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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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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诉法第九十四条应修改秦学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被告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对于确保符合该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人不受刑...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该条还规定了若院长、检察长出庭,对回避,要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就意味着法院每开庭审理一案,院长、检察长或两院委员会的半数以上同志,必须到庭(当然不必出庭),  相似文献   

3.
新刑诉法的修改历时近十年,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精神的指导下,着重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冤假错案中暴露的诉讼程序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尤其在总则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法治和科学化。但是,本次修改并未涉及刑诉法的第一条,以致现行刑诉法的立法宗旨并未体现出对于人权的保障,有违本次修改的指导精神,这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收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两高的相关规定该条的罪名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公诉与开庭审判之间要经过一个由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阶段,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对公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3.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对其中的后二种情况由于涉及法院和检察院两个部门,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矛盾。  相似文献   

6.
《法学》1991,(11)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但笔者认为这一决定利少弊多。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审判,可是“要求撤诉”却削弱了审判权。我国宪法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其它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只有人民检察院认为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68条第3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从对这一条的执行情况看,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应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即法院判决后,被告人不上诉的、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判决正式生效之日。但是不少单位对所判缓刑的罪犯的弄期的计算是从开庭宣判之日起计算的。这是因  相似文献   

8.
行诉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将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和“又不履行”作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并列条件,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笔者认为这样规定不妥.一、与行诉法第44条规定互相矛盾,有背于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诉法第44条明确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就是说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其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即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该原则有两种含义:一是义务人不停止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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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4月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现行消法)第49条(即"加倍赔偿制度")修改为第54条,这一修改包括3个方面:第一,提高了增加赔偿额的倍数,即从原来的一倍提高到了两倍;第二,增加了最低赔偿额为500元的规定;第三,协调了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保障了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更高赔偿倍数的适用(如食品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126条规定的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罪,从文字表达的意思看,对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挪用的,既可理解为归国家或集体单位使用,也可理解为归个人使用。也就是说,擅自挪用上述五种特定款物,无论是归公使用还是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都构成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罪。但从目前来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11.
新刑诉法第120条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20条作了三款规定,其中的一、三款含义明了,便于实施。但其第二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中“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与“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于在既往的司法实践中没有予以其特定的法律含义,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亟待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试就该条款谈一下个人意见。一、关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鳖定1.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两种理解。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从文理上可以理解为就是指刑事诉讼主体对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的医学方面的鉴定。这…  相似文献   

12.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查阅修改前的刑诉法,在第三十九条可以见到主要内容与此相同的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内容与原来的规定相同。笔者认为,由于基本照搬原条文,现行刑诉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存在疏漏,该条文中关于行使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的机关的规定与我国宪法及刑诉法的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应根据宪法的规定与刑诉法的立法原意对该条进行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13.
刑诉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从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看,笔者认为:此规定存在缺陷,没有把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一并加以明文规定。而且正在为这方面的立法缺陷,导致许多自侦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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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五种 ,其中 ,逮捕是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对之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诉法的规定 ,公检法三机关中只有公安机关没有批捕决定权 ,公安机关要采取逮捕措施 ,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这也是五种强制措施中公安机关唯一不具有决定权的。司法机关通过逮捕这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来保证诉讼程序能顺利进行和防止发生社会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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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吉群 《行政与法》2005,(11):114-115
近年来,我国公路建设发展迅速,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公路法》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在公路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公路法》第85条对损坏公路路产的索赔方式未作明确全面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损坏的公路路产赔偿金不能及时回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路设施的修缮和维护。对该条的修改和完善应当是行政法理论界所探讨的课题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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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江洪 《法学》2005,(10):27-32
运用法解释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对物权法草案第195条可能存在的问题作了具体分析,指出了对各担保物权的特殊性不加区别统一规定的问题所在以及在法适用上可能引起的混乱,同时也指出了对抵押情形下的利息等不加限制可能导致的重复抵押制度的空洞化的不合理之处。并在此基础上,关于担保物权的被担保债权范围,重新设计草案第195条,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保管费用为“债权人为保管担保财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增加了因债权人持有的担保财产的隐蔽瑕疵引起的损害赔偿金,并就抵押情形下的利息等增加了限制性规定,以平衡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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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诉法第156条自施行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这既有法条本身的问题,也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困难。本文试作分析。一、法律条文规定含糊,司法解释有悖立法本意按刑诉法第156条的规定,实施交付执行的似乎是人民法院,但该法条只规定了“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改场所执行”,而没有明确被执行的罪犯由谁交付。如果按照该条“对于……罪犯,应由交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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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将此条款行为定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笔者认为此款不应单独定罪,而应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382条和第27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9.
《法学》1989,(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经过九年来的审判实践,我们明显地感到本法条的表述有不严谨之处,甚至影响审判质量,特提出如下议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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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诉法第43条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相当一部分讯问策略带有欺骗、威胁、引诱的性质,立法上不应对其一律加以禁止。并非所有的欺骗、威胁、引诱的讯问策略都损害了正当性,也并非所有的欺骗、威胁、引诱的讯问策略都会导致虚假口供,即这些讯问策略有一定的道德许容性,因此,对其应当加以甄别,只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公德、可能导致虚假口供的讯问策略予以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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