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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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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琼 《政法学刊》2005,22(6):11-14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直接功能是维护法院地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观念,而从法伦理的性质来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匡正形式正义的不妥当性。区际法律冲突是由于法域间存在不同法律制度、社会利益和道德观念而产生的,在运用冲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仍然遇到适用外域法的结果与法院地法的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违反公平和正义的情形,因此,有必要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避免这种结果的出现,尤其是在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十分接近,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用显得更为重要。另外,在同一时空,在公共秩序的价值评判标准的运用上,区际冲突法应当与与国际私法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应当采用“完全适用论”。  相似文献   

2.
<正> 在某种意义上说,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下称“条约”)第177条及其他条约相关条款规定作出先决裁决(Preliminary ruling)是欧洲法院职能的最重要方面。由于有了先决裁决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欧洲联盟法在成员国的统一解释和适用,也为无权在欧洲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向欧洲法院寻求救济提供了间接的途径。  相似文献   

3.
欧洲联盟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欧洲联盟条约》的生效,标志着以欧洲共同体为基础,以《欧洲联盟条约》所确立的政策和合作形式为补充的欧洲联盟的建立。  相似文献   

4.
随着各国民商事关系的不断发展,国际私法的各项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也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公共秩序保留是限制和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在理论上没有统一的标准,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排除外国法后选择适用何种法律,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要求我们必须完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伟波  王平 《行政与法》2004,(8):113-115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相当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不能根本解决。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没有很好的把握国际私法基本精神的走向。文章将从国际私法基本精神从“主权优位”到“平位协调”的转换方面,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方向加以定位,从而提出了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在立法实践中加以限制和改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单娟  李敏 《中国卫生法制》2023,(2):48-53+65
在跨境代孕中,外国法院判决因与接受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接受国往往拒绝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亲子关系,损害了各方利益,尤其是儿童权益。现有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学说有客观结果说、客观联系说、主观说,在解决跨境代孕中公共秩序保留问题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也难以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权衡。鉴于此,可从国内与国际两方面探究限制接受国对公共秩序保留适用的路径。在国内,将客观结果说与跨国公共秩序理论相结合,降低公共秩序保留的启动机率;在国际,以《海牙跨国收养公约》为蓝本,为跨境代孕公约的制定提供借鉴与参考。  相似文献   

7.
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上重要的制度,而公共秩序保留法律的适用问题关系到公共秩序保留的实际效果。和直接使用法院地法等四种方法比较,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用来解决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适用的理论问题。这样符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本身的客观需要,也符合国际私法发展的历史趋势。当前我国立法未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适用做出明确规定,而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成为首选。  相似文献   

8.
霍政欣 《法学评论》2007,25(1):52-57
本文以比较法为视角,以实证分析为主要方法,对公共秩序在美国的适用做了观察与研究。从中可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广泛的作用;同时,美国法院适用之时相当谨慎,多年来积累了诸多经典判例,从而使该制度的适用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范围内。以此为基础,作者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9.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由于其具有相当大的弹性与模糊性易被滥用,且应二战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发展的需要,目前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适用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应及时顺应这一趋势不断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10.
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特有研究范畴,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和灵魂。在国际私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冲突法理论的重要地位和深厚基础都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若将冲突法纳入整个法学体系中,它的法理学基础似乎就不那么清晰明确了,以至于法学界各学者观点莫衷一是。本文通过对现有的关于冲突法性质的理论观点进行再认识,旨在探寻冲突法真正的法理学基础,明确冲突法是法的技术性规定的性质。  相似文献   

11.
所谓公共秩序保留,又称公共秩序,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种保留制度。在我国国际私法领域,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既有其不同于别国的特点,又存在不尽完善而需改进之处。本文以我国1988年著名的"海南木材"案为出发点,探讨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中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12.
欧洲私法     
本文探讨了欧洲私法的现状和发展前景。文章首先分析了欧洲共同体法律的基本原则、欧洲共同体法在私法领域内的发展现状,然后探讨了人们对欧洲共同体法律发展的不同观点,最后研究了法学界在欧洲共同体发展过程中应扮演的角色。  相似文献   

13.
公共秩序从传统的政治、社会以及道德领域走向经济领域,于此,公共秩序具有保护性公共秩序与指导性公共秩序的区分。公共秩序在法律调整以及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协调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国司法实践已经改变了违反公共秩序概念的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的做法。我国民事立法需要以公序良俗的概念来取代传统的公共利益概念。在民事司法中,尽量避免适用公共利益对私人的法律行为进行判断,更不能一概地以此来判断法律行为为绝对无效。  相似文献   

14.
一、关于公共秩序的概念 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是各国国际私法所普遍承认的一个法律概念,成为拒绝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以及拒绝适用外国法的传统抗辩理由。国际商事仲裁的普遍推广,使公共秩序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重要意义日益明显。其涉及到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及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等多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根据澳门回归后冲突法的新变化 ,本文将澳门冲突法与内地冲突法在立法模式、体系结构、调整范围、主要内容、法律选择方法等方面作了分析比较 ,并对内地学者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建议和方法进行了归纳 ,最后提出了作者的看法 :内地应分别与港澳台地区分阶段、分轻重缓急、分部门、分难易 ,逐步逐个地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有一定基础后 ,再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相似文献   

16.
17.
略论欧洲共同体与欧洲联盟的法律人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这已为人们所广泛接受。虽然欧洲共同体是欧洲联盟的三大支柱之一,但是,作为自成一类的区域性一体化组织的欧洲共同体是国际法律人格者,而欧洲联盟是否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澳门回归后的冲突法借鉴了现代西方国家的一些新的立法思想 ,同时又考虑到澳门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以及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实际状况 ,对有关内容作了较大的改变 ,主要体现在 :有关规定体现回归后的现实状况、属人法改为住所地法原则、解决多法域之间法律冲突的制度更符合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更为广泛地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等。  相似文献   

19.
20.
<正> 一、概述 欧洲统一是自民族国家产生以后,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未经革命和暴力的国家消亡实验。对于这样一个空前规模的制度变迁过程所展开的研究,无疑极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与欧洲统一的其他努力相比,欧洲共同体的最大创新之处在于:通过法治的途径保证共同体的存续和建设,以实现统一的目标。作为一个包含着国际法因素,具备联邦法某些特征的超国家(supra—national)性质的过渡型法律体系,欧共体法不仅造就了欧洲共同体,也是欧洲共同体不断追求自己目标的主要手段。 欧洲法院是欧共体内唯一的司法保障机构,其职责在于在解释和适用条约方面确保法律得到遵守。它对共同体法律事务享有专属和强制管辖权,其司法裁决和咨询意见具有强制效力,保证了欧共体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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