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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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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大监督“力度不够”、“实效不高”。这是社会的评价。地方人大的同志聚到一起,谈论最多的话题也是“如何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怎样看待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中带有普遍性的观点是,认为人大监督“程序”性的东西过多,实体性的大少。今后应当少一些“程序”性的东西,多一些实体性的监督。对此,笔者不能苟同。人大对本级“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行使的国家权力监督,是至高无上的。人大的监督权,不能说少,更不能说小。按照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对本级“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全方位的,从保证法律实施到监…  相似文献   

2.
政府部门副职领导由党委推荐提名、政府直接任免,不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因而,一直成为人大监督的“盲区”。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对政府部门副职实施监督?答案是肯定的。从宪法、法律规定的相关精神看,实施对副职的监督是必然的。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本区域内的法律监督权和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权。”这些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相似文献   

3.
拙文 《人大建设》2007,(1):20-21
监督法,是国家就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专项立法的第一部法律。这部法律,虽然在调整范围和监督内容上没有涵盖人大监督制度的全面内容,但它明确了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确定的监督形式、监督手段的运作程序,解决了人大监督的机制问题。这对新形势下强化和规范人大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部法律,同宪法和其他法律关于人大监督的规定一起,已构成了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框架。  相似文献   

4.
江泽民同志提出"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而在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过程中,人大应该担负起什么职责?本文试就如何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依法对干部行使监督管理权问题谈点粗浅认识。强化对干部的监督管理需要形成三点共识人大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使法律监督权或工作监督权,最终都离不开对人的监督,因而必须围绕着对人的监督做文章。第一,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实质上是人大对所任命的"一府两  相似文献   

5.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权。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人犬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行使权为、参干管理国家事务的最高层次,最具有权威权的监督。但监督权在运用中往往很难操作到位.主要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特别是法律规定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该出手时不出手”,很少使用甚至不用,直接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同时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极不相称。  相似文献   

6.
朱汉平 《人大研究》2005,(11):F0004-F0004
一、认识上的不到位问题。应该说,人大代表大会制度已深入人心,人大作用的发挥也越来越充分,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尽管如此,对人大认识不到位的问题还是普遍存在的。这里面有人大自身的问题,更有体制上的问题。比如,从法律的授权来看,人大的监督工作应该是全方位的、无条件的。但是人大自己却提出了“少而精”的监督工作原则,给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造成了混乱:到底应该是全面监督还是“少而精”的监督,少到什么程度算合适?这一原则的出台有可能是考虑到职代表人数偏少而提出的。但专职代表偏少的问题可以通过改革来实现,而不应该削足适履,通过缩小监督面来实现。另外,从职能来讲,人大的工作不像其他部门只栽花不插刺,而是找问题多,给实惠少;批评多,表扬少。一些地方“一府两院”不愿意接受人大监督,不愿意人大多开展工作。甚至在私下交流时,一些干部对人大的正常工作也非议颇多,不满之情溢于言表。从法律的角度讲,”一府两院”理应无条件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临督。但实际工作中,“一府两院”很多时候既不主动也小及时报告工作。人大要了解某一方面的工作只能向“一府两院”伸手去要,使法定的刚性监督的威严荡然无存。根据宪法,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的执行机关(即“行使”行政权的机关),法、检两院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机关。每年人代会上,“一府两院”的报告经过人大的市审查批准,即成为权力机关的决定,“一府两院”应不打折扣,无条件执行。但现实却不尽如人意,“一府两院”说变就变。说加就加,说减就减,随意性很大,使权力机关的决定成了一纸空文。鉴于上述原因,有些人大的同志对人大工作便产生了“干多不好意思(给“一府两院”挑刺找毛病,影响关系),干少了不够意思(对不起党和人民,对不起自己拿的那份工资),所以只能意思意思(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得过且过)”的想法,致使许多地方的人大工作活力不足。  相似文献   

7.
一、必须加强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指导和帮助 (一)加强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指导和帮助是法律规定的要求。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领导关系,但他们之间存在指导关系,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七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行使“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相似文献   

8.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人大对乡镇人大具有监督、联系、指导的关系,但由于当前指导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统一的操作规程,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很大程度地存在着不规范、不到位或越权指导的现象。但如何开展联系和指导,是当前县级人大常委会面临的一个不太容易把握的现实问题。当前县级人大常委会指导乡镇人大工作,在认识上主要存在以下“四个误区”:一是“无关”论。即认为宪法、法律已明确规定了乡镇人大相应的权力和责任,乡镇人大应独立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只要开展的工作不违法就行,至于乡镇人大开展了多少工作,效果如何,那是乡镇…  相似文献   

