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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涓 《清华法学》2013,7(4):156-175
法院地法在国际私法中呈现多种表述,每一种表述都有不同特性。表述为内国强制性规则的法院地法具有对外国法的排他性,需要克制对适用这类规则范围的不当宽纵。将法院地法表述为内国法的冲突规范通常是单边规范,限制这种单边规范的数量,可避免对法律适用属地主义的回归和法律选择普遍性的破坏。将法院地法直接表述为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体现的是司法管辖权的优势,这时,选择法院地法仅为不当扩大内国法的适用范围时,当限;选择法院地法若为尽可能使法律适用结果有利于当事人时,可纵。不动产所在地法是法院地法的一种特殊表述,在此方面,对法院地法"限"的必要应该体现在继承领域。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实现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的便利不是理性的理由,法院地法和法律关系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当事人利益的特殊需要才是考量法院地法是否应该被选择适用的标准。  相似文献   

2.
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就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并根据冲突规则适用外国法,而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则从法院国的利益出发,着眼外国法的内容或其适用结果以限制、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国际私法的发展正是在以适用外国法为一端,以排除、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为另一端的这一矛盾天平上运行的。由此可见,公共秩序保留无疑是国际私法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瓶颈”。①因此,有必要对公共秩序保留进行深刻地探讨。一公共秩序保留概述(一)公共秩序的涵义公共秩序一词有静态、动态两层涵义:从静态的角度…  相似文献   

3.
论国际私法关系中解决法律选择的方法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一、为什么要专门讨论法律选择的方法问题凡是了解国际私法性质的人都知道,国际私法是在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且主要是解决内外国法律选择适用问题的。因此,一谈到国际私法,就会自然联系到要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和适用外国法。可是,法律作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本是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的。那么,内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为什么竟要去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和适用外国法呢?这是自国际私法产生以来,一直为国际私法学家们探讨、研究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4.
我国关于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都仍存在一些不足。对于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上主要有以下解决办法:推定外国法与法院地法相同并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地法作为辅助性准据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抗辩;适用与本来应适用的法律相类似的外国法;适用辅助性连结点再次选择准据法;适用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一般法律原则。我国应借鉴他国法律规定的合理成分,在直接适用法院地法的做法上补之以适用与该外国法相类似的法律和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以及一般法律原则作为选择。  相似文献   

5.
略论公共秩序保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当一国法院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该国法律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但法院认为适用该外国法会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就不予适用,而代之以本国法或其它相应的法。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此外国法产生的权利也就不被承认,因此也有人将该制度称之为“外国法适用的限制”,或“外国法的拒绝适  相似文献   

6.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存在着不依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法院地法以实现本国国家利益的状况,这种状况的合理性值得分析。通过对当代国际社会中国家利益的分析和对依国际私法规则与不依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法律实现国家利益的分析,各国应在全球化合作理念关照下,摒弃不依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法院地法的做法,坚持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选择适用内外国法,以维护本国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顺应国际社会公正、平等地适用法律实现国家利益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7.
宋晓 《法学研究》2009,(6):193-206
国际私法的识别问题是独特的法律问题,只与法律适用有关,而和管辖权无直接关联。理论纷乱的源头很大程度上源于对识别对象的认识不清。识别的对象是法律规则,识别的中心问题是识别外国法规则和解决识别冲突。识别过程反映了实体规则与冲突规则的对向交流关系,法院地法说和准据法说各执一端。新法院地法说灵活游动于两端之间,透显了识别问题的本质和实践要求。识别问题只宜强化理论指南,而不宜通过立法解决。  相似文献   

8.
董金鑫 《海峡法学》2011,13(4):89-96
作为涉外民事诉讼审判依据的外国法是经由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而被纳入法院地国的法律体系之中,产生内国法的效力。一国法院的法官只能依据本国法进行裁判,由此外国法具有本国法的性质;而外国法的内容的确定则需由当事人的举证证明,是一种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待证事实。总之,国际私法上的外国法处于法律和事实之间的状态。  相似文献   

9.
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决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是法院首先面对的问题。外国法的查明方式关系到该外国法能否最终被援引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外国法无法查明时,法院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也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并无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明文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在外国法查明方面的空白。本文旨在从外国法查明的相关理论出发,结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条的规定,对有关外国法查明的性质、方法进行深入探析。  相似文献   

