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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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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分析与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缺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等成员利益分配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缺失根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擅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立法的逻辑障碍。通过立法完善成员资格标准时,应以在本集体内生产、生活的状态和对本集体土地利益的生存依赖作为基本依据,淡化户口对于认定成员资格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以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基础,提出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立法的建议方案.  相似文献   

2.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现状遇到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质问。改革并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应当在"抑公扬私"立法理念的指导下,在坚持协调发展原则和集体成员参与原则的基础上,系统考量公共利益、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立法内容。尤其是,在强化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和个体成员权、全面落实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前提下,应注重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两个层面,完善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乃至自留地、自留山的分类征收及其补偿机制。应强调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视角,重新审视农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分配自治权,重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司法救济机制,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征收利益。  相似文献   

3.
征收土地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定,现行立法缺少明确规定,结合征地补偿费用纠纷案,对征地补偿请求权产生的依据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进行有益探讨,以期为未来相关立法提供合理建义.  相似文献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是分配农村集体财产的前提,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已经成为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面临的共同难题。本文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现状分析,探究成员资格认定出现困境的原因,结合目前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王冠春 《政府法制》2014,(10):50-51
针对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批复、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裁决及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进行维权的法律救济方式有行政机关进行协调、裁决和行政复议,其中行政复议是主渠道。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专业性和诉讼类型的缺陷,不具有操作性及实效性,无法解决在实体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  相似文献   

6.
来自数据库"北大法宝"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的22篇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案件的终审裁判文书揭示了如下事实:集体土地征收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诉讼请求、起诉期限、起诉程序、管辖法院、土地征收程序及土地征收补偿等方面,而法院大多支持原审被告。这一现象说明,只有通过制度设计来降低司法维权的成本和提高司法维权的实效,才能引导土地被征收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同时,还应当完善行政程序违法的判决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以及管辖权转移制度,加强涉农法制宣传教育。  相似文献   

7.
土地补偿款的性质决定土地补偿款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本文试图阐述超生子女在土地征收补偿中所享有的合法性权益,并浅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以图厘清超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8.
本文分析了征地中农民利益受损源于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城乡土地产权的二元结构导致了集体土地产权与城市国有土地产权的地位不平等,进而使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抵抗国家对集体土地产权的土地征收行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我国实行"涨价归公"的补偿机制最终引发了农民与政府在分配集体土地转换为城市国有土地后增值的矛盾。  相似文献   

9.
当前,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分配常常出现纠纷,例如内部征地补偿费利益等等,导致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缺少成员资格标准的相关法律,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嬗变以及农村的经济组织有关的立法的逻辑障碍是其缺失成员资格标准法律的根源所在。在完善对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标准时,其基本依据应该是本集体中生活生产的状况以及个人在本集体中的土地利益的生存依赖,同时将户口对于成员资格认定的作用淡化,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方案。  相似文献   

10.
是否具有农村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外嫁女能否参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重大利益分配的最主要因素和关键所在。统计分析244个涉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可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外嫁女的集体成员身份时存在程序不正当、标准不合理等问题;各地行政机关介入集体成员身份认定的模式多样,且并无明确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理外嫁女等原告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案件时评判标准及裁决结果也不统一,不予认定的理由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缺位、争议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等,不同案件中的身份认定标准差异较大。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事关农业户籍居民的基本生存保障等重大利益,建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制度,人民法院应统一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司法认定的标准,明确行政机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上负有指导责任,同时规定外嫁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留事项。  相似文献   

11.
司法实践中,涉及农民离婚财产纠纷的案件逐年增多。其中,有人们的婚姻价值观变化的因素,也有农村社会变革的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成员所得土地补偿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逐渐成为农民离婚纠纷案件中的焦点问题。本文将从我国的土地征用现状、我国法律对夫妻公共财产的认定及法理解释方面对该焦点问题以案例分析方式进行浅析,以对该类型案件进行探索性的讨论。  相似文献   

12.
我国传统"行政主导型"的征地补偿模式实际上是计划经济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带有明显的管理主义特征。新时代背景下以"同地同权"、赋权于"民"为基本价值理念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恢复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法律地位平等的宪法秩序,确立了农民作为集体所有权享有者与行使者的主体地位,从而改变了传统征地补偿模式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并为"参与协商型"行政法治模式的引入和征地补偿模式的重构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参与协商型"征地补偿模式具有以人为中心、注重多元利益主体实质参与征地补偿决策、追求公平正义等明显的治理主义特征。与之相适应,征地补偿制度框架应遵循公益征收原则建立征收、征购双轨制,贯彻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建立主客观面向相配合的补偿标准,完善征补程序保障多元利益主体的参与协商权利。  相似文献   

13.
郭继 《法学论坛》2012,(4):95-101
现行法律未分别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标准,给《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及第132条的适用带来了困惑。出于多方面因素考虑,集体土地征收应采取"二元化"的补偿模式;基于法经济学分析,在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假设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应以其市场交易的均衡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分别采用年平均产值、失地农民转业培训标准、居民社会保障标准,作为其收入、就业及社会保障效用减损的补偿标准;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以延期收益损失作为补偿标准;分别考量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标准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标准,即可确定已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征收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14.
本文主张要依法化解的征地矛盾.是指在经过依法批准而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下简称农民)之间.因未能就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达成协议而形成的矛盾.即在合法的征收决定下产生的矛盾。在这种矛盾下.政府需要及时推进征地工作.  相似文献   

15.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总被引:26,自引:1,他引:25  
王兴运 《中国法学》2005,(3):135-143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协调、平衡和解决土地征收中权益冲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妥善解决好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对保证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顺利实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的土地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在土地征收补偿实践中,我们应坚持“三结合”的原则,重点解决好其中存在的被补偿主体模糊、补偿范围偏窄、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方式单一、补偿实现困难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因多方面原因,司法实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一,文章从实际案件出发,从司法实践角度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认为宜以“一般规定”加“特殊情形”的模式在立法层面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7.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思考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张鹏  王亦白 《法学》2006,(5):32-38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相矛盾的,为使这些试点工作取得合法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果断修改法律,并特别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此外,在明确对于地方政府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限制、完善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机制、取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取消地方政府的“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各地试点工作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8.
阎建明 《中国公证》2011,(12):29-31
第四节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证据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经批准与集体土地所有者通过签定协议的方式依法取得供自己建设住宅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19.
陈晋 《法治研究》2014,(3):57-63
通过对我国近5年100例征地补偿收益分配纠纷的司法裁判进行实证分析,得到以下结论和启示:农村集体在分配征地补偿收益时侵害了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我国司法判决通过肯定上述群体的征地补偿分配权,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征地补偿收益分配纠纷频发的根源在于集体成员资格标准的立法缺位,综合考察户籍、经常居住地和以农地为生存保障作为集体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已经逐渐成为司法判决的主流意见。  相似文献   

20.
正法律考问一: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媒体报道:当地村民对土地被征收不知情,未见过征地批文,相关机构也未在被征地范围公开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而平度官方却称政府征收土地程序合法。早在2006年,平度市人民政府就要求,土地征收后村委会要做好村民的工作,将对上述土地进行勘测定界、现场调查。土地征收政府发过通知、公告,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律师观点: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法律赋予被征收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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