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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跨国诉讼、仲裁和调解被认为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三驾马车”。在跨国诉讼、仲裁中,已有《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作为相应的国际法依据,为解决国际商事争端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国际商事调解机制却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一直以来未形成针对商事调解的国际立法。为解决国际商事调解立法的缺位,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研究拟订的《新加坡调解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18年12月经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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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美国商事调解概况(一)美国商事调解基本情况美国的诉讼程序耗时长、费用高且对抗性强,仲裁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也较高,因此,调解在美国社会已被广泛应用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模式。以阿拉巴马州为例,根据阿拉巴马州争议解决中心②(The Alabama Center for Dispute Resolution,Inc.)统计,自1997年至2019年,该州共调解案件109406起,调解成功86472起,调解成功率为79%。另外,调解也不限于小标的的纠纷,2020年美国调解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最高索赔金额约为15.7亿美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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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立法而言,笼统地制定一部包括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商事调解(其中包含行业调解)在内的调解法难度太大。司法调解已有专门的诉讼法作出了规定,行政调解则多为劳动争议之类的事项,目前也有了专门的法律保障。目前实际上最迫切需要立法支持的,是民间性质的调解,主要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的商事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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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一项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商事调解在高效化解商事纠纷、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治理中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的商事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队伍显著发展。截至2023年年底,我国已经登记设立223家独立第三方商事调解组织,并且组织数量呈现加快增长趋势。与调解组织数量增加相关联的,是我国商事调解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为例,该中心自2020年至2022年,案件数量年均增长率达45%;2023年受理商事调解案件达12509件,同比增长31.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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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调解与仲裁的结合(一)关于调解的一般概论调解是第三者在争议当事人同意或邀请的情况下,就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从中进行斡旋协调或予以说服,促使争议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一种解决争议方式。为便于研究,我们将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协议称之为调解协议,将对争议最终解决达成的协议称之为和解协议。诉讼之外的和解协议,实际上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契约或非契约发生的争议,通过合同性质的协议予以确定,因此,和解协议就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份新合同。商事调解根据不同的标准可有不同的分类。如按机构来分:有个人调解、机构调解、行政机关调解、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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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作为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调解在国家治理乃至全球治理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特别是2018年联合国通过《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以来,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商事调解发展浪潮,各国纷纷出台与商事调解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着力塑造自身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在全球商事调解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深刻认识发展商事调解的时代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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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是ADR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方面由于它能够在协商解决问题的同时实现争议方利益的最优分配而在争端解决中备受青睐,另一方面又因为缺乏法律强制力等缺陷而导致在中国解决商事争端的实践中阻碍重重。调解和仲裁相互配合的多元化设计,应该是既节约成本又利益最优的不错选择,这一切还需要中国相应的国内立法予以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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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作为诉讼外争议解决方式的一种典型代表,非公开性是其最基本的程序利益,也是其广泛和成功地运用于商事争议解决的根本原因,而保密规范也因直接关涉调解的此种程序利益而为调解程序所必需。就目前调解立法以及调解机构制定的调解程序规则有关规定来看,调解保密规范主要在三个方面设置了具体规则,即:所有调解参加人都应为调解中披露的信息保守秘密;调解中披露的信息原则上不能在其他程序之中作为证据加以使用;调解不成功后的其他程序中调解员不能担任相同或相关争议的当事人的代表或律师以及仲裁员。当然,保密规范的上述要求并非绝对,原则上必须予以遵守,但允许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披露有关调解信息的例外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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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带一路"建设开展以来,我国与沿线国家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与此同时,相应的商事纠纷也呈现增长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构建高效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妥善化解商事纠纷,助力沿线国家经贸往来,已成为沿线国家的共同愿望。商事调解是商事争端解决的重要方式,能便捷、迅速、高效地解决商事争议案件,在国际上早已为发达国家所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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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事调解在我国调解制度中属于“后起之秀”,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分支,也是社会治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诉讼、仲裁和调解被誉为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三驾马车”,其中针对商事纠纷进行的调解活动具有针对性强、专业程度高、涉及利益大等特点。我国开展商事调解工作三十多年来,这项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社会治理效能,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亟待采取相应对策解决。一、树立商事调解新理念无论是战略规划还是决策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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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至今在中国仍然是一种重要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方式。然而,商事调解的发展并不太顺利,主要是因为调解结果不具有终局性,缺乏强制执行力,若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往往还需要重新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反而耗时耗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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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争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对于即时履行的调解协议,双方签署时则能够履行约定的义务。但是许多调解协议是无法即时履行的,部分当事人提前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了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的民事责任,也有一部分当事人未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相关责任。比如某案例中,债务人需要在一段时间内定期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此时,调解协议中通常会有两种约定:(1)如未按时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应当每日支付欠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调解协议中未约定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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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救济方式,相对于调解、诉讼,有其独特的优势所在,这也是仲裁在法价值意义上值得探讨之处。本论文即从商事仲裁的概念、范围引申出仲裁与调解、诉讼的异同比较,然后说明仲裁特有的优势,最后探讨仲裁在法价值上的意义,并从中体现仲裁最终达到正义、公平的法的价值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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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律协公布了《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送审稿)》(以下简称《调解规则(送审稿)》),该规则出于“尽量避免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矛盾激化,更加有利地给予双方当事人利益上的维护”的目的,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调处律师收费争议作用”,“确立了‘预防和调解’为解决律师服务收费争议的主要方式”。在律师服务收费争议问题非常突出的今天,出台收费争议调解规则对于缓解律师因为收费问题被投诉或被起诉、帮助当事人方便低廉地获得收费问题上的救济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本文拟对律师收费争议调解制度的积极意义以及《调解规则(送审稿)》可完善的地方进行初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