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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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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国非法证据的处理规则与我国非法证据取舍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在英国,证据本身的非法性对证据的可承认性不存在必然和直接的影响,法官所关注的是证据本身的证明价值和它对诉讼的正面意义,故对非法证据的处理实际倾向于适用或总体上适用为原则。而在这一总的原则之下,又通过设置非法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和其适用不损害实质意义的程序正义的两个限制性条件,确保非法证据适用的安全性、英国这一非法证据的处理规则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一方面其符合我国司法运作的低水平现状,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我国应在坚持非法证据总体适用的原则下,确立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  相似文献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证据规则,该规则突出反映了法律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中的价值选择。各国对该规则采取不同的适用模式体现着不同的价值选择,而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模式和设置程序也应当以价值选择为基础。本文通过对该规则进行价值分析,旨在为我国建立兼顾平衡各种价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坦白"减轻处罚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扩大化的现象,这种扩大化适用,从法律方法论的层面上看,既不属于法律解释,也不属于类推适用,而是司法人员为实现个案实质正义而找到的"抓手".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存在由立法和司法解释导致的制度性罪刑失衡,另一方面是司法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实质主义思维方式.正是在主客观双重作用的促动下,司法人员以个案正义取代普遍正义,以法外标准替换法律标准.面对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司法人员应当在观念上坚持法律形式主义的立场,在制度上放宽对法官刑罚裁量权的控制,在技术上加强对法律方法适用的省察和监督.  相似文献   

4.
实现个案的正义是任何一种司法制度都不能回避的问题。现代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尴尬地位,如何适用,吸取传统中的一些可取的做法。中国传统社会并非不重视法的公平价值,对个案正义实现也有合理之处,这种手段可能是建制上的,也可能是一种社会压力,无论如何,公平和秩序都是司法追求的目标,本文通过对古代民间司法与现代民法的衡平机制的比较,期望可以从传统司法中寻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论公司正义     
《现代法学》2017,(1):56-75
我国应该借鉴合同正义原则的经验,在公司法中引进公司正义原则,使其成为与公司自治相并列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应以"法理阐释"的方式存在,无需在公司法总则中作出明文规定。公司正义既包括分配正义,也包括矫正正义;既包括实体正义,也包括程序正义。公司是多方参与者不同利益交汇的平台,引入"利益关系"的概念有利于厘清公司各参与方的利益冲突。公司法需要沿着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不同路径,结合利益衡量方法,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恰如其分的规范。公司正义的含义具有模糊性,但有利于其弹性适用。这需要法官借助法律解释方法来妥当地适用现有公司法条文,也需要法官借助利益衡量等方法来填补法律漏洞,创造性地适应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公司自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没有制约的公司自治会导致不正义。法官需要借助公司正义原则对公司自治进行制衡,但是应该采取谨慎而节制的态度。  相似文献   

6.
本文指出司法实践中对"存有利于被告"原则有滥用之势."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本质上是个证明责任问题,仅适用于证据和事实上存在的疑问,且必须是合理的疑问.  相似文献   

7.
公平与正义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随着实体正义的不断推进和发展,程序正义也渐渐成为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本文重点梳理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及发展,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系统分析,从而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的主要策略.  相似文献   

8.
格夫根案的大审判庭裁决反映出欧洲人权法院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的完整立场,即对通过酷刑获取的任何证据和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实行自动排除,对以非人道待遇取得的实物证据根据比例原则决定是否排除,对非法证据的派生实物证据根据利益权衡原则决定是否排除,并以公正审判权作为适用排除规则的重要尺度.在刑事司法准则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之下,该立场反映了排除规则发展的整体趋势,对我国排除规则的完善有较强的借鉴意义.立足本土法律实践,反思与国际人权基准之间的脱节与落差,将排除规则纳入公正审判权的保障体系,是排除规则发展的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9.
张波  黄渝景 《法治研究》2010,(10):81-85
法官在适用刑法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条文的规定进行解释是一种事实性存在,这种解释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进行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不同,决定了法官解释刑法条文的基本立场和实践效果不同。形式罪刑法定原则脱离生活实际,割裂了法条文字与承载的价值的关系,奉法律条文的文字形式为圭臬,其实践后果常表现为机械司法、恶法亦法;实质罪刑法定原则将刑法的正义价值推向极致.主张法官根据个案的需要,依据正义的观念适用刑法,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辨证罪刑法定原则认为,刑法适用解释应当以刑法的正义价值为统帅和导向,在法律文字可能的字面含义内最大限度地寻求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证据共通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受诉法院对某一证据进行调查的结果能够作为对立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共通的证据资料予以利用。证据共通原则细分为对立当事人间的证据共通原则与共同诉讼人间的证据共通原则两种基本类型。证据共通原则确立之基础是自由心证主义,因为自由心证主义不仅强调受诉法院自由地进行证据评价,也要求受诉法院对于同一事实应形成同一心证。根据证据共通原则的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程序一旦开始,即不允许当事人随意撤回其证据调查申请。为确保辩论主义所固有的防止突袭裁判之机能能够充分地实现,证据共通原则尤其是共同诉讼人间的证据共通原则在适用上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当事人的防御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的情形下,受诉法院根据证据共通原则认定案件事实才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证据失权制度是我国新建立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然其自实行以来一直广受诟病,所以我们应当积极的面时证据失权制度的困难,通过分析其现状及其意义进行完善,使该制度在适用上实现公正基础上的效率,从而树立司法公信力,实现社会的和谐.本文通过从程序正义的视角来看待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失权制度,浅显的分析了证据失权制度的积极与消极作用及其意义.  相似文献   

