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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出资的方式悄然兴起,并越来越成为投资者所青睐的出资方式之一。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2005年新《公司法》肯定股权可用以出资之后,首次对股权出资制度的详细规定。《办法》的出台掀起了一轮股东或公司以股权出资的浪潮。然而,由于股权性质的特殊性,股权出资也隐藏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如何完善现有制度并将风险降至最低则成了如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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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但因为长期以来国家没有出台具体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各地工商部门对股权出资的要求不一,进而使得股权作为新型出资方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颁布,企业股权出资的热情高涨,然而股权出资中也隐藏着一定风险,本文将就股权出资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防范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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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但因为长期以来国家没有出台具体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各地工商部门对股权出资的要求不一,进而使得股权作为新型出资方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颁布,企业股权出资的热情高涨,然而股权出资中也隐藏着一定风险,本文将就股权出资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防范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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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在我国已经成为近年来商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如主要由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引起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已屡见不鲜,涉及到的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都将受到一定的侵害,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解释对瑕疵股权转让虽有规定,但明显存在不足,因此股权转让前的风险预防至关重要,针对此问题,本文主要提出从注重公司章程对此问题的约定、加强工商行政机关和转让双方变更登记前的注意义务、提高受让人的注意义务以及利用物的瑕疵担保这四个措施来加以预防和减少股权转让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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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后,股权出资的合法身份进一步得到明确。然而,允许股权出资是否能够发挥应有作用,仍要客观的分析,正确引导。本文结合股权出资的有关立法现状、从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着手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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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未对股权变动模式给以全面、系统的规定。除无记名股权与上市公司股权,《公司法》对其它类型股权变动模式并无明文规定,需要解释。《物权法》不但未对此加以明确,反而冲突迭生,有必要进行再梳理。《物权法》对股权质押采登记要件主义存在缺陷,《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也有错误。应对股权变动进行类型化的规定,对有限公司股权变动采交付主义,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权变动采背书主义,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公开发行股权变动采附条件的背书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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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2):181-189
关于股权转让人对股权转让之后到期的出资义务是否承担责任,《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认识模糊、适用错误、结论不一等问题。尚未到期的出资依附于股权之上,不具有债务属性,股权转让之后应由股东(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受让人)因拖欠出资而被要求在拖欠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要求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时,股权转让人应在股权转让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前述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该责任不是因违反出资义务而为自身承担的责任,而是属于为他人承担的"与出资相关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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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案情】2007年3月14日,原告张建中、被告杨照春签订合作出资协议,约定原告和被告共同出资1238万元,以被告名义受让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61.75%股权,其中被告出资877.501万元,占43.77%;原告出资360.499万元,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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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法》进行了5个方面的修改,对法定资本制进一步弱化,势必降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障,相应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关于工商机关对股权的协助执行,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股权仍然属于工商机关登记范畴,工商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进行登记,仍然可以实现对全部股权或者相应份额股权的冻结与强制转让,但是,人民法院与工商机关还需要在具体操作规则方面进一步协调。关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其股东的追加变更,因2013年《公司法》取消了股东的法定最低出资比例以及缴纳出资期限,"出资不实"将难以认定,执行程序可以参照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即使股东未届出资缴纳期限,仍继续追加变更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已认缴但未实际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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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涉及到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以及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容易引发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股权权益归属纠纷、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名义股东股权处分行为效力纠纷以及出资瑕疵责任纠纷,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公司法解释(三)》总结了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依据《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资格确认及存在隐名出资情况下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解析,并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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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物权法》颁布以来,善意取得制度正式作为立法确立,那么,股权是否也适用善意取得呢?《公司法》对股权移转模式采意思成立——登记对抗模式,从可推定之情形,善意取得定有其事实上存在的空间,在理论基础上,股权之善意取得亦无实质上的障碍。股权之是否能够善意取得,若深究其制度设定和理论基础及现实需要,则昭然若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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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入股是指某一公司(前公司)的股东以其对该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作为对另一公司(后公司)的出资并以该份出资作为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享有后公司股权的情形。股权入股问题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发展而产生的。同时,现行《公司法》对这一问题的空白规定也给了人们探讨和研究的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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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的现象在商事活动中普遍存在,因此产生的各种股权纠纷也越来越多,但隐名出资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并未予以明确,对于如何解决商事活动中关于隐名出资的纠纷,其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应该如何防范,文中做出了分析与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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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影响着股权转让双方以及多个利害关系人的利益。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设专章进行了规定,但对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仍没有明确,造成实践中纷争颇多。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相关争议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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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顼强制性规范,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股权的价值取决於目标公司的资本状况、经营情况等,当投资风险超出股权收益或股东寻求他种投资渠道时,股东既然不能抽逃出资,那么保证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之一便是转让股权。鉴於实务中大量出现的股权转让纠纷,2006年《公司法》就股权转让规则加以完善,并且2011年的公司法司法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