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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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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尉宁 《法制与社会》2014,(13):156-157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加速,仲裁作为国际民商事活动中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对解决民商事纠纷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出现,使仲裁庭的裁决才能在执行地过法院的协助下在全球多数国家得到执行,可以说是"国际仲裁大厦赖以存在的最重要的擎天玉柱",是"整个商法史上最为有效的国际立法"。我国自1986年加入该公约以来,严格遵守《纽约公约》的规定和我国在加入公约时作出的两项保留声明,按照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但由于我国商事仲裁体制起步晚,司法环境影响等各方面原因,我国在执行《纽约公约》中还是又诸多问题。本文以初学者眼光试看如上所说的问题,希望对后来者有所帮助和启发。  相似文献   

2.
黄亚英 《法学杂志》2004,25(2):13-16
《纽约公约》对我国涉外审判和仲裁具有重要意义。该公约第2条第2款关于仲裁协议形式的规定成为优先于缔约国国内法适用的国际统一实体规则。对公约所称书面协议中签字、互换(往来)的法律含义,以及被引用(参照)文件中所载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等主要问题加以明确,有利于我国正确把握、适用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对于因解释和适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引起的争端,公约自身建立了一项复杂的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公约允许争端一方单方面提起具有约束力的强制程序,尤其是诉诸强制仲裁程序以快速有效地解决争端;另一方面,公约规定了强制性例外和任择性例外等条件以授权缔约国将某些类型的争端排除适用该程序。菲律宾就南海问题向中国单方面提出强制仲裁解决,其诉求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尤其是公约第298条规定的任择性排除事项。而菲律宾提出的三类诉求:"九段线"与历史性权利问题、岛屿/岩礁的地位问题以及海洋划界问题明显属于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声明排除适用公约强制仲裁程序的争端,仲裁庭不能就此取得管辖权,从而应该裁定对本案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  相似文献   

4.
中美两国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潇剑 《河北法学》2011,29(4):31-37
中美两国均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但因两国在司法体制、法律渊源以及法律方法论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因而它们对该公约的适用也有较大区别。我国法律将仲裁裁决分为国内裁决、涉外裁决及外国裁决三种,法院在承认与执行时对不同种类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亦各不相同。美国法律则并未明确区分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都可以适用于国际仲裁案件。中美两国对《纽约公约》中规定的"非内国裁决"理解不一致,该公约在中美两国法院的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但中美两国促进、鼓励国际商事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宗旨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5.
<正> 《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间的投资争议公约》(下称《公约》)和《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中心仲裁的自治性质,使国际中心仲裁完全独立于各国法律制度之外。《公约》第44条规定:"任何仲裁程序应依照本节规定,以及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依照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之日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如发生任何本节未作规定的程序问  相似文献   

6.
黄亚英 《法律科学》2009,27(2):161-168
《纽约公约》第2条关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规定构成了统一实体规则,该规则应优先于国内法加以适用。对涉及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各缔约国法院在“裁决后诉讼”中应按照《公约》第5条第1款(甲)项的统一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在“裁决前诉讼”中应类推适用《公约》第5条第1款(甲)项的统一冲突规范。对“双无仲裁协议”,则由缔约国自行确定其实质有效性的准据法。我国法院在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方面应更好地执行《公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是解决注册商标争议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其各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及其相互关系,在有关行政执法和司法审查中曾进行过反复研讨,但在有些方面仍有一定的争议。本文试对该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一、"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含义该条在适用中的争议焦点集中反映在对第~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理解上,该款规定的理解是适用整个条文的核心问题,它联系和折射了  相似文献   

8.
在当代国际商事仲裁中,除了特定国家的内国法体系以外,"非国内"规则(denational rules)也经常作为仲裁实体法被当事人或者仲裁庭选择适用,以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中国的1994年《仲裁法》并没有对涉外仲裁,即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非国内"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论和模糊不清之处。  相似文献   

9.
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称仲裁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将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商事仲裁分为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两个部分。其中仲裁法第7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共9个条款)中第65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该条规定清楚地表明,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在大多数情形下受到相同规则的调整,例如在仲裁商事性质的识别、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裁决的作出等方面,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都适用完全相同的规则。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仲裁法第7章却对涉外仲裁作出了专门的特殊规定。通过比较,我国仲裁法对国内与涉外仲裁的不同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0.
刘晓红 《法学杂志》2013,34(5):77-87
"非内国仲裁裁决"是 1958 年《纽约公约》第 1 条第 1 款中规定的涵盖于《纽约公约》适用范围的一类裁决。由于《纽约公约》自身并未对该类裁决的性质及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长期以来,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关于"非内国仲裁裁决"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和《纽约公约》的具体规定出发,厘清了将此类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的合理性,以及对其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理论依据。但是,单纯的学理建议并不能解决我国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只有法律制度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才能使"非内国裁决"在我国的认定和执行真正走向清晰化。  相似文献   

