来的全省粮食「三定」到户工作,在迅速健康的进展中,大部分地区的定产、留量、统购率基本上取得了平衡合理。因而广大群众,都表示对政策的热诚拥护。但是,部分地区也遗有定产偏低,扣除不合理,统购率不平衡的偏向。为了正确的贯彻执行粮食三定政策,对上述偏向必须加以纠正。为此,特做如下补充规定:一、扣除留量中的人食标准,在一般产粮区,每人全年留量不低于三六○斤;山药蛋集中产区,  相似文献   

12.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国家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业社)的粮食统购统销,以社为单位进行。依照1955年三定到户时核定的数量计算,余粮社员定购数量和缺粮社员定销数量应分  相似文献   

13.
最近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农村金融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指示中指出:"目前秋收已大体结束,农业社和农民正在大量出售农副产品。在这个农民有钱的季节里,应当按期收回已经到期的农业贷款,积极地吸收农村存款,增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信贷力量。但是不少地方对于收回农业贷款的意义认识不足,本年内收回的农业贷款数字只占到期应当收回农业贷款总数的30%到40%;对于在农村吸收存款的工作也不够重视,缺乏积极的准备和布署;甚至在农副产品的收购当中对已经预付的定金也不作清理等等"。这是完全符合我省情况的,也是非常适时的。1956年我省银行和信用合作社1至10月份共放出各种贷款14,881万元,对于支持农业合作化发展  相似文献   

14.
兹将有关粮食、油料统购中的几个问题解答通知如下,希研究执行。一、关于粮食定产后新增加复播及未定产荒地、滩地的粮食产量计算问题:1.余粮社(户)在核定粮食统购任务时,应根据"定产、定购三年不变"的政策,对定产后新增加复播和未满三年荒地、滩地的产量,不应加入三定产量内计算统购任务。但由于全国有的地区遭受重自然灾害,为了保证国家粮食需要,支援灾区,在计算超产增购40%的任务时,应按全部实际产量减去三定合拢后的定产量,则为实际超产的数字,依此计算增购。2.在核定自足社(户)和缺粮社(户)的粮食供应数字吋,应当将新增加的复播、荒地、滩地之  相似文献   

15.
为了进一步鼓舞部队士气、增强国防力量、巩固国防,并充分发挥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建设军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各专署和市、县人民委员会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当立即邀请当地转建委员会、兵役局、青年团、工会、妇联、报社、广播电台(广播站)等及其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开展拥军优属宣传工作的具体计划,然后通知各乡、街道、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组织宣传队伍,分工负责,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宣传工具,如广播、墙报、黑板报、漫画、快板、短剧等,进行深入的爱国主义和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群众的  相似文献   

16.
我省在农民中推销1956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进展情况,较去年是有进步的,大部分地区根据农民的经济情况,提前进行了推销。据不完全的统计:完成认购的数字,已达计划推销指标的92.48%,交款达指标的28.28%。但还有部分地区准备结合夏季粮食征购进行,在已开展推销的地区,也需注意结合完成交款。因此,结合夏季粮食征购,完成农村公债推销任务,还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目前,各地夏季粮食征购即将开始,为了使推销工作能与征购工作很好的结合起来,保证按期完成农民  相似文献   

17.
兹将各地最近在粮食统购统销中提出的几个具体问题分别解答如下:一、半农半工的农户,在扣除留量时,如系余粮户、自足户,可按一般馏量标准扣除;如系缺粮户,在评议供应数量应不低于一般农户的留量标准。二、为了照顾养猪事业的发展,农村缺粮户饲养的公母猪,除供应一部谷粮、麦皮等代食品外,亦可供应一部粮食或豆饼,但供应总数不得超过当地一般留量标准。三、农民因特殊情况进城临时居住需要出卖之粮食,各地粮食购销站均应按规定付给地方粮票或全国通用粮票,不要采取开给证明条具的办法,以免造成供应上的混乱。有的地区已经开给证明者,为了保证供应,各购销站门市部仍应准其照数购粮。  相似文献   

18.
省府一九五四年六月廿五日省財勞衛字第二一九號「關於執行華北一九五四年建築業工資制度及工資支付辦法的通知」 (載本刊第六卷第十三期)及(54)省資委字第五六號通知中,有幾個問題,經請示華北行政委员會指示如下:一、闕於日工資率的計算方法問題:因建築業實行大禮拜制,因此自八月一日開始,統一以二七·六六計算,不再以廿五·五天計算,特重申前令,希堅决執行。二、關於職員工地津贴問題:凡在工地工作的黨、工、團幹部及醫務人員,統按規定發給二千五百元的工地津貼。  相似文献   

19.
"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并由国务院于1958年9月13日命令发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也经财政部修订补充于1958年9月13日以(58)财税字第52号令公布。现决定自1958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试行,并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对若干具体问题作补充规定如下:一、国营工业、定息的公私合营工业以及手工业合作组织,相互进行协作生产,除了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已经规定给予免税照顾的协作产品以外,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协作生产的,对用于制造打稻机、新式步犁、滚珠轴承的另件、配件,属于固定协作生产关系,  相似文献   

20.
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命令省财武字第409号1957年5月23日为了加强物价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健全物价分级管理制度,以继续保持物价的稳定,省人民委员会特制定了"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工农业产品市场价格分级管理目录",并经1957年5月17日山西省人民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希即于6月1日起贯彻执行。在此以前,各有关部门下达之物价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应以本规定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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