10.
所谓公共秩序保留,又称公共秩序,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种保留制度。在我国国际私法领域,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既有其不同于别国的特点,又存在不尽完善而需改进之处。本文以我国1988年著名的"海南木材"案为出发点,探讨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中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11.
所谓公共秩序保留,又称公共秩序,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种保留制度.在我国国际私法领域,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既有其不同于别国的特点,又存在不尽完善而需改进之处.本文以我国1988年著名的"海南木材"案为出发点,探讨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中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12.
侵权行为的适用法即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也可以是法院地法,还可以是与侵权行为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如何在这些法律中选择侵权行为所应当适用的法律,侵权行为的冲突规则的确立就显得十分重要。英国1995年国际私法法案中制定了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一般规则,以最密切联系为例外规则的一套科学的冲突规范。借鉴英国的立法,我国在制定侵权行为冲突规则时,应当确立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冲突规则,抛弃双重可诉原则。  相似文献   

13.
非洲国际私法在前殖民地时期和殖民地时期均以适用法院地法为主,在当代,非洲国家参与的国际私法条约并不多,对于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也还没有确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非洲国际私法在法律适用中也开始考虑人权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14.
<正> “外国法院说”(foreign court theory)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项独特制度,但我国学者对它的认识并非一致。韩德培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认为它是“英国法官依英国国际私法而适用外国法时,应与该外国的法官自行适用其法律相同,就是说英国法官应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而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最后所应适用的法律”。董立坤所著《国际私法论》认为英国的“双重反致”或“外国法院说”是指:“英国法院受理设住所于  相似文献   

15.
在涉外合同涉及法院地公共利益的时候,法院可以通过适用单边冲突规范等几种不同的途径,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而适用法院地法。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我国司法机关应对法院地法的适用保持谦抑,这是营造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具体来说,直接适用的法规范应仅限于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国际强制性规范,且应仅直接适用于合同的某个具体方面,其所涉合同应该与法院地有足够的联系;相关单边冲突规范应该只适用于属于其“范围”之内的法律关系;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领域不应适用法律规避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应该继续坚持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谨慎态度。  相似文献   

16.
向在胜 《法学家》2012,(3):134-146,179,180
通过对英格兰、德国和法国有关外国法程序地位相关制度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出,一国在程序法层面如何对待外国法主要取决于以下四个层面的因素,即:一国在历史上形成的对待外国法的社会心理态度,体现一国如何体认外国法性质的国际私法理论,一国在国际私法价值与程序法价值之间的权衡与选择,以及一国有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职责分配的民事诉讼体制。上述四个层面的总体情况决定了我国应在坚持法律说的前提下兼顾程序效益。基于这一判断,在外国法适用问题上,我国应采由法官依职权适用外国法而由当事人查明外国法的做法。  相似文献   

17.
段威 《法制与社会》2010,(25):171-171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在外国法的适用和排除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具有维护法院地国立法管辖权的"安全阀"作用;另一方面,对该制度的过度适用会使法律选择的过程变得愈发的不确定。所以,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如何合理地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该制度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其被滥用,成为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共同面对的课题。  相似文献   

18.
外国法的查明之立法及司法问题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港澳的回归,使得涉外民商事纠纷激增。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适用外国法,包括外域法,是不可避免的。外国法的查明是正确适用外国法的前提。但是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1〕外国法的查明在我国经常被忽视,立法及司法实践在此问题上均暴露出不足与混乱。本文拟结合对我国法院涉外审判实践的认识,从比较法角度进行实证分析,就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修正我国诉讼制度起到抛砖引玉之功。一、两大法系对外国法查明的比较研究所谓外国法的查明,又称为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在英、美等普通法系…  相似文献   

19.
国际礼让说学者认为一国法院之所以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是基于国家主权观念出于礼让的考虑。这样的观点将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公法因素发展到极致。国际私法属于广义的国际法体系,其理论起点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非国家主权。但在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背景下,国际公法因素仍然值得重视。  相似文献   

20.
陈卫佐 《法学研究》2013,(2):173-189
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和已对该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同属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制定法均有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但其国际私法分则对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处理方式则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裁判涉外民事案件的实践中,实体法解决办法有别于冲突法解决办法,仅在案件不符合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条件的情形下,才能依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已对法院地国家和其他缔约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并不等于选择了合同准据法。而如果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尚未对法院地国家生效、但已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国家生效的国际条约,则只能视为对无法律约束力的“非国家规则” 的选择。由于“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事项既不适用冲突规则,也不适用实体私法规则。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不会同国际条约中的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则发生抵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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