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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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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案件是否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在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持否定观点的同志认为,离婚案件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诉讼,当事人所争议的只是配偶关系是否解除,即只存在解除婚姻关系一个诉。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变更是解除婚姻关系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即使能成为诉,也只是从属于解除婚姻关系之诉,无独立存在的意义。而对于配偶关系,除婚姻当事人之外,任何人对婚姻问题不发生法律上的任何利害关系。所以,离婚案件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笔者对这种观点不敢苟同。  相似文献   

2.
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是否应列第三人问题,在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司法实践部门也各有做法,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和做法: 〈一〉认为离婚诉讼中根本不存在第三人,理由有三:(1)离婚之诉是夫妻之一方为解除其夫妻间特定的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该诉讼标的是非财产性质的特定人身关系,作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离婚之目的就是从法律上解除双方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夫妻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具有该特殊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也就无理由作为离婚诉讼的起诉人或应诉人参加诉讼,这就根本上否定了离婚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问题。(2)离婚诉讼也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诉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  相似文献   

3.
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是相关法律的要求,但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却留给了具体案件审判人员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涉及债权人权益,则离婚诉讼审理中不宜对之进行处理,因为进行处理存在不符合离婚诉讼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目的、不利于保障债权人权益、证明标准难以把握和救济途径竞合等问题。因此,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4.
赵亮 《法制与社会》2011,(26):273-273
基层离婚案件审理中发现,原告基于被告对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存在过错诉请损害赔偿后,部分被告亦在答辩中以原告存在过错为由向原告主张损害赔偿。对于被告的主张应依何种程序(反驳还是反诉)处理,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离婚案件被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应是有别于原告诉求的一项独立的诉求。在原告基于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情况下,被告的该诉求不仅具有抵销原告的同类之诉的功效,更重要的是它是可能使原告向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独立诉讼请求。但被告的该项诉求要以同意原告的离婚诉求为前提,离婚之诉是该项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条件。从纠纷的有效解决及诉讼资源的节约角度出发,被告的该项诉求以在原告提起的离婚之诉的同一案件中提出反诉为宜。  相似文献   

5.
宋瑶 《法庭内外》2013,(4):37-38
夫妻一方行使离婚诉权这一"叩门权"后,离婚诉讼才得以启动。我国《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特定主体在特定时期的离婚诉权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夫妻一方行使离婚诉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从北京市延庆县法院近两年来诉、来访的情况看,为数不少的当事人对此类规定并不了解,进而导致离婚诉讼一次立案成功率大大降低。延庆县法院立案庭对离婚诉  相似文献   

6.
2001年婚姻法和后续的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制度内容,但实践运行状况却并不理想。现行制度框架将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与离婚之诉的关系定位为多重关系,此种混乱定位是造成实践困扰的重要原因之一。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在本质上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但为了审理的方便,可以用诉的合并理论解决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与离婚之诉审理时的竞合,并需要从诉讼要件、合并类型、审判程序等角度解释如何合并,以保证审判的正确。  相似文献   

7.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普通程序。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特别程序。这样,按照一般诉的变更与合并的条件,宣告婚姻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之间,就不能进行变更和合并。这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有冲突的。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对因同一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婚姻诉讼,允许其变更、合并,以便使同一婚姻所发生的争执,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得以解决,避免先后起诉或分别起诉可能产生的弊端。  相似文献   

8.
夫妻财产争议与离婚案件拆分审判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在裁判离婚诉讼时排斥夫妻财产争议而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的新现象。将离婚争议与因离婚引发的财产争议分案审理,在法律上既无明显不妥,又有利于快捷、公平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但是,离婚案件的拆分审理,是离婚司法程序的较大改革,有必要对拆分依据、拆分标准、审判管辖等相关问题提出明确规范,并通过相应法律完善予以统一。  相似文献   

9.
国内外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诉讼标的理论进行了诸多讨论,但是迄今为止并没有产生令人满意的成果。本文通过考察以往的诉讼标的理论和离婚之诉的特殊之处,提出选择二分肢说作为离婚诉讼以及形成之诉诉讼标的确认和识别的标准。  相似文献   

10.
一、对诉讼离婚当事人的心理分析离婚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一种需要经过长期思索和痛苦抉择的过程,诉讼离婚不同于协议离婚,在国人素昔厌讼的传统心理文化背景中,选择诉讼方式离婚说明夫妻双方存在着无法凭借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的能力,在夫妻无法协调和商谈的基础上,才诉诸于法律程序。同时诉讼程序的启动也在  相似文献   