12.
人民法院的民事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若与某一当前的诉讼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联,则当然为有效证据,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其是否真实可靠。这一原则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4项中得以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对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的证据效力的理解不尽相同,对这一原则的具体适用也往往因人而异。统而言之,大抵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确信法院生效裁判的绝对证据效力,认为在当前的诉讼中,法官无需审查,也无权审查其是否真实、准确,只要该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与当…  相似文献   

13.
笔录证据的正确适用对于防范冤假错案及实现庭审实质化都极为重要.笔录证据具有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双重身份,在证据属性方面属于言词证据与传闻证据,可划分为展示型笔录证据、确认型笔录证据与行为型笔录证据三种类型.美国通过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先决问题规则规制笔录证据的可采性,德国通过直接审理原则、证据禁止规则与自由证...  相似文献   

14.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冲突法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当代冲突法中一种生命力极强、在各国立法及其实践中普遍确立和运用的一种法律适用的重要理论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实质在于软化连接点,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从而实现法律的根本性价值--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贝考克诉杰克逊"(Babcock v.Jackson)为例,就有关侵权损害法律选择进行讨论,对最密切联系原则替代侵权行为地法这一过程背后的基本原因和法律精神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最密切联系原则协调兼顾了法律选择方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实现了法律秩序价值与正义价值所体现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为许多国家采纳和吸收。我国在冲突法立法方面,从一开始就接受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合同、涉外抚养等领域广泛适用,促进了涉外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适用领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存在不足,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6.
我国过于严苛的举证时限制度使法院的判决可能背离实体公正,背离实体公正的程序必然导致程序不正义。一项制度不正义就应该加以改造,通过细化逾期提出证据的原因,对非以拖延诉讼为目的之逾期提出证据不适用证据失权,以此增加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17.
施正文 《法学家》2004,(5):40-44
一、税收正义与税收程序:概念诠释 正义是政治文明与法律制度的最高理想和共遵价值理念,是判断一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正义的许多原则--各得其所,黄金规则,绝对命令,公平原则,宽容要求,以及其他等等,被认为超越了一切历史经验".①作为以税收负担分配为规制对象的税法必须遵从正义理念而为正义之法.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仅当符合宪法价值秩序下的正义要求时,才具有正当化基础.因此,税收正义是宪法层面的基本原则,为税法的核心价值和最高精神,税收文明应奉正义为圭臬.  相似文献   

18.
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亦是英国自古即已存在之古老概念,它起源于自然法的理念,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成为英国普通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自然正义是关于公正行使权力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它包涵两个主要原则,即任何人就自己的诉讼不得自任裁判官;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平的听取。其核心思想是公平听证规则和避免偏私原则。英国所谓的自然正义相当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他们比较类似,适用情形也相仿,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差别。自然正义作为行政法上之一般性原则,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的标准。根据自然正义,我们可以导出自然正义包括行政公开、行政听证、行政回避以及说明理由等制度。自然正义原则不仅是形式正义的实现,更是积极追求个案的实质正义性。  相似文献   

19.
释明权行使的限度应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适用案件的范围,即释明权是否适用于一切类型的案件,包括职权探知领域的案件;二是释明权行使的程度,即释明权行使应遵循的原则。本文认为应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权衡中来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20.
虽然通过行政机关的适用,裁量基准可以产生一定的"实效",同时根据宪法上的"平等原则"、"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也可产生一种应受其拘束的普遍性效力,但是这种效力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性的而非无条件的、绝对性的效力。基于这种效力的相对性考量,作为一种行政自制规范,裁量基准的选择适用应该始终坚持以实现普遍规制与个案正义间的平衡为准则,既不应该机械适用,也不应该无故不予遵从。当行政执法机关面对纷杂的法律规范与裁量基准体系,应优先选择适用裁量基准而非法律规范,且应当优先选择适用低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当裁量基准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裁量基准的选择适用应针对个案综合考量公共利益与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而不能简单套用法律规范的"从新从轻"等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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