9.
发挥人大街道工委的监督职能的提法和做法不妥,这种否定基于以下认识: 从主体上看,人大街道工委行使监督权超越了法律规定。我国《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相似文献   

10.
由于人大监督的法制化程度比较低,既缺少详细的法律对人大行使监督权加以规定,也没有专门的机关和专职的人员来实现人大监督权。这导致了我国宪法上的人大监督还停留在纸面上。难以真正落实。  相似文献   

11.
刘德金 《云南人大》2007,(12):25-26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他负责,受他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府两院”必须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这是法律的规定,人民的要求。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实际情况与法律的规定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认真研究,不断加以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监督"一府两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要使监督到位,首先必须认识到位,提高对监督重要性的认识。——人大监督具有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具有权威性、必然性和不可替代性。就整个国家监督体系而言,这是法定的权力,不是可监督可不监督的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是法定的义务,不是可接受可不接受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虽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至高无上的监督权,但缺乏明确的机构来负责对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致使人大监督流于形式,行政、司法机关中官僚主义盛行,大量的“灰色腐败”问题滋生。针对此问题本文借鉴瑞典和英国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对我国创制人大监察专员制度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和模式构想,并对明确其与司法监督和行政监察的关系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思考,旨在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弥补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不足。  相似文献   

14.
姚文仓 《人大研究》2000,(10):12-13
李鹏委员长指出 ,监督就是支持。要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没有立法权的县市人大更应把监督工作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有的同志感到人大监督方面的法律不完善 ,难以开展监督工作。特别是地区人大工委 ,法律地位不明确 ,更难行使监督权。我认为 ,国家的监督法虽然没有出台 ,但现行法律对人大监督的内容、对象、范围、方式等已作了许多规定 ,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我们对这些法律规定还贯彻得很不够 ,很不充分 ,甚至有的权力干脆没有使用。要加强人大监督工作 ,真正做到既不失职 ,又不越权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解决好敢于监督…  相似文献   

15.
人大信访工作,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组成部分,也是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建设力度的加大,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利益主体出现了多元化格局。各类社会矛盾和焦点问题越来越多,信访工作的形势越来越严峻,面临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因此,如何把信访工作作为人大常委会做好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来看待,切实把信访工作和监督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发挥信访工作为常委会监督工作服务的作用,是我们需要积极实践和探索的重要课题。但是,把人大信访工作作为“终点站”的提法,从运行的实践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来看,是做不到的,也是不科学的,主要理由:  相似文献   

16.
《山东人大工作》2007,(10):61-62
“今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这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最近出台的《关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作出的规定。此举有利于把新闻舆论监督和人大法律监督有机结合,并形成合力。  相似文献   

17.
《人大研究》2003,(9):19-24
对本级“一府两院”实施监督 ,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更好地行使监督权 ,做好监督工作 ,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实现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近年来 ,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不断探索 ,做了大量的工作 ,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 ,目前地方人大监督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监督工作的许多方面还需要探索和总结。我们从甘肃省各级人大主任研讨会的材料中摘编的这组文章 ,是我省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体会、思考和总结。我们相信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 ,人大的监督力度必将不断加大 ,监督的效果也必将不断增强。———编者  相似文献   

18.
地方人大行使质询权二十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不满意而提出质询,这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也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 一、人大行使质询权发挥了哪些作用  质询作为人大对“一府两院”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一种形式,20年来发挥了如下积极作用。第一,增强了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意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举行期间,如果仅仅满足于听听报告,举举手、拍拍手,有意见不提,见问题不讲,那就没有很好地履行代表职务。1998年5月25日,在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  相似文献   

19.
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岳具才,张凤鸣提高对人大监督的认识“监督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既然人大的权力直接来自...  相似文献   

20.
关于增强人大监督权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人大自成立以来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举足轻重,然长期以来其对“一府两院”监督不力的事实也毋庸讳言。今天在我国倡导“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如何加强人大监督权,有效限制公权行为的边界以保障民权,就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一、我国人大监督权行使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当前我国人大监督权还没有得以充分行使,监督的作用和效果也不太明显,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望存在较大差距。监督不力是其主要特征,具体表现为:监督主动性不高,震慑力弱,权威性不够,实际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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