11.
一、问题的提出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意见稿),其中涉及的离婚诉讼中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始终是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焦点问题之一。由于近年来房价上涨,房屋成为很多家庭的主要财产,而法律的滞后性和立法的不统一,使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问题成为一个难题。实践中,离婚诉讼涉及房屋分割争议较大的有三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如果承认他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却并未赋予其充分的诉讼权利;不承认他是当事人,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就没有道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有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参加两种,而后者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加之诉是否存在也有争议。借鉴外国的立法,笔者建议将我国的第三人制度分为独立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被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和辅助知。诉讼的第三人三种。  相似文献   

13.
行政登记是一种既非赋权又非确权的准法律性行政行为 ,并没有实质的利益相关人 ,登记机关也仅负形式审查义务 ,因而所谓的行政登记侵权之诉既无实益也不可行 ;行政登记侵权之诉的诉讼结果与相关民事争议的诉讼结果往往相悖 ,有损司法的权威与统一 ;应当废除这一诉讼而让权益相冲突的当事人以民事诉讼解决其争议。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婚姻立法的发展,“离婚难”的问题有所缓解。但是“军人离婚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并亟待解决。一是,诉讼时间长。已婚夫妻分居两地的军人,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和总政治部的文件规定,每年休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四十五天,而办一桩离婚案,从起诉到立案,从调解到开庭,从判决到宣判,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十几年,如果另一方借故拖延,缠诉不休,军人就将无休止地奔波于驻地和受理法院之间,深受诉讼拖累之苦。二是,审理取证难。军人长年战斗在国防线上,而分居  相似文献   

15.
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应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法学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有的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是确认之诉,原则上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仅涉及第三人利益时除外;有的将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归类为形成之诉,主张通过除斥期间限制当事人对该权利的行使;还有的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当受到诉讼时效限制,因为如果当事人随时提起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会使其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笔者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产生争议后,通过法院主张权利的表现形式并不是仅要求确认效力,而是常常同时请求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因此,应当具体分析确认合同效力之诉的诉讼不同情况,合  相似文献   

16.
周静 《法庭内外》2013,(5):45-46
离婚了,夫妻从此变路人,这是常态。可是好多夫妻却选择再次面对,近年来,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在民政部门离婚后,又因为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案件不在少数,在有些地方还呈逐年增多之势。原来,他们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欠考虑,加之离婚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执行时发现了矛盾,才不得不在法庭相见。为此,笔者选取了几起因离婚协议而引发诉讼的案子,希望给大家提个醒。  相似文献   

17.
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辨——从物权确认请求权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洪亮 《法律科学》2009,27(2):101-109
从请求权制度功能上来看,请求权首先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具有主观权利的一般特征;其次是实体与诉讼的桥梁。在德国法上,通过代位诉讼以及确认之诉的性质争议,逐渐独立出诉讼上请求权,即争议标的,并将其定为在对国家的法律保护请求权上。由此,诉讼请求权与实体请求权各自适用不同的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对前者可以准用后者的规则,但对诉讼请求权,一般不得为实体法上的处分,如转让、免除、自愿履行等,也无适用诉讼时效之问题。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确认之诉的一种,其客体应是法律关系,而不是“物权归属与内容”。在存在给付之诉或者其他救济可能时,原则上给付之诉或者其他救济措施优先。  相似文献   

18.
学界与实务界就履责之诉的适当性长期未能形成根本性共识。我国的履责之诉适当性的研究是从界定行为类型入手,而这一研究进路是导致我国关于履责之诉适当性争议不休的根源。从履责之诉的适当性的研究进路入手,分析德国关于履责之诉适当性的研究思路,借鉴德国的诉讼目标模式,将是解决争议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19.
于晶 《行政与法》2000,(2):42-43
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协议离婚的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综观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呈现的突出特点是简明、扼要,但同时存在着不严谨、过于简单,不易操作等问题,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一)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离婚标准不统一。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是因解决离婚纠纷采用的程序不同,而分为两种形式,它们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共同的,即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及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清偿;离婚后的经济帮助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协议离婚的条件为:1、婚姻双方当事人确实完全自愿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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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只具有约束股东及董监事的内部效力而不具有外部效力,债权人等外部主体对决议效力不存在法律上的利益,无权主张确认决议无效或不存在。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中对股东资格的要求不应剥夺股权转让自由,董监事仅在决议损害公司利益时才享有撤销权。董事会决议瑕疵之诉中,董监事只可在董事会无法自我纠正时提起诉讼,同时应比照代表诉讼要求限制股东诉权。股东及董监事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有权进行与所参加方相抵触的诉讼行为。应按瑕疵而非决议区分诉讼标的,但针对同一瑕疵提起的后诉不构成重复诉讼而属共同诉讼,针对同一决议的诉讼应当合并审理。判决不存在对世效力,既判力只在原告胜诉时发生扩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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