11.
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在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时 ,应适用或参照《纽约公约》的规定 ,可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尚有待扩大。我国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已有限地赋予了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选择权 ,“非内国仲裁”理论的某些合理内容 ,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吸收。我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 ,以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主 ,但不得违背我国强行法的规定。基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现状 ,仲裁法的修改目标之一应该是使我国至少成为对外商有一定吸引力的一个新兴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使仲裁程序更加简捷 ,以便利当事人  相似文献   

12.
从相关案例看ICC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以《纽约公约》为代表的一般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以及ICC规则,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属性取决于ICC规则规定的裁决地,进而由仲裁地点所在国决定ICC裁决的国籍。据此,ICC仲裁院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且将仲裁地点定在我国内地时作出的裁决本来应当视为我国裁决。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仲裁立法,法院并不认可此裁决是我国裁决。在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ICC仲裁庭按照ICC规则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时,尽管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尚无依据我国国内法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依据,但是根据在我国适用的《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第二句有关非内国裁决的规定,可以将此ICC裁决视为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并按照《纽约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决定此类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3.
《纽约公约》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国际法基础。但其采用的地域标准与非内国裁决标准与我国国内法的仲裁机构的国籍标准有所差异,因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理解上的偏差。同时,互惠保留也影响公约的适用,但是互惠保留只对公约的地域标准做出了限制,而不影响非内国裁决标准部分的适用。随着实践的发展,具有实质标准内容的"国际仲裁"具有代替《纽约公约》上述标准的趋势,尽管其本身也存在潜在问题。  相似文献   

14.
赵秀文 《法学》2005,(6):67-72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由仲裁地点所在国决定。ICC仲裁院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且将仲裁地点定在我国内地时的裁决为我国裁决。鉴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裁决的性质尚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此项裁决时,尚无依据我国国内法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依据,而应当适用《纽约公约》第1条(1)款第二个句子有关“非内国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按照《纽约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该ICC裁决。  相似文献   

15.
朱意桦 《法制与社会》2014,(11):294-296,298
依《纽约公约》第一条第1款规定,公约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外国裁决,也包括"仲裁裁决经中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即非内国裁决)。这就意味着地域标准并非《纽约公约》适用的唯一标准。被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国家有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在本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视为外国裁决的裁量权,这是单一的"地域标准"的延伸补充。我国对此尚未作出明确解释,而如何正确理解"非内国裁决"以及如何设立裁量标准对于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1958年《纽约公约》的第1条在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时规定了两个标准:一是裁决作出地国标准;二是非内国裁决标准。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标准,而我国加入公约时对公约第1条作出的保留声明使得非内国裁决标准在我国无法适用, 因此造成了实际的难题。  相似文献   

17.
陈治东  吴佳华 《法学》2004,(10):107-11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当代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进程中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 ,正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正确理解公约的精神及适用原则 ,直接关系到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由于公约本身规定的适用条件的灵活性以及有关国家于加入公约时所作的保留 ,更因为法律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同理解 ,导致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程序中适用公约的复杂性。本文以中国为视角 ,系统地分析在纠纷解决程序中适用该公约的基本问题 ,以求得对公约适用原则的正确理解。  相似文献   

18.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根基。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而言,根据我国已加入的《纽约公约》第 4条的规定,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应向执行地法院递交书面的仲裁协议,因此仲裁协议是否书面存在直接关系到已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以及仲裁裁决是否能得到执行地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仲裁协议是否书面存在,需要结合有关的事实来判断其是否符合《纽约公约》第 2条第 2款关于书面 (仲裁 )协议"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规定。笔者在最近办理的一宗案件中所涉及的仲裁条…  相似文献   

19.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5条规定了"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行为的刑事定罪"问题,要求各缔约国将该条所规定的"故意行为"规定为国内法上的"刑事犯罪"。然而,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无论是总则有关"犯罪集团"的规定,还是分则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都不能完全解决公约所要求的刑事定罪问题。本文从分析我国刑法相关概念与公约相应规定的关系入手,立足公约立法精神,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了改进、完善我国相应刑法规范的具体方案。  相似文献   

20.
在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判决与仲裁中,应尽量保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自身独立性,原则上不能引用《合同法》的规定。就承诺方式而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的规定,可将默示承诺(《合同法》第22条后半句)划分为"积极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后者亦可被认定为一种特殊的意思表示,以"不作为"的方式完成承诺意思的"到达"。《公约》要求承诺须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完成,且能够"到达"并适用"到达主义",限制了非履行行为作出承诺的方式。在解释《公约》时,可将非履行行为适用于《公约》第18条第3款而非第1款,以放宽须对特定行为予以通知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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