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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规范和拓展律师涉外法律服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政府的入世承诺,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我国律师法律服务业实施了进一步的开放措施,取消了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数量、开办城市和一家外国所只能设1个代表机构的限制;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继续从事本国的法律业务,可以“提供我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与我国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的委托关系;降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机构首席代表、代表执业年限的要求。可以肯定,随着中国落实WTO的各项承诺以及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大,法律服务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对开放后的…  相似文献   

2.
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广东代表处的基本情况广东是司法部最早允许设立境外律师事务所办事处(代表处)的试点地区之一,1992年吴少鹏律师事务所广州办事处作为全国第一批境外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国(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广东设立代表处共有15家,其中外国律师事务所3家,香港律师事务所12家,主要集中在广州、深圳。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处主要有几个特点:焦l、从构成来看,以香港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为主,占我省全部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的80%。2、从机构设立来看,广东的境外律师事务所早期发展较快,近年发展较慢。至1995年,我省就有外国(港…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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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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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在这气象万千的新春时节,我们在北京举行仪式,向获准在华设立办事处的问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颁发批准证书。在土匕,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向获准设立办事处的12家律师事务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远道而来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代表和各位贵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提供外国法律服务,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律师工作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施。从1992年7月开始进行试点至今,司法部已先后批准了67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和26家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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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2年我国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进行试点到2001年底国务院颁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管理条例》,北京地区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逐年增加。截止2003年3月底,北京市已经有62家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设立了代表处,100余名外国律师获得在京执业的许可。其中英国和美国的律师事务所有29家,占总数的47%;香港律师事务所12家。  相似文献   

8.
一、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的现状自1992年我国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进行试点到2001年底国务院颁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管理条例》,北京地区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逐年增加。截止2003年3月底,北京市已经有62家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设立了代表处,100余名外国律师获得在京执业的许可。其中英国和美国的律师事务所有29家,占总数的47%;香港律师事务所12家,占总数的19%;其余的21家律师事务所分别来自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和约旦等9个国家。在62家律师事务所中有14家律师事…  相似文献   

9.
[公布日期 ]2 0 0 4 9 2 [类  别 ]行政法·司法行政[施行日期 ]2 0 0 4 9 2[文 (令 )号 ]第 92号令[同时修改法规 ]2 0 0 2年《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华的执业活动 ,维护我国涉外仲裁活动和法律服务秩序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决定将《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应当认定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属于“中国法律事务”行为的第 (四 )项 ,修改为 :…  相似文献   

10.
4月12日,司法部在北京向荷兰、法国、比利时、美国、巴西、新加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11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颁发了驻华办事处批准证书。从1992年司法部开始允许外国律师所在中国境内设立驻华办事处提供外国法律服务至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的数量以每年近15家的比例攀升,目前已有来自16个国家的103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和28家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深圳、青岛、大连、福州和成都等城市设立办事处,提供境外和国际商事法律活动。这次新批准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反映了几个特点:一是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中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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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是司法部最早允许设立境外律师事务所办事处(代表处)的试点地区之一,1992年吴少鹏律师事务所广州办事处作为全国第一批境外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处开始挂牌营业。经过11年的发展,目前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广东设立代表处共有15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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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律师法律服务对外开放稳步推进.内地律师业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律师业的业务合作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紧密。截至2010年12月26日,19个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了227家驻华代表处,香港地区律师事务所设立了66家驻内地代表处,有30多家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了分支机构;共有7家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试点代表处及其派驻的12名代表获准在中国内地执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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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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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人 《江西律师》2001,(2):32-32
4月12日,司法部在北京向荷兰、法国、比利时、美国、巴西、新加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11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颁发了驻华办事处批准证书。从1992年司法部开始允许外国律师所在中国境内设立驻华办事处提供外国法律服务至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的数量以每年近15家的比例攀升,目前已有来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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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2003年1月8日,在司法部举行的颁发“批准证书”仪式上,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宫晓冰宣布了此次获准在华设立代表处的11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3家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的名单;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向这14家律师事务所颁发了批准证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付洋、秘书长贾午光,及北京、上海司法局的相关负责人出席了仪式。颁证仪式由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周院生主持。段正坤副部长在颁证仪式上的讲话中指出,“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提供外国法律服务,是我国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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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法律》2005,(1):3-4
司法部关于修改《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2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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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03,(8):5-7
随着外国律师事务所“进驻”中国的脚步加快,对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逐渐成为我国司法部门的关注重点。如何完善外管工作机制、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及司法部的相关规定等问题成为今后一个阶段我国司法管理部门的重要研究课题。针对这一现实,2003年4月22日,司法部组织召开了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处管理工作座谈会,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出席了会议并讲话。本刊特组织刊登段副部长讲话摘要以及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司法厅(局)的发言,与读者一起为外管工作的进一步完善鼓与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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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年末岁尾、辞旧迎新之际,福建省司法厅在福州市举行首批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机构(试点)颁证仪式,为台湾叶大慧律师事务所驻厦门代表处等7家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机构颁发执业证书,我代表司法部向这7家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机构获准执业表示衷心的祝贺!向来自台湾律师界的朋友和出席颁证仪式的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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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12,(12):107-143
第120号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8号令),以下219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1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现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20.
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律师发展国际法律服务业务和推动中外律师的交流与合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批准。第三条申请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时间满二年;(二)有执业律师十八以上,其中能熟练运用外国语工作的不少于三人;(三)在提出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未受过惩戒处分;(四)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办公通讯设备和其他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工作条件。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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