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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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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是依赖互联网的金融经济模式,面向不特定的大众,有其自身特点,但运营模式存在许多风险。众筹犯罪具有涉众广、资金多、危害大、网络吸金快、证据难固定、隐蔽性强、犯罪者高智商、受害人高层次的特点,其侦查可从互联网、相关人员(发起人、平台、网民)、电子证据入手,把握好可靠原则和规范原则;其防控需要加快众筹犯罪的刑法立法,专门预防与技术预防相结合,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建立预警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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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是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模式,是项目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创业项目信息,吸引网友为该项目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在中国金融严格管制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背景下,众筹有望成为解决这些企业和创业项目融资的重要途径。但是,实物回报类众筹模式和股权回报类众筹模式在中国均面临巨大政策与法律风险,使其在中国的发展裹足不前。中国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对待民间融资的固有思维,出台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规则和监管机制。这是中国在金融领域赶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重要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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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众筹模式于2005年之后起源于美国,尔后在各国遍地开花。随着我国多层级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以及"普惠金融"理念的实践,逐渐形成众筹的民间小额融资模式,并被誉为"新五板"。目前众筹模式的监管仍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现有立法框架下实行,仍有诸多立法空白,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亟待对我国众筹模式前置保护、众筹投资者保护、救济渠道等方面的制度进行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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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浪潮下新兴产物,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市场准入缺失以及投资者利益保障不利等诸多法律风险。《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明确了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将股权众筹定性为非公开发行,并制定了配套的市场准入规则和合格投资者范围。但是,出于对新生事物的警惕,《征求意见稿》的监管手段和条件过于严苛,不利于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需要在正式文本发布前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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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是项目发起者为某个项目通过互联网向众人筹集资金的行为。就众筹而言,其本身生长生活的网络平台有其在信息公开及资金支付上的天然优势,应区分其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众筹分为奖励型、公益、债券、股权四类,属于民间借贷性质。众筹与非法集资犯罪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司法、立法、执法上都要正确对待众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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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与债权众筹等同论将其所谓的债权众筹与《JOBS法案》中的债权众筹相等同的做法,犯了混淆了其所谓的债权众筹与《JOBS法案》中债权众筹的概念的逻辑错误,误导了我国监管者介入P2P网贷的时机和策略,扭曲了P2P网贷风控制度供给与风险防范需求,引发了被监管者在《证券法》中的身份界定难题。《JOBS法案》中关于债权众筹的监管规则对我国P2P网贷来说不具有可移植性,证券监管体制也不适合我国P2P网贷的监管。为了避免等同论继续起不良作用,应抛弃该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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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是对外政策的主要决策者,但其是由美国选举产生的,民众是总统的“上帝”。因而,美国总统在制定对外政策时受到民众舆论的很大影响,具有很强的媚众性。作为美国民主体现的民众舆论本身存在着各种缺陷,这使得媚众性外交政策常常产生消极后果,这不能不说是美国民主的一种缺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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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非讼机制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以非讼方式推进农村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并做出了策略选择,以求非讼方式与国家司法权的协调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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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网贷和股权众筹作为普惠金融的两种形式应运而生。这两种融资模式在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同时,其自身的运营也存在诸如信用体系不健全、风险控制方法单一、缺少有效退出机制、第三方托管有待完善以及法律法规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这两个平台滋生出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等大量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对该类犯罪采用行政法规为主、刑法为辅的法律规制措施加以治理。一方面,要出台和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对筹资者、投资者和平台的资格、责任进行规定,要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第三方托管制度,加强与征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另一方面,在刑法中应审慎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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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民权益保护的非讼机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在于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农民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保护的根源就在于法律制度上的缺位。而非讼机制作为民事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与转型期我国农村民事纠纷的性质与特点具有契合性。在我国推行和谐社会建设的背景下,以非讼机制推进农村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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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前人对服务创新驱动因素理论研究基础上,结合通信运营业的特征,展开了服务创新驱动因素的实证分析。在因子分析过程中总结提炼了通讯运营业服务创新驱动五个关键因素:战略管理与组织因素、制度与管理因素、外部行为者因素、组织激励因素、内部行为者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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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能令众以德化众--论领导者的非权力影响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力影响力和非权力影响力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共同推动领导效能的提高,而非权力影响力起着更重要更关键的作用.以能令众是领导活动的核心和灵魂.领导者以能令众的"能",植根于领导者对领导活动规律和领导方法与艺术的把握.以德化众是强化领导效能的不竭动力.领导者的"德",对下属的影响是基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层面的,其所引起的变化是下属思想意识、道德情操素质的根本提高和灵魂的净化.这种变化对于领导者领导活动效能的提高影响是深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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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的领导者不仅要靠权力性影响力,更要靠非权力性影响力。非权力性影响力是一种精神力量,能够凝聚人心,能起到榜样示范作用,是实施权力性影响力的润滑剂。良好的非权力性影响力与“领导”本质属性、特征、职能、“被领导者”的人性特征以及信息的逐步对称有关。为有效提升领导者良好的非权力性影响力:一要以“德”为首,树立“官德”;二要博学多识,优化“T”字形知识结构;三要以“能”为本,全面提升领导者综合能力;四要坚持“以人为本,进行“有情”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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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一向把他们的宪政当作民主政治的典范,向全世界推销,特别是后市场经济国家.然而,目前全球大多数成熟的民主国家并没有采纳美国的模式,这既说明每个民族国家实现民主政治的途径各不相同,也意味着美国民主政治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试图从美国政治选举制度中的非民主因素入手来分析、阐明美国的宪政实践并不像他们宣称的那么"平等"、"正义",其中还存在许多有违民主原则的做法和惯例,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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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初中等教育水平、经济水平和生活习俗的制约,高校少数民族学生群体在大学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法律偏向性地保障高校少数民族学生的权益,这是和谐社会法治理念和新时代宪法观对我们提出的必然要求.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利用法律手段调控少数民族地区的初中等教育,必须为少数民族学生完成高等教育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资金、就业支持,必须充分照顾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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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女性群体福利权益受损的原因可归为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建立一个性别赋权的社会支持实践模式,对于非正规就业女性群体福利权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基于赋权理论的视角,社会工作者建立社会支持实践模式的主要目标在于帮助非正规就业女性通过发展能力,重建社会支持系统,获得资源和机会,从而克服权能障碍,改变不平等的权力结构,促进福利权实现.赋权的社会支持实践模式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互动性原则;(2)赋权性原则;(3)平等伙伴原则;(4)理性选择原则.社会支持实践模式的赋权性介入内容主要包括自我赋权、集体赋权和政策性赋权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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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的非权力因素主要包括品格、能力、知识、情感等因素,加强校长的非权力因素培养,有利于校长树立权威性,提高学校管理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出有理想、有文化、有觉悟、有道德的社会主义合格人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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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所涉及的法律和社会结构也相对复杂。非刑法规范因素对于法律裁判来讲既是一个参考依据,亦可归为一种法源形式,对于死刑案件的裁判通过其中的社会结构价值和案件本身的法律结构进行综合化的考量和推理,以确定思想裁判的范围。刑事政策、受害方态度及民意等非刑法规范因素对死刑裁判有着一定的影响。然而刑事法治要求对于死刑的裁判并不能赋予非刑法规范因素以独立的功能,裁判的价值是否能够体现还需要以刑法规范作为参照。而非刑法规范因素对死刑裁判的影响又需要借助制度上的约束,才能确保对死刑案件加强司法控制的同时又确保死刑裁判的科学合理性,以促进社会法